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义 隋唐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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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 (581年907年)o 隋唐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封建法律制度也发展达到了空前完备的程度,步入了成熟阶段。o 隋朝在继承和借鉴前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开皇律,对以往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并为唐律所继承,成为制订唐律的蓝本。o 唐朝统治者吸取隋朝法制的教训,确立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指导思想,并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就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疏议而言,它的立法成就达到了中国古代立法的巅峰。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概况一、隋朝的立法概况 (1)隋文帝: 隋初立法,承袭以德为主,德刑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 * 开皇元年:高炯等制新律 * 开皇三年:苏威等更定为开皇律 修律

2、的指导思想:“以轻代重”,“尽除苛惨”,“取适于时,故有损益”。 (2)隋炀帝:大业律二、 开皇律的立法成就 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 为唐代及后世法典的编撰提供了可以借鉴的蓝本。 在内容上和体例上都有创新。 (一)确定封建律典的体例 * 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 1、12篇篇名及顺序: 名例 卫禁 职制 户婚 厩库 擅兴 贼盗 斗讼 诈伪 杂律 捕亡 断狱 2、影响 封建刑律12篇的体例最终确定下来,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二)确立封建五刑制 1、五刑20等 * 死刑(2):斩、绞 * 流刑(3):2千里、1.5千里、1千里 (并服徒刑:3年、 2.5年、 2年) * 徒刑(5)

3、:3年、2.5年、2年、1.5年、1年 * 杖刑(5):100、90、80、70、60下 * 笞刑(5):50、40、30、20、10下2、五刑定制的意义 标志封建刑制改革(汉文帝开始)的最终完成,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因此走向正规和较为人道。 后世各代王朝所确定的法定正刑基本上都没有超过开皇律所确立的五刑范畴。 (三)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1、十恶罪名: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 重罪十条 大不敬不敬 (北齐律)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2、惩罚原则: 重罚 (十恶皆死罪,遇赦不赦)3、意义: 强化了封建法律的镇压职能,有效地维护了封建国家

4、的统治; 成为中国古代封建法典重要组成部分,从唐到清不改。 (四)扩大贵族官僚法律特权 开皇律贯彻“礼有等差”的等级制原则,赋予贵族官僚以议、减、赎、当等司法特权,对后世产生了直接影响。 (如:开皇四年的杨素妄言案)三、开皇律的破坏1、隋文帝带头有法不依 晚年用法极为严峻 * 首开在朝廷之上责打大臣之制 * 允许各部门长官对部下法外施刑2、隋炀帝时刑罚更残酷 * 镇压礼部尚书杨玄感叛乱,恢复车裂、枭首、醢刑、灭九族等酷刑。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指导思想 唐朝在法律上确立了 “德本刑用”、“立法宽简”、“执法划一” 的指导思想,标志着礼法结合法律思想的成熟。一、 “德本刑用”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

5、罚为政教之用” 唐律疏议名例律 唐朝形成了以礼为内容,以法为形式,融礼法为一体,相互为用的思想。二、 立法宽简 * “宽” 指立法内容应轻刑省罚 唐太宗即位后,“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为慎”,取消了许多死刑,以仁义之心治理天下。 (案例:戴胄救死) * “简” 指立法形式要条文简明三、执法划一 1、强调法律的稳定,反对法令数变。 * 唐太宗:变更法律要“详慎而行之” 。 2、强调法制严明,一断以法。 * 君主带头守法,“人有所犯,一一于法” 如:唐太宗自责违法案(关于贪赃犯党仁弘“死刑”改为“罢官” 之事) 第三节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格、式四种 以安史之乱为界,唐

6、中后期的法律形式发生变化,以格后敕与刑律统类为主.一、唐朝前期律、令、格、式的定型(一)律 唐的刑法典,亦是基本法典,采取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 作用是“正刑定罪” 唐的最主要法律形式,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相对的稳定性。1、唐律的制定与修订 (1)唐高祖制武德律 12篇、500条 基本为开皇律的翻版 (2)唐太宗制贞观律 (长孙无忌) 12篇、500条 刑罚制度较隋律有很大减轻 奠定了唐律的基本框架(3)唐高宗制永徽律及永徽律疏 12篇、502条 永徽律基本上是贞观律的翻版 永徽律疏为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 后定名为唐律疏议(4)唐玄宗制开元律疏 对以前律典进行刊定,

7、使唐律趋于完善。 * 唐朝前期修律综述: 武德肇始 贞观奠基 永徽制疏 (最高成就) 开元完善 2、唐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地位(1)礼法高度融合 中华法系礼法结合的特点到唐律发展到顶峰 * 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3个阶段: 汉代:以经注律(“春秋决狱”) 魏晋:引礼入律 隋唐:一准乎礼 唐太宗:“失礼之禁,著在刑书。”(2)立法技术空前绝后 唐律法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文字简明、概念明确、逻辑严谨等特点,均达到封建社会前期立法的顶峰。 后世律学衰落,在立法技术上已无法超过唐律.(3)后世制定律典的蓝本 唐律是古代立法的典型代表和集大成者,为后世宋元明清各代立法提供了优秀的参照蓝本。 如: 宋宋刑统

8、金泰和律 元的司法实践 明大明律 清大清律(4)对周边国家封建律典制定的影响 日本大宝律令、养老律令均模仿唐律 越南各代法典均参用唐律承袭唐律 朝鲜高丽律篇章内容取法于唐律(二)令 规定国家制度的行政管理方面的法令作用是“设范立制”,涉及范围较为广泛。(三)格 皇帝针对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制敕,经整理,加工修改,编排而成的单行法规。 具有刑事特别法或行政特别法的性质 作用是“禁违止邪”,效力往往大于律,可以补充、修改律。 * “留司格”留在本司用的 * “散颁格”颁布于天下的(四)式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行政活动细则。 作用是“规物程事”,作为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 总结: 律、令、格、式相

9、辅相成、相互补充 律:刑法典。 格:对律的补充与修订,主要是刑事特别法。 令、式:基本上是行政法规。 四者综合为用,形成以律为主,令、格、式为辅的周密的法律体系。二、唐中期出现的典 是行政法律的汇编,主要有唐六典1、关于唐六典 唐玄宗时期编撰的关于中央与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 初衷:仿效周礼 制“六典” (理、教、礼、政、刑、事) * 实际上:采取了“以官统典”原则 * 全文: 正文记述唐的官制 注文叙述了官制的源流和演变。2、唐六典地位和影响 由现行令、式汇编而成,与律令并行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行政法典。 行政法律与刑律分野,自成系统的体例,成为明清会典的渊源。三、唐中期以后的格后

10、敕与刑律统类(一)格后敕1、格,为经过整理修编的皇帝发布的制敕。2、唐前期,只有当重要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敕整理为“格”以后,才具有长期普遍的效力。3、唐朝中期以后,删编“格后敕”(编格之后发布的敕)成为主要立法活动。 4、逐渐,编敕作为正式法典,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超过律、令、式,甚至超过格。(二)大中刑律统类 (简称刑统)1、颁布: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 2、刑统的结构形式: 12篇、121门、1250条 将同一性质的令、格、式及敕附在相应门类后 3、刑统的意义: 律、令、格、式及敕混合,分类编排,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改变以往法典编修体例,为五代、两宋立法所仿效,如宋刑统第四节 唐朝法律的主

11、要内容一、唐律的内容结构 现存唐律既指唐律疏议,它是唐代法律内容的最集中体现。1、唐律疏议 共12篇502条 篇目名称及结构沿袭隋开皇律 编排体例:律疏同条,疏附于律 律条、疏文(议曰)2、 唐律疏议 主要内容 (1)第一篇名例律 关于十恶罪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原则的规定 具有统率全律的作用,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精神实质。 (2)第二篇卫禁律 是关于宫廷保卫及关津要塞守卫的规定。 关系到皇帝的安全与国家社会的安危(3)第三篇职制律 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规定。(4)第四篇户婚律 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5)第五篇厩库律 关于牲畜饲养、管理、使用及国家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

12、(6)第六篇擅兴律 关于军事部署、军队调动及工程兴造方面的法律 关系到军权的控制与劳动力的管理和使用。(7)第七篇贼盗律 关于镇压颠覆国家政权、惩治侵犯人身及财产安全方面的法律。 它继承了法经中“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在各篇中量刑最重。(8)第八篇斗讼律 关于斗殴与告诉方面的法律。(9)第九篇诈伪律 关于惩治伪造、诈骗性犯罪方面的法律。(10)第十篇杂律 主要将难以列入其他各篇的法律集于此篇 涉及内容十分广泛,其条文最多。(11)第十一篇捕亡律 关于缉捕和处罚逃亡罪犯、兵丁、奴婢等方面的法律规定。(12)第十二篇断狱律 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3、唐律疏议的结构(1)相当

13、于总则(第1篇) 名例(2)相当于实体法(第2-10篇)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 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3)相当于程序法 (第11-12篇) 捕亡、断狱二、唐朝的刑事法律(一)主要罪名 1侵害皇权、破坏社会秩序和封建伦常之罪 “十恶”之罪 凡犯十恶重罪者,“虽会赦,犹除名”,一般不能赦宥。(1)侵害皇权处刑最重 * 谋反:图谋推翻现存君主政权; * 谋大逆:谋毁皇帝宗庙、山陵及宫阙; * 谋叛:图谋叛国投敌; * 大不敬:盗窃御用器物;过失危害皇帝安全;无人臣之礼等(2)破坏社会秩序一般也要处死刑 * 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及以巫术害人等(3)破坏封建伦常 情节严重者也处重刑 * 恶逆:殴

14、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等近亲属 * 不孝: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 * 不睦:谋杀或贩卖缌麻以上亲,殴告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等 * 不义:杀害本属府主、刺史、县令及现授业师;吏、卒杀本属五品以上官;不按规定为丈夫服丧或改嫁等 * 内乱:强奸或和奸小功以上亲属、或父、祖之妾。 2危害人身安全罪 杀人罪和伤害罪 (1)杀人罪 “六杀” 依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划分 * 谋杀:预谋杀人(合谋杀人或一人预谋而杀) 已谋徒3年 已伤绞 已杀首犯斩,从犯绞 * 故杀:无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行为 处斩刑或绞刑 * 斗杀:原无杀人

15、意图,因斗殴而杀死他人。 处以绞刑 * 戏杀:主观上无杀人动机,因游戏或玩笑 致死对方 比斗杀减二等处罚,即徒三年 * 误杀:斗杀时错杀伤旁人 比斗杀减一等,即流三千里 * 过失杀:因过失杀人 “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2)伤害罪 大都因斗殴行为所致 根据伤害的主观动机、伤害的程度、斗殴手段、斗殴人身份等,将斗殴分成不同类型,并处以不同的刑罚。 * 一般量刑范围: 杖80流3000里 * 伤害致死: “各以杀人论”(3)保辜制度 区分伤害罪与伤害致死的杀人罪 指古代在被害人伤情未定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勘察被害人伤情的发展,然后依据发展的结果确定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制度。 保辜期限:10至50

16、日的不同 (根据伤害方式和伤害程度而定) 以手足殴伤:10天 以他物殴伤:20天 以刀、汤、火伤:30天 折跌肢体、骨折:50天 责任确定 * 限内死亡: 负杀人罪责 * 限外死亡,或限内因他故死亡:负伤害罪责。 意义: 准确认定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缓和社会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3侵犯官私财产罪 “六赃”和“监临主守盗” “六赃” 受财枉法 受财不枉法 犯罪主体是官吏受所监临财物 受脏包括财物及劳役 坐赃 强盗 窃盗 一般主体 “监临主守盗”:主体是官吏 (1)受财枉法 “受有事人财而为曲法处断” “脏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2)受财不枉法 “虽受有事人财,判断不为曲法” “脏一

17、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3)受所监临财物 “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 “脏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 * 主动向官员送礼的“与财之人”: “减监临罪五等,罪止杖一百” * 监临官主动“乞取”财物:罪加一等处刑; * 若有“强乞取”情节:按受财枉法罪处刑。(4)坐赃 非监临官吏 “因事受财” “赃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 构成“坐赃”的情况较多(5)强盗罪 公然“以威若力而取” 空手作案: * 不得财:徒二年; * 得财:“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 持杖作案:加重处罚 *

18、 虽不得财,也要流三千里; * 得财;“五匹绞,伤人者斩”。(6)窃盗 “潜形隐面而取” “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匹加一等;五匹徒一年”,五匹加一等,五十匹加役流。” 最高刑不至死。(7) “监临主守盗” 官吏利用职务之便,窃取自己掌管的国家财物。 加普通窃盗罪二等处罚,脏至30匹,绞刑。(二)刑名与刑罚 1、五刑制度 在沿用隋制基础上,顺序和个别之处作了调整。* 笞刑(5): 10 、20、30 、40 、50下* 杖刑(5): 60 、70、80 、90 、100下* 徒刑(5): 1年、1.5年、2年、2.5年、3年* 流刑(3): 3千里、2.5千里、2千里(各增加1千) (均并

19、服劳役:1年) 死刑(2): 绞、斩 (顺序:由轻到重) * 相关规定: 除犯“十恶”应处死刑之罪, 犯“不孝”应处流刑不得赎罪 其他各刑均有可能按规定允许以铜赎抵,从笞10下到斩,分别赎铜1斤到120斤不等。* 唐中后期,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法外酷刑 如夷三族、枭首等,相对规范、轻缓的五刑制度未能始终。2刑罚适用原则(1)十恶重惩表现:凡预谋即构罪。 如谋反、谋大逆、谋叛等。罪犯本人一律重刑。 * 谋反、谋大逆者皆斩, * 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且无证据者,流2000里 * 谋叛者,首犯绞,从犯流;已上道者,皆斩。株连亲属和知情不告、知情不追者。 谋反及大逆者,皆斩 * 父子16岁以上

20、皆绞, * 15岁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祖孙、兄弟、姊妹、部曲没官为奴,财产充公。 * 叔伯、兄弟之子,皆流3000里不得宽免,死刑必须立即执行。 * 不准适用议、请、减、赎等优待 * “决不待时”。 (2)贵族、官僚减免原则 八议、请、减、赎、官当八议 八种特权人物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犯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执行刑罚 * 不适用者:犯十恶大罪请。 适用对象的规格低于议。 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提出建议,但由皇帝裁决。 *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 * “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 * 官员五品以上犯死罪者P 流罪以下自然减一等处罚。 * 不适用者:

21、 “犯十恶、反逆缘坐、杀人、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者”减 其适用对象的规格又低于请 以人员依律减一等刑罚 * 官七品以上人员 * 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等亲属 只限于:流刑以下的罪 赎 以铜赎罪 适用对象: * 享受“议”、“请”、“减”的人 * 九品以上官 * 七品以上官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等。 限于:“犯流罪以下,听赎” 不适用者: 处“加役流”、“反逆缘坐流”、 “不孝流”等重刑者官当 以官品或爵位抵折徒、流两种刑罚。 * 规则:公罪比私罪抵得多; 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当的多。 * 具体办法, 以官当徒者 犯私罪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九品以上,一官

22、当徒一年。 犯公罪,各加一年当 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三年; 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 以官当流者 流三等均作徒四年 其他规定: * 一人多官爵,可先以高者当,在以低者 * 官当先以现任管当,不够可用历任官当 * 官当后留有余罪,可以铜赎 * 因官当免官者,一年后可降一级任用。 评价“八议、请、减、赎、官当”制度: 将各级官僚贵族的特权上升为系统、规范而详密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本质,对巩固皇权统治具有重要作用。(3)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 区分: * 公罪: 官吏在执行职务时,由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或因行为过失,导致触犯法律而构成的犯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为“公罪”

23、 * 私罪: 官吏非因职务而犯罪,或虽因职务,但事关私利、私情而构成犯罪者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或“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行为为“私罪” 处刑: “公罪”多为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私罪”多为故意犯罪,处刑从重。 意义: 既抑制了官吏以权谋私的消极因素,又保护和调动了官吏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办事效率。(4)老幼废疾减免刑罚原则 刑事责任年龄: 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 小: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 残疾人分三等: 残疾:一目盲、两耳聋、秃疮无发等 废疾:痴哑、侏儒、一肢残等 笃疾:癫狂、二肢残、双目盲等 有关刑事责任的承担: * 负完全的刑事责任: 1570, 残疾者

24、三种情形减免刑罚: * 负不完全的刑事责任; 1、 70、 15、 废疾者 犯流罪以下,收赎 2、 80、 10、 笃疾者 犯反、逆、杀人罪应死者,上请; 盗窃及伤人者,收赎; 其余犯罪皆不论。 *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3、90、 7 犯死罪不加刑 注意 : “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 ; 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以幼小论。(5)同居相隐无罪原则 源于汉“亲亲相首匿”,扩大了相互隐匿的范围 允许相互隐罪的3种人: 同财共居者(同堂居住); 大功以上亲、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妇、 夫之兄弟、兄弟之妻; 部曲、奴婢为主人(但反之不可) 隐瞒罪行的2种方式: * 有罪不告;

25、* 为罪犯通风报信 注:小功以下亲属“相隐”,减三等处刑 犯十恶之“三谋”罪者,不得“相隐” (6)共犯区分首从原则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故意犯罪 首犯与从犯的区分方法 * “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 首犯称“造意”(“倡首先言”者),从重 从犯称“随从”,可减轻刑罚 * 家人共犯,不论谁造意,以尊长为首; * 涉及职官共同犯罪,不论谁造意,以主管官员为首。(7)数罪并罚以重者论原则 原则:数罪并发 重罪吸收轻罪、刑不累加 具体: 数罪轻重不等,以重罪处罚; 数罪相等,从一罪处刑。 数罪非并发: 如一罪先发,已判决执行后又发它罪, 前后相等或后轻于前,维持原判; 后重于前,以后罪为准,通

26、计前罪以充后数。(8)累犯加重 累犯:又“更犯”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 加重处罚,即“并科” ,可加至死。 主要指盗贼,且是指连续三次以上犯徒罪或流罪而言。 “前后三犯徒者,流二千里;三犯流者,绞。”(9)自首减免刑罚 明确了自首的法定条件 “自首”:犯罪案件未被发觉前,自动向官府投案。 “自新” :已被发觉后再去交代。 自首的方式(4种情况) 罪犯本人自首 罪犯请人代为自首 依法律应容隐的亲属代为自首或告发 犯盗窃与诈骗罪者,“首露” 自首后的量刑及处理办法 自首可免罪,但所得赃物必须如数偿还。 对于自首不尽(未彻底交代所犯罪行)或自首不实(未如实交代所犯罪行实情)者,

27、不能完全免除刑事责任,只可依不实,不尽情节从轻处罚。 不适用自首减免刑罚的情况: 有人代为自首,但罪犯本人拒绝去官府交代罪行的 “谋反”等严重危害国家的犯罪 伤害、强奸、损坏官文书、官印等无法挽回后果的犯罪 作案后私渡关卡 私习天文 (10)断罪无正条实行类推原则 类推 对律无明文规定的罪行,可依最近似的条款定罪量刑。 类推的方法: * “其应出者,则举重以明轻” “夜无故入人家,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贼盗律 * “其应入者,则举轻以明重” “谋杀期亲尊长者斩。” 贼盗律(11)化外人案件的处理原则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唐律疏议名例律 不同国家的人

28、相犯,依唐律。 同一国的外国人互犯,依该国法律。 * 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相结合 评价: 反映了立法者尊重外国习俗和维护国家主权的法律意识 合情合理的灵活处理,表现当时相当成熟的处理涉外案件的水平。三、唐朝的行政法律 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权体制 1中央行政体制(皇帝的辅政体制) * 三省六部体制(沿用隋制) * 三省:尚书省(执行) 中书省(出令) 门下省(封驳) 共同组成辅政机构,三省长官为宰相之职,群相制。 * 六部(尚书之下): 吏、户、礼、兵、刑、工 作为中央各项政务的专门执行机构。2、地方行政体制 沿袭隋制,设州、县两级建制。 * 州 刺史,掌管全州的事务; * 县 县令,掌管全县的事务;

29、 * 州、县分别配置属官。四、唐朝的民事法律(一)民事权利主体与行为能力1、民事权利主体“良”、“贱” (1)良人普通百姓 士、农、工、商(职业上的划分) * 良人之间具有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 (2) 贱民 * 官贱民:官奴婢、官户等 * 私贱民:奴婢、部曲等 贱民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身份2、民事行为能力 无统一的年龄规定,大体与国家确认的丁年相当。 * 成丁年龄:21、22、23岁 (开始为国家服徭役和交纳赋税的法定年龄)(二)所有权1、保护不动产土地的所有权 * 土地所有权形式:国有和私有 盗卖、盗耕、妄认公私田、禁止在官侵夺公私田等,处以笞、杖或徒刑2、对动产所有权的法律保护 如:私

30、食官私田园瓜果,按坐赃或盗窃论; 私自动用别人“受寄财物”,依价值按坐赃论; 非法匿占官私地下埋藏物或拾得的官私遗失物,依法惩办。(三)契约关系1、买卖契约 最普遍 分动产和不动产两类 凡是土地、奴婢、牲畜等重要商品的买卖,必须订立契约,到官府申报、登记,否则受罚2、借贷契约 (1)“出举”有息借贷 * 契约内容无严格要求,可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 利息限定:不得过六分,借期再长,不得过一倍 违反者所得非法利息没入官府(2)“负债”无息借贷 强调双方必须依约履行, * 到期不还的处理: 构成“负债违契不偿”罪,处笞杖之刑,同时债必还。 设立担保,请求担保人代为偿还 请求官府采取扣押手段代为追偿(

31、四)婚姻、家庭与继承1、婚姻制度 基本上沿用西周之制(1)结婚 要由双方尊长合意立定“婚书”,经过传统的六礼程序 相关的规定: * 关于婚龄 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 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 * 不允许女方悔婚,悔者杖六十;男家自悔无罪,只是不可追回聘财。 * “同姓不婚” ,违者各徒二年; * 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 。 * 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离婚 强制离婚 分为官府强制和丈夫强制。 * 官府强制:违法婚姻 有“义绝”行为 不离者处徒刑一年。 * 丈夫强制:“七出”。 允许女方以“三不去”为由拒绝离婚; 并补充规定

32、:以无子休妻者,必须是妻五十岁以上无子。犯恶疾及奸罪,可去. 协议离婚(和离) 双方自愿离婚。2、家庭制度核心是维护父权、夫权。 * 家长对子孙的教令权、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对子孙婚姻的决定权等等 * 夫妻之间发生殴打、致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同罪异罚。3、继承制度 (1)宗祧继承 采取单人继承的方式,通常由嫡长子继承。 (2)财产继承 实行诸子均分制 * 女儿:出嫁者无,但家绝子则有。 未嫁者有 第五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体系(一)中央的司法机构 基本沿袭隋制 皇帝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1、皇帝:最高司法机关首领,死刑以上案件都要皇帝批准,拥有赦免权。2、大理寺:中央最

33、高审判机关 * 以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 由秦汉廷尉演变而来,北齐始将廷尉改称为大理寺,后世沿袭不改。 负责审理朝廷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徒、流刑案件判决要报送刑部复核。 对刑部送来的死刑案件有复审权。 对死刑的判决须奏请皇帝批准。 3、刑部: 中央司法行政兼审判复核机关,尚书省六部之一。 * 尚书和侍郎为正副长官 负责对大理寺流刑以下和地方各州县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进行复核, 有权受理在押犯申诉案件。如有疑点,驳回重审,死刑案件移交大理寺重审。4、御史台:中央监察机构 * 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 * 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 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

34、法审判活动 另外,还参与对重要案件的审理。 5、 “三司推事”制度 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 * 不便移中央的,中央派“三司使”到地方,由“小三司推事” 意义: 三大法司各有执掌又互相制约,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司法专门化的需要,有效地加强了封建司法统治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二)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两级,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直接管理司法审判的属吏较前增多 1、 州刺史 * 刺史每岁一巡属县,审录囚徒,纠绳不法县吏,发现疑难狱讼及时上奏皇帝。 * 下设司法参军或司户参军等专职司法人员,佐理具体司法事务。 2、县县令, * 也须在辖区内,受理百姓诉讼, * 其

35、下设司法佐和史佐理具体法律事务。 * 县以下乡官、里正、坊正、村正有调解处理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之权,重大刑事案件须由县直接审判。二、诉讼审判制度(一)诉讼制度1、起诉方式(1)举劾,由官吏纠举犯罪, 唐律规定,监察机关或各级官吏对重大犯罪应举劾而不举劾者,要负刑事责任。(2)告发,他人举告揭发犯罪(3)告诉,当事人控告。 * 起诉要有按规定书写的诉状,“辞牒”。2、对告诉的限制 除三谋等罪外,卑幼或奴婢不得控告尊长或主人; 在押犯或八十以上、十岁以下老幼及笃疾者,一般无举告权。3、诉讼程序: 由下而上:县-州-大理寺 * 一般案件:禁止越诉, 对越级告诉者及受理者各笞四十。 *

36、 特殊情况:允许越诉。 三谋大罪可密告近官和重大冤情可“直诉”(二)审判制度1、回避制度 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须“换推”。2、刑讯制度 确认其合法性,也对其使用做了严格限制。 刑讯规则 (1)非事实不清或被告拒不招供,不得拷讯; (2)立案同判,然后拷讯。 (3)只能用常行杖。 (4)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为二十天; (5)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应判决执行之数; (6)经过法定拷讯程序后,当事人仍不供认,可取保释放; (7)限制:享有议、请、减等法律特权者、老幼、笃疾、孕妇等不能刑讯。3、证据使用 口供、物证、旁证 允许不据口供而据证定罪(明显的进步)

37、* 证据确凿即可定案 * 证言实行“据众证定罪”原则 (“三人证实,三人证伪”) * 限制老小、重疾者作证4、判决 (1)严格依律令格式定罪。 * 皇帝发布的敕令,未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格”,不得引用以为“后比” (2)宣读判决结果(徒刑以上),并听取罪犯本人是否服判的意见。5、上诉 先由原审机关重审,不服,可逐级上诉直至皇帝。(三)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的执行须奏请皇帝批准,皇帝批准后过3天才能执行。 * 地方死刑案件 须三复奏,即行刑前三次奏报皇帝; * 京师死刑案件 行刑前须五复奏,即行刑前一天复奏两次,行刑当天再复奏三次。 * 恶逆以上罪及部曲、奴婢杀害主人案件 只须一复奏即可。 * 不待复奏批复而擅自执行死刑,有关司法人员流二千里。思 考 题1、开皇律的立法成就及其影响。2、唐初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及其主要内容。3、唐朝法律的主要形式及其相互关系。4、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5、唐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6、唐律的历史地位。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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