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 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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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环境共同侵权概念之研究姓 名: 王 峰 学号: 20081003049 院(系): 政法学院 专业: 法学 指导教师: 胡 中 华 职称: 副教授 评 阅 人: 刘 琦 职称: 讲 师 2012 年 6 月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原创性声明 本人以信誉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明确标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为获得中国地质大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

2、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毕业论文作者(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摘摘 要要概念总是研究某一现象的起点和基础。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较少,理论基础还比较薄弱,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定义与内涵的阐述各有不同。环境共同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受上述三种行为规则的制约。本文从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等几个基础概念出发,通过阐释各概念的本质属性与特征,逐步阐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内涵。关键字关键字: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 环境侵权 环境共同侵权 AbstractThe concept is always the st

3、arting point and basis of the study of a phenomenon. At this stage, the research on environmental common tort in China is still insufficient. Theoretical basis is still relatively weak. The definition and connotations of the word,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 are different. Environmental common tort,

4、as the sub-concept of tort, environmental tort and joint tort, accepts the restriction of their behavior rules. Based on the basic concepts-tort, environmental tort and joint tort, this paper will clarify the concept and connotation of the environmental common tort through clarifying the essential a

5、ttribut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asic words.Key words: tort, joint tort, environmental tort, environmental common tort目目 录录序 言.1一、侵权行为概念之探讨.1(一)有关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议.2(二)侵权行为的本质 .2二、共同侵权行为之界定.4(一)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存在的争议.4(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与责任承担原则之探讨.5三、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探析 .7(一)环境侵权行为内涵的界定.7(二)环境共同侵权本质的简述与概念的界定 .9结 语.10致 谢.

6、11参考文献.121序序 言言在一个问题的研究过程中,概念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它始终是该问题研究的起点与基础。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一种复杂的复数、特殊性侵权行为,要对其本质属性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必须明确其概念的基本内涵与外延。而从概念的构成上看,环境共同侵权行为是一个复杂的概念组合,相对于侵权行为这一基础概念来说,它是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的组合。这决定了传统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是在侵权行为规则的大框架之内,接受环境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规则的制约而又非此几者观念的简单叠加,而进行的探讨与发掘。然而,现阶段我国法学理论界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尚不深入,对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

7、概念也没有一个准确的、被所有研究者所普遍接受的定义。曹明德先生在分析环境侵权时曾说:“要探讨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概念,对侵权行为这一概念不可不察,这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1而探讨环境共同侵权行为亦是如此。借用曹先生的思维路径,下面笔者将从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环境侵权行为等几个概念出发,通过归纳分析,逐步阐明环境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内涵。一、侵权行为概念之探讨一、侵权行为概念之探讨逻辑学上,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最常用的方法是属加种差的方法,其具体步骤一般是:第一,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第二,找出种差;第三,将种差与属概念结合成为完整的定义。2属概念反映某类事物的共同性,种概念反映该类事物中的

8、每一个别事物的特殊性,种概念包括在属概念之中。1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7.2 雍琦.逻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0.21相对于环境侵权、共同侵权、环境共同侵权来说,侵权行为为属概念,反映各类侵权行为的共同本质属性。(一)有关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议一)有关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议明确侵权行为的概念,是本文进行下去的基础,然而何为侵权行为,学术界各有各的主张,历年来争论不休。杨立新先生就曾经指出,对“侵权行为”这一事关重大的法学概念,无论在立法上、司法上还是学术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为人们所共同接受的准确界定。2现有对侵权行为所下的定义,主要有三种学说: 1、过

9、错行为说,强调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性。王利明先生就认为:“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32、不法行为说,强调侵权行为是对法定义务之违反。比如刘凯湘教授就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43、过错责任说,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比如杨立新教授认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别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但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违法行为。5从上述三种学说来看,对“侵权行为”概念进行界定时,各自依

10、据的标准是不同的。从行为性质上看,得出侵权行为为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从侵害的客体看,侵权行为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从行为后果上看,侵权行为为一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从侵权行为为“属概念”的地位以及对“种概念”的包容性质上来看,以上三种学说对“侵权行为”的定义都不科学,因为没有一种定义能够涵盖所有形式的侵权现象,并将自身同其他行为完全区分开来。1 赵许明.侵权行为概念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 3 期.2 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3 王利明.侵权行为概念之研究.法学家,2003 年第 3 期,760.4 刘凯湘.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

11、出版社,2004,676.5 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3(二)侵权行为的本质(二)侵权行为的本质侵权行为作为各种具体侵权行为之理论前提,应当符合“最简单原则” ,即从外延上能够涵盖一切侵权行为,从内涵上,能够集中各种侵权行为中所共同具有的最基本单位和因素,剔除各个不同类型侵权行为中所具有的一切特殊性的因素。1首先,侵权行为是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者,基于事实之状态或经过,法律因其所生之结果,特付予以律上效力之行为也。 ”2从主观过错方面考虑,侵权行为并非是一种纯粹的过错行为,它是由以过错行为为主导的普通侵权行为以及无需考察过错的其他法定行为即无过错侵权行为

12、构成的。这表现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第 2、3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上不需考虑过错与否, “过错侵权行为”仅为“侵权行为”的下位概念,只要行为侵犯了他人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合法利益,即使行为人内心无过错,同样也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其次, “不法性”不能作为认定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从“不法性”能否作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方面考虑,杨振山曾经指出“侵权行为,虽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难以将其完全归于违法行为或

13、合法行为之中,应认为大多数侵权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的法律事实,也有合法行为而侵害他人权利的法律事实。 ”3可见,行为本身违法与否,也并非侵权行为区分之标准,违反法定的或者某些情形下约定的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在法律认可和保护范围之内的合法权益,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而随着新型侵权案件的增多,很明显,许多“合法行为”也同样会造成侵权损害,比如“达标排污” ,同样会污染环境,若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同样也应当认定为是侵权行为。1 赵许明.侵权行为概念研究.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 3 期.2 史尚宽.民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3.3 杨振山.中国民法教程.北京:中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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