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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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究我国的世界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探究摘要:敦煌莫高窟于 1987 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中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名录。作为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对莫高窟法律保护完善的研究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莫高窟为例,提出完善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关键词:世界文化遗产 莫高窟 法律保护缺陷 完善建议一、我国文化遗产概况从“申遗”概念提出以来,国际上的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决议的更新不断推动国内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四个国际公约,并在民法通则 、 刑法以及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到世界遗产

2、的保护。可以说,我国世界遗产保护法律体系宏观层面初具雏形。但是具体到文化遗产、乃至每一处特色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我们的法律保护仍存在大片空白。敦煌莫高窟于 1987 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 。作为我国首批世界文化遗产,对莫高窟法律保护完善的研究于我国世界遗产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莫高窟地处偏远的西北地区,自然环境较为恶劣,对于其壁画、雕塑、建筑等的保存及修复形成了很大障碍。加之莫高窟成为文化遗产后旅游产业的大力开发,对莫高窟造成的破坏和环境压力也非常之大。2002年 12 月 7 日,甘肃省通过了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 ,对莫高窟给予专门的法律保护。二、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缺

3、陷以敦煌莫高窟为典型,凸显现出了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尚无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部门法。我国申请的文化遗产日益增多,现有文化遗产的濒危性和珍贵程度都要求有专门法律予以规范,提供额外保护。但我国目前并没有一部成文的世界遗产保护法对文化遗产的开发、保护、修复、奖惩等进行专门的规范,其相关法规只是零星分布在文物保护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缺乏部门法的保护,意味着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缺乏法律依据,在具体保护工作中也就缺乏专业性和强制性。第二,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只有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补充,从各方面对文化遗产保护予以规范,才能形成体系化效应。而现在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现状基本是

4、一盘散沙,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条文出现重叠或冲突;缺乏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对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加上保护意识薄弱、专业人才缺乏等方面的限制,文化遗产的地方保护力度不够。第三,法律法规的操作性有待加强。现行法规文件的内容以明确保护对象、范围和方法为主要内容,而缺乏对保护运行过程中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规划。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护中具体范围的确定方式、保护管理机构的运行程序、监督机制的设置、保护资金的来源以及违章处罚规定等均无具体规定。宽泛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出入,无法满足文化遗产的特殊性和保护工作的复杂性的要

5、求。例如, 甘肃敦煌莫高窟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敦煌莫高窟文物及其环境污染的,由敦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条例对造成莫高窟环境污染的判断标准、如何处罚以及处罚标准等都只做了原则性规定,而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第四,行政管理体系协调性差。莫高窟同我国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对其既要进行传统意义的文物保护,又要求通过总体规划、制定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提供保护技术的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相互协调。零星分布于多个行政职能部门的法规由于缺乏协调性而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多重行政管理体系并存的状况。在落实管理工作时,经常出现管理部门遇到利益时

6、争相管理,遇到问题时互相推诿的局面,导致管理保护工作难以得到高效率的实施。三、国内外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经验(一)日本。日本的文化遗产保护特色是建立以地方立法为核心的立法体系,表现为全国性的法律法规健全,并与其地方保护体系相配合,形成比较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框架。在具体内容方面,法律文件以明确规范对象和范围为基础,对保护的方法与手段只作原则性的限定,而对保护管理的程序,国家、地方及民间团体的各自职责与相互关系,保护资金的来源及违法处罚等规定则详尽而严格。这使得法规本身兼具了操作性强与适应性强的双重特点。这种体制明确划分和规范地方与中央的责任,对于国家进行宏观规范、地方调动保护文化遗产的积极

7、性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澳门。澳门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也表现突出。澳门于1984 年推出了保护文物法令第 56/84/m 号,意在防止旅游业过度开发对文化遗产造成破坏。该法令对澳门的文物做出精确的定义和分类,同时对每一类文物的保护方法也进行详细规定。1992 年,澳门文化局于推出了法令第 83/9m 号,此法令在文物保护名单中增加了具有建筑艺术价值建筑物之类别及重新调整纪念物、建筑群及地点之评定名单。2009 年,澳门文化遗产保护法 (草案)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此外,澳门还设立了文物保护区,对文化遗产及其周边环境予以系统保护。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对国内文化遗产开发保护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也使得我

8、国的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前进了一步。四、完善我国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建议第一,制定世界遗产保护法 ,以专门章节对文化遗产保护予以详细规范。文化遗产都是濒危、独一无二的世界财富,用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予以专门保护是刻不容缓的事情。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把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保护等内容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对保护对象、范围、方式、奖惩都予以原则性规范和量化规范,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不仅有法可依,且与时俱进。第二,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规,形成中央和地方相配合的法律体系。这一点日本的历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经验值得借鉴。首先要因地制宜地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每一处文化遗产都各具特色,其独特性要求各

9、地方根据文化遗产特点制定保护条例。既要考虑到对当地文化遗产保护的针对性,又要考虑到对全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衔接性和协调性。其次要综合考虑各地方的保护要求和全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在专门法的领导下,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第三,对法律法规予以细化,加强其可操作性。以莫高窟为代表的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相关的保护条例,但是其内容比较原则空洞,需要增加具体的、便于实施的内容。逐步制定针对不同历史文化遗产的地方法规,比如壁画、雕塑、经卷等方面的具体法规和规章,并将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管理的运行程序、保护机构的职能、保护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奖惩的具体标准等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各个方面都以法律法

10、规的形式明确下来,真正做到在有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对古都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实际保护。第四,协调行政管理体系,提高行政保护效率,杜绝行政管辖过度或保护灰色区域现象的出现。文化遗产的保护涉及到多个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要在统一原则规范下制定各部门的规范条例,形成相互配合、互相补充之势。既要权责明确,各司其职,又要查漏补缺,填补法律漏洞,对文化遗产进行全面的管理和保护。文物保护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文化遗产主管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与公检法等具有强制权力的机构进行合作,提高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强制性和执行效率。参考文献:1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文件选编(精)【m】 文物出版社,2007 年.2彭峰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国际经验与澳门实践【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 年 6 月,第 12 卷第 3 期.本文系西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结项成果,项目编号ycx11031。作者简介:张鑫(1986-)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 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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