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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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 官网:1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2011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1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 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 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

2、院不予受理。20052005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庭继承离婚案件民事审判实务问答8、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 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20022002 山东高级法院关于新婚姻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 -损害赔偿问题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既然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就应当明确其中被侵害的权利是何种权利。在 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多数学者提出了配偶权的概念,但婚姻法修正案并未采纳这个概念。 配偶权是“指合法夫妻间互为配偶关系的基本身份权,权利人享有专属支配其身

3、份利益的 权利,对方及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配偶权的内容主要有受尊重权、贞操请 求权、同居权、住所决定权、姓名权、配偶的人身自由权、日常事务代理权、协助权等。 我国法律虽然没有采纳配偶权的概念,但现代的配偶权概念已经摆脱了传统意义上的人身 依附、支配色彩,因而具有可取性,实践中也出现了以侵犯配偶权为名要求赔偿的案件。 因此,配偶权在现实中是实际存在的,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关系的很多规定就是配偶 权内容,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上就是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 官网:2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 (1)行为的违法性。 婚姻法第 46 条规定了 4 种严重违反婚

4、姻义务或严重侵犯配偶他 方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 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得提起损害赔偿请 求。这里着重谈一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定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 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因为仅仅有一两次在一起短暂的起居、性生活,是不 正当关系的行为,不能算是同居。如果在一起生活时间很短,即使发生性关系甚至怀孕也 不宜认定为同居关系。连续稳定的共同生活至少应连续 15 日以上或 1 年累计 30 日以上方 可认定为同居关系,如果时间太短就认定为同居

5、关系,不利于婚姻的稳定,也与现实不符, 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相悖。除时间因素外,认定同居关系时还应考虑配偶一方在与 第三者同居期间是否还与其配偶联系,对家庭、子女是否还尽义务,同居是在夫妻分居期 间还是因为一方在外地工作、出差等因素综合分析,不能简单机械地认定。同居还必须导 致离婚,如果虽有同居的事实,过错方悔改后,另一方又因其他原因要求离婚的,则不能 援引此项提出赔偿要求。 如果过错方承认与第三者的同居关系而要求离婚的,是否能 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们认为,只要具备同居的事实,无论哪一方提出离婚都不影响 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过错方有了第三者,说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已经不存在,

6、不论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都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有损害事实。即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配偶由此遭 受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关于财产损害的范围是否包含期待利益的丧失,理论和实践 中存在不同的争论。我们认为,离婚时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包含财产的现实损害,但对 于期待利益的丧失是否包含在内,则应区别对待:凡属过错配偶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夫妻共 同财产的期待利益的丧失,应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但配偶继承权等期待权的丧失,则不 应包含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将来能否实现不能确定。 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指精神损害。 (3)要有因果关系。由

7、于侵害方的法定违法行为造成了婚姻关系的破裂,并给受害人造 成了损害。 (4)要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故意的主观过错为要件,即配偶一方故 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要件。2012201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九章 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新修订的婚姻法确立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较为有效保护了婚姻 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利益。因此实践中应当用好这一制度。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 偿, 婚姻法作了明确规定:(一)一方实施了法定过错行为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

8、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只有具备上述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 害赔偿。(二)因一方实施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 官网:3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条件的,如果婚姻双方没有离婚,即使一方存在上述法定过 错行为,另一方也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 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 予支持。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即使一方当事人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另一方 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也不能得到支持。(三)需另一方无过错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只

9、有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的,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 定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四)无过错方存在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五)法定过错行为与双方离婚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双方离婚是法定过错行为造成的,则无过错方可提出损害赔偿,如果双方是因其他原 因导致离婚,则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 官网:4参考法律规范200120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自 年月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

10、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以下简称婚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 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庭暴力” ,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 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11、受理;已经受理 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 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 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 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年月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 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 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

12、方死 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 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 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13、时,法 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 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法艺花园-专题法律导航系统 官网: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 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 ,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 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 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

14、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 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 ,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 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 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 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 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

15、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 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 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 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 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 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 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 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 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可以依据婚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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