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劳动法立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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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巴基斯坦劳动法的起源和劳工基本情况巴基斯坦劳动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印巴分治时期从印度继承过来的立法体系。后来,为适应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工业化进程、人口和劳动力急剧膨胀、行业公会的发展、文化水平以及政府对社会进步和保障社会福利所承担责任等的变化,劳动法经过了一系列调整演变而来。自独立以来,巴基斯坦政府为达到上述目标,推行了多项劳工政策,反映了政府从军事管制向民主管理方式的转变。按照宪法规定,劳工被看作是一个“相互依存的整体“,意味着联邦和省政府均对其负有责任。但是,为保持一致性,由联邦政府颁布和实施法律,并规定省一级政府可以根据省里的特殊情况和要求,自行制定规章制度。巴基斯坦劳动力大约由 37

2、15 万人口组成,其中 47%在农业部门,10.50%在制造业及采矿部门,其他各行业占 42.5%。二、巴基斯坦劳动法包含的主要内容巴基斯坦宪法第二部分:基本权利和政策原则中,包括一系列与劳工权利相关的条款。宪法第十一条禁止所有形式的奴隶制、受迫劳工、和童工;宪法第十七条赋予自由成立社团和建立工会组织的基本权利;宪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公民加入合法职业、从事合法的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权利;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禁止性别歧视;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要求保障公民的工作条件公正而人道,确保儿童和妇女不会受雇于不适合其年龄或性别的职业以及保障职业妇女的生育福利。(一)劳动法对雇佣合同的规定虽

3、然宪法第十八条规定每个公民享有合法从事任何职业的权利以及有权从事任何合法的贸易商业活动,但是,1968 年政府制定了工商业雇佣法案(现行法律),来处理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雇用合同的有关内容。该法案适用于全国所有雇用 20 名以上工人并提供用工安全的工业和商业机构。对于其他机构的工人、家政服务员、农业工人或是承包商使用的临时工,他们的劳动合同通常无需书面的,可根据口头证据或是过去的劳动事实而得到法院的认定。工商业机构的任何雇主都必须在每个工人的雇佣期间为其出具正式的任命书。如果有书面合同的话,每份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内容仅限于雇佣的主要条款和雇佣条件,也就是说,任命的工种和任期、薪金和其他额外

4、的福利以及任职的条款和条件。(二)劳动法对合同的终止的规定对于长期工,除其行为不当的情况外,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其服务,除非由雇主提前一个月通知或给予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或是由雇员本人选择离开其服务的岗位。一个月的工资是以雇员最近三个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计算得出的。其他种类的工人不享受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是一个月工资补偿。所有的劳动合同无论以何种形式终止都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说明终止合同的原因。如果工人对终止合同的规定不满,可根据 2002 年的工业关系法案第四十六条(旨在调整该国劳资关系)行动,并在三个月内,通过其领导或是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向其雇主告知其不满。终止服务的形式包括开除、裁员、解雇、遣散

5、。为避免形形色色的权力滥用、受害、或不公平的劳动实践,劳动法庭被授予检查、干涉的权力,以查清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和是否雇主的行为是出于诚实守信还是不公正。(三)劳动法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按照1934 年工厂法案的规定,对任何年满 18 周岁的工人不得要求,也不允许其在任何机构每天工作超过 9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8 小时。类似的,18 岁以下的年轻人不得被要求或允许其每天工作超过 7 小时,每周不得超过 42 小时。这项旨在管理产业劳动者的工作条件的工厂法案,适用于雇佣十个以上工人的工厂。省政府被进一步授予权力把该法案的条款延展到雇用 5 个工人的工厂。如果工厂的工作性质具有季节性,一个

6、成年工人工作时间每周不能超过 50 小时,每天不能超过 10 小时。按照工厂法案第四章的规定,所谓季节性的工厂,是指安全从事下列一项或几项加工过程的工作,即轧棉、棉或棉麻轧花、咖啡、靛青、橡胶、糖或茶叶生产。但是,如果该成年工人在工厂中所从事的工作由于技术原因必须全天持续工作的话,该成年工人一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56 小时。1969 年西巴基斯坦商铺和机构法案第八部分相类似,也规定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为 48 小时。该店铺和机构法案调节受雇于工厂和商业机构而不属于工厂法案和矿山法案调节范围的雇员。该法案在巴基斯坦全国具有排他性,但联邦政府直辖的部族地区除外。1923 年采矿法第二十二章第二款也规定

7、工人每周工作时间为 48 小时,或每天 8 小时,工作时间延长的限度为 12 小时,并且每 6 小时有 1 小时休息时间。第二十二章第三款进一步限定在地面以下作业时间延长的限度为 8 小时。在工厂中,每一级别的工人每个倒班的工作时间必须明确告知,并在该工商业机构内以主要语言张贴在醒目位置。法律进一步规定不得要求工人持续工作超过六小时,除非其至少有一个小时的休息或用餐时间。在斋月期间,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机构还应遵守特别的缩短的工作时间的规定。(四)劳动法对带薪休假的规定如1934 年工厂法案所规定,对每名在工厂连续工作已达到 12 个月的工人,在接下来的 12 个月中,应给予 14 个工作日的

8、假期。如果工人在 12 个月中未能休完整个假期,未休的假期都应在其后的 12 个月中补休。在这 12 个月中,由于疾病、事故或者授权获得的假期,只要三项合计不超过 90 天,或者由于停工或非不合法的罢工或非自愿的间断性的离岗,只要合计不超过 30 天,工人应被视作在工厂中完成了 12 个月连续的工作;并且,授权休假应被视作不包含在 35 章中规定的任何周末假期。(五)劳动法对产假和产期保护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对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的利益作了相应规定,为某些职业领域工作的妇女提供产期福利保护。但在法律制定时,有两种核心体系,一为联邦法律,另一个为地方法律。1958 年妇女产期福利法案规定,工人在

9、完成 4 个月的雇佣期的工作后,可享受 6 周的产前和产后假,其间她应享受最后一个工作月份薪金标准的报酬标准。该法案适用于所有雇用女工的工业和商业机构,部族地区除外。该法案还对辞退休产假的妇女的情况做出规定。类似情况,1941 年矿工产假福利法案适用于巴基斯坦矿区雇用的妇女。(六)劳动法对其他休假的权利的规定除了每年 14 天的带薪休假外,1934 年工厂法案还规定每个工人有权享受 10 天全薪的临时休假和 16 天半薪病假。临时性休假是指在偶然情况下,如突然生病或任何紧急情形下,应提供休假。该休假应提前申请,除非情况紧急不允许提前做出申请。作为惯例,临时性休假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得到批准。另一方

10、面,病假在提供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如果有医疗证明,管理方不能拒绝雇员休病假。除休假的权利外,工人还应享受由联邦政府宣布的节假日。省政府按照1934 年工厂法案第四十九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官方公告发布的节假日,宣布所有的节日,全年约13 天。而且,每个工人在这些省政府宣布的和公告发布的节日期间均有权享受带薪休假。但是,如果要求工人在节假日工作,应向其提供一天的全薪额外补偿假期,以及一天的替代假期。按照同“集体谈判代理“达成的协议,赴 Hajj,Umra,Ziarat 等地朝圣的雇员应有最多 60天的假期。(七)劳动法对最低年龄和年轻工人保护的规定巴基斯坦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明确禁止工厂、矿区和

11、其他有害环境雇用年龄低于 14岁的儿童。另外,宪法还将保护儿童、消除文盲和提供最低义务教育以及规定确保公平和人道的工作环境,确保儿童和妇女不会受雇于不适合其年龄和性别的工种等作为巴基斯坦方针政策的原则。1934 年法案允许雇用 14 至 18 岁的儿童,前提是这些青少年必须获得了由鉴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按照该法案的第 52 章规定,鉴定医生需应任何希望在工厂工作的儿童或青少年,或者应其父母或监护人,或应本人愿意为之工做的工厂的申请,检查此人并证实其是否适合此项工作。法案进一步规定工厂雇用儿童工作每天不超过 5 小时。儿童工作的时间应安排为,任何一天工作时间都不能延长至超过 7 个半小时。另外

12、,不允许在工厂工作的儿童或青少年在 19 点至 6 点间工作。省政府可以通过官方公告对所有工厂在整个一年或一年中的任何阶段,在 5 点至 19 点半之间调整其工作时间。另外,不允许任何一个在一家工厂已经从事工作的儿童在另一家工厂兼职工作。工厂进一步被要求在工厂中设立并保留儿童工作时间的公告,清楚指明儿童应工作的时间。每家雇用儿童的工厂的经理必须保留对童工信息的登记,包括该工厂工作的每名儿童的姓名和年龄、他或她的工作性质、如果有的话他或她被编排在什么班组中,他或她被分配的是哪个倒班,按照第五十二章规定向其出具的健康证明和规定的其他细节。1934 年工厂法案的法律条文同时被1995 年儿童雇佣条例

13、所引用,但所引用内容不得与儿童雇佣条例规定的条款相冲突。儿童雇佣条例适用于巴基斯坦除AzadJammu 和克什米尔地区以外以及向少数民族提供保护的特定劳动条件以外所有地区和所有情况。该条例第六条坚持要求工作环境的清洁。厂区不得堆积任何废物、垃圾和各种残骸,并且应采取适当手段维护工人工作场所的清洁和干燥。条例的第七条进一步要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害、有毒或令人窒息气体、烟尘和其他不洁物的厂区应保持通风。只要厂区还有工人,厂区的厕所、通道、楼梯、升降设备、地下室以及厂区所有其它部分的入口处如果尚未关闭,为充分保证安全,上述地方必须开启照明。另外,任何一个机构为儿童和青少年安排的饮用水都必须免费提供

14、。厂矿使用的所有升降机井、机器部件连接器、项圈、离合器、齿轮、滑轮、传送带、螺杆外突的铰链、旋转部件上的按钮、柄和传送带,如果在运转中并且在童工的接触范围内,都必须被安全地围起来,而且不可由童工操作。按照儿童雇佣条例,任何违反宪法雇用儿童或允许儿童工作的人都可被处以最高一年的监禁或罚款 20,000 卢比或两者并用。对再次违法的行为最高可处以两年监禁,最低不少于六个月。(八)劳动法对平等的规定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有义务通过保障人民的安康,而不论其性别、所处社会等级、信仰或种族,通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通过防止社会财富的过于集中和少数人通过生产和分配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通过调整雇主与雇员之间、

15、地主和租户之间的权利以确保平等的方式实现社会平等。所有公民将在国家可获得的资源范围内得到工作和谋生的条件,并有合理的休息和休闲以及基本生活条件,如衣、食、住以及教育和医疗条件,并且无论其性别、社会等级、信仰或种族,以及是否由于缺陷、疾病或失业而永久或暂时无法谋生。(九)劳动法对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工资被解释为受雇者在履行了其雇用合同后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津贴和辞退时因未给予适当的告知而支付的补偿金额,但是不包括省政府规定剔除的提供食宿条件的费用,如照明、水、医疗费或其他福利设施等的费用;还包括雇主提供的养老金或备用金、出差补贴或补助或雇员工作特点所需的特殊费用;以及辞退时支付的任何补偿费。1

16、936 年工资报酬法案规定了产业工人工资报酬的等级。适用于那些月工资不超过 3,000 卢比(51.68 美元)受雇于工厂、铁路、农场、作坊和矿区的工人。其主要目的是规定工业领域受雇者的工资报酬标准。但是,在省政府提前三个月通知雇主的情况下,该法案条款可延用于其他工种的工人。该法案规定受雇于工厂、铁路的工人的工资,如果该机构雇用工人的人数少于 1000 人,则应在工作周期完成后的 7 天之内发放。其他情况下,向工人支付工资的时限为 10 天。除该法案特别规定的情况外,比如罚款、违反合同以及非因事故给工厂造成的损坏和丢失等的损失外,不允许克扣工人的工资。雇主有责任对其雇用的人按要求支付全额工资。相类似的,任何在企业中雇用人员的承包商有责任向其所雇用的人员支付工资。有责任支付工资的人必须固定工资发放的周期,并且该周期不得超过 1 个月。工人的工资应于工资发放周期结束后 7 天内的工作日支付给工人,如果该机构雇用工人超过 1000 人,则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工资。离职人员的工资支付应不迟于离职后的第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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