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全文2011年(含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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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婚姻法全文新婚姻法全文 2011 年年作者:晋中市发改委办公室 出处: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 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含解释)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 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 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

2、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 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 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 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 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

3、的原则判 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 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2010 年新婚姻法内容-结婚解释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以干涉。【解释】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内容与 1980 年婚姻法的第 4 条一致。我国现行 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第 5 条规定的就是结婚必 备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结婚必须产生于双方的同意,即两个自由意志的相互吻合。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将婚姻

4、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以下四个含义:1.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婚姻就其内涵而言,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 结合,因此,结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不允许当 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制。2.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基于人格独立的原则,婚姻的产生必须尊重当事人本 人的意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当事人的父母,也只能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 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本人自行决定。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的自愿,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 会埋

5、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4.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自愿结合。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 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一方或双 方当事人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以结婚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则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 用。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本人的权利。但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 的父母或第三人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婚姻法第六条解释:【法定婚龄】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解释】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内容与 1980 年婚姻法第

6、 5 条一致。基于婚姻的自然 属性和社会属性,确定结婚年龄应考虑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因素。自然因素是指生理、 心理发育情况。男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身体的各个器宫才发育成熟,才有利于繁衍后 代;也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其心理发育才较为成熟,才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等 进行判断。社会因素是指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状态、 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等,也应被作为确定法定婚龄的依据。在我国,确定法定 婚龄主要应考虑人口状况这一社会现实。我国人口较多,如果人口增长较快,将会严重制 约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而,降低人口出生率,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该条文的

7、具体含义解释如下:(一)“法定婚龄”的含义本条规定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要求结婚的男 女双方必须达到或高于这一年龄,才被允许结婚。 婚姻法第 6 条规定:“结婚年龄,男 不得早于 22 周岁,女不得早于 20 周岁。 ”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这一年龄,婚姻登记 机关不予登记。法定婚龄是男女双方必须达到的年龄,属强制性规范,只有国家最高立法机构才有权 通过修正法律的形式,对法定婚龄予以降低或提高。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 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二)“晚婚晚育”的含义我国现行婚姻法在明确规定法定婚龄的同时,

8、还规定“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晚婚 晚育是国家倡导的一种婚育政策,其中,法定婚龄与晚婚年龄的性质是不相同的,法定婚 龄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达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要求结婚,应予准许,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可干涉。晚婚年龄是倡导性、任意性规范,非强制的规定。当事人自愿实行 晚婚的,应予鼓励。婚姻法第七条解释:【禁止结婚的情形】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 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解释】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对结婚禁止性条件的规定,是对 1980 年婚姻法第 6 条的修改。结婚的禁止 性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条件或婚姻的障碍,是指法律不允许

9、当事人结婚的要件。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一)“直系血亲”的含义本条的“直系血亲” ,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血亲。即所谓己身所从出 或从己身所出的血亲。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 等,皆为直系血亲。直系血亲之间具有直接的从出(生育)关系,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 宏观纵向性。即隶属的辈分不同。凡有生育关系的人各属于不同辈分。如父母和子女之间,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等等。(2)微观直接性。即各辈分之间关系呈直 线型。凡有生育关系的各相接连的辈分之间表现为直接的生育关系。如子女系父母所生, 父亲系祖父母所生,母亲系外祖父母所生等

10、等。(3)总体系统性。即凡属于直系血亲的上下 各代亲属按从出关系组成了一个互相衔接、密切联系的有机整体。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 亲除自然直系血亲外,还包括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养祖父母与养孙 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都是直系血亲。(二)“旁系血亲”的含义本条的“旁系血亲” ,是指双方之间无从出关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亲。如同源 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与侄子女之间,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皆为 旁系血亲。同父母所生者为全血缘亲属,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所生者,谓半血缘亲属。婚姻法第八条解释:【结婚登记】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

11、登记。符合本法规定 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 办登记。【解释】条文内容介绍本条是对结婚程序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即男女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 行结婚登记,国家通过婚姻登记制度对公民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整个 社会的婚姻秩序。新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亲 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唯有如此,双方才确立夫妻关系。即使是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也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否则其婚 姻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这种单一的婚姻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12、等 婚姻基本原则,防止重婚、早婚、近亲婚等违法婚姻,也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引 导婚姻当事人正确认识婚姻关系。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 1980 年婚姻法作了补充,增设 了补办结婚登记制度。该制度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坚持结婚必须进行登记的前提下, 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补办结婚登记。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一)“登记”的含义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结婚的形式要件, 是结婚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向社会公示其夫妻关系。我国实行单一的结婚登记制度,结 婚的必经法律程序是结婚登记,只有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才能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婚姻关 系,其婚姻关系始具有法律效

13、力。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 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 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具有 重要意义,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线,亦是审判实践中处理离婚案件必须了解 的时间。(二)“亲自”的含义本条文规定的“亲自” ,是指男女双方本人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不得由他人 代为办理。结婚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一种法律事实,结婚行为则是男女双方作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如果婚姻关系 双方或一方当事

14、人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就不能证明该结婚行为系男女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男女双方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一方面可以表明男女双方自愿结婚, 且双方对结婚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另一方面通过法定登记程序亦可以加强男女双方结婚 之观念,有利于今后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和尊重。(三)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 2 条的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 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 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5、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四)“符合本法规定”的含义本条文规定的“符合本法规定”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5 条、第 6 条和第 7 条所规定的,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方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年龄不 得早于二十周岁,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且双方不存在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同时,还应当不违反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上述规定,实际上就是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申 请结婚的当事人本人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如果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 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

16、登记。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 6 条明确 规定,只要存在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或非双方自愿的,或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或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情形之一 的,都不予登记。(五)“确立夫妻关系”的含义本条文所规定的“确立夫妻关系” ,是指男女双方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形成了 互为配偶的身份关系,相互享有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例如相互扶养权、 继承权等。自结婚登记后,男女双方确立夫妻关系,该夫妻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 得解除。婚姻法第九条解释:【互为家庭成员】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 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规定的是结婚后男女平等,均可以成为对方的家庭成员。其立法目的是为了改变 中国传统的男方到女方家生活往往受到歧视的现象,对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的婚姻形式给 予有效的法律保障,解决推行计划生育所面临的养儿防老等观念问题。本条文基本上维持 了 1980 年婚姻法的规定,修改之处是,根据有的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删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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