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8998899 上传时间:2018-05-10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5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本科)毕业论文2写写 作作 提提 纲纲一、公司实体消亡概述.二、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主要存在问题.(一) 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分类1、股东合意解散.2、行政解散.3、司法解散.(二)公司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1、解散公司的主体的限制2、解散公司的事由限制3、解散公司的程序不足4、行政解散的问题5、解散清算的问题三、公司清算的规定及存在问题.(一)清算的规定及理解1、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责任、地位.2、清算人的权利、义务.3、清算人的选任和任职资格(二)清算人的解任四、总结.3内内 容容 提提 要要摘要摘

2、要近年来在谈论公司的合法终止日益成为的热门话近年来在谈论公司的合法终止日益成为的热门话题,厦门市在我省将率先对不采取正常手续办理公司消亡题,厦门市在我省将率先对不采取正常手续办理公司消亡的企业开刀的企业开刀“不良企业被吊照、法人将上不良企业被吊照、法人将上黑名单位黑名单位我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被锁定的法人在厦门不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被锁定的法人在厦门不能注册新公司,能注册新公司,4569 家违法企业被盯上家违法企业被盯上”厦门市行政部门厦门市行政部门对当前故意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采对当前故意不履行清算义务而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采用的恶意退市终止、消亡公

3、司的敲一个警钟。对违法解散用的恶意退市终止、消亡公司的敲一个警钟。对违法解散不参加年检吊销执照的公司法人的相关企业的年检也将不不参加年检吊销执照的公司法人的相关企业的年检也将不被通过,除非法定代表人变更。本文拟就公司的解散、注被通过,除非法定代表人变更。本文拟就公司的解散、注销、终止的消亡制度进一步初探。销、终止的消亡制度进一步初探。4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公司实体消亡制度初探现在经济生活过程中,公司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实体从成立至终止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虽然公司终止的原因很多,但是所有的公司终止之前都必须经过解散、清算、注销这一程序。公司的终止如同自然人的死亡一样,是公司生命体的“死亡” 。公司生命

4、体的死亡会对公司股东,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员工的各种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终止之前要对各民事主体的相关利益进行清算,将公司与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以维护社会生活的平稳秩序。但在实务中许多公司解散而不终止或不正常终止,社会上存在各种形式的空壳公司、吊照公司等等例如:福州 XXX 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四处欠债已停止营业,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许多供应商向法院起诉。经查,该公司未参加年检,工商行政机关已经吊销其营业执照。向法院起诉的均为买卖合同,法院直接判决清偿欠款,但判决书只是治标(取得债权确认凭证) ,要使问题得到解决,还需对该公司进行清算。但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人

5、不在的情况下,该公司难以自行清算。另外该公司的其它股东、又重新注册公司“卷土重来” 。使一个负债累累、清偿无望情况下,故意不能加年检,连续停业至使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转移资产。另注册新公司从事旧业务,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严重侵犯债权人利益。这也说明目前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没有明确详尽的规定,给债权人、公司原有的意义带来各种的困惑。对于司的解散、注销等问题借鉴有关材料进一步初探公司的终止。一、一、公司实体消亡 公司实体消亡是指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程序终结所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并登记注消终止公司主体。5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三十六条规定:

6、有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申请办

7、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从上述规定公司人格的灭亡表现为依法解散、清算并进行公司工商注销登记。在公司法上,终止公司实体必经解散、清算、注销的法律程序,如同注册是公司取得法律人格的必经程序一样,任何公司非经清算、未对其债务作出清偿并对其现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务作出合法的了结之前,是不可能终止的。就此而言,公司的终止程序是比公司成立更严格,甚至有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要历经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公司的清算,实现公司实体的终止消亡。当然,解散、清算程序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前置程序,解散、清算的目的应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二、公司解散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主要存在问题公

8、司的解散是指使公司丧失法人资格的法定原因已产生,而逐渐终止公司6权利义务的行为。当法定事由出现时公司作为经营法人其经营活动终止,进入清算等程序,在实现清算程序目的的范围内以清算法人继续存在。至清算结束后,公司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其法人始告终止,法人资格消灭。(一) 公司法对公司解散的分类1、股东合意解散,即第 190 条规定的三种解散方式: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时。2、行政解散即第 192 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3、司

9、法解散,我国 1998 年 1 月 6 日最高法院在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合营企业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仅应对合营合同效力,是否终止合营合同、违约责任等作出判决。合营企业的清算问题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没有法律依据。”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公司解散请求权的规定则不明确、详尽,该批复仅规定“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有类似情形的,应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司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1、解散公司主体的限制:我国公

10、司法规定,可以进行公司解散的主体有三类,即公司股东、行政机关及法院。但如果公司停业后,公司的股东不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公司的债权人可否向法院申请解散?目前的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但实践中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清偿债务,判决书生效后企业无法偿还申请企业破产清算;或企业欠款数额巨大、停业不参加年检而任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而债权人的起诉产生的效果大多是法院判决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进行清算,在清算财产内返还债务。2、解散公司的事由限制 我国公司法规定以股东自行解散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方式。但法律未规定法院可以解散公司的权力,法院无7法代替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对公司进行解散,如股东发生纠纷要求解散,法院的

11、判决书仅能依据章程、公司出资合作合同,要求股东承担违约法律责任。并不能根据违约事实作出解散公司的判决。3、解散公司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 196 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但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但现今的破产法 、有关破产的局限性,从而产生许多有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多时不进行解散、清算,归避因解散而产生的费用、程序上的烦琐任由公司吊销。4、行政解散的问题:现行政解散多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这种为大多数问题公司采用的手法去免予清算程序逃避债务清偿、占有公司资产的手段。5、解散清算的问题

12、:公司不足清偿债务时,公司如何解散破产,法律目前对此尚无规定,这造成了大量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难。公司破产解散、行政解散由于各股东之间的纠纷问题大常常难以达成合意。故各当事人、股东在清算问题上难达成协议,公司资产不足清偿诉讼、清算成本难以收回。因而谁向法院起诉、申请破产、组织清算成为各自推委的问题,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失。三、公司清算的规定及存在问题(一)清算的规定、理解。1、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责任、地位。清算是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基于其股东身份派生的民事责任。公司的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仅是公司转变为清算公司。目前法学界上对公司的清算阶段责任、地位认为:

13、公司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仅仅是为了清理公司债权债务,了结尚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清算过程中,公司的权利能力也仅局限于清算的范围内,凡以营业为前提的所有法律,即不再适用。上述的观点对明确公司解散后的权责分担、确定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各项行为的法律效力,合理规范公司的清算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事实上,目前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也对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类似的规定。如法国1966年商事公司法第391条规定,解散后“该公司的字号或名称上应加上清算中的公司字样。公司的法人人格,因清算的需要,继续保留至清算结束时。”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25条规定,“解散之公司,于清算范围内视为尚未解散

14、。” 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第十四章第一分章中规定“一家解散的公司仍继续其公司的存在,但不能继续经营业务,除了是经营和其结业有关的以及和清算有关的业务和事务。”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能力的范围未被明确规定。公司法第195条第4款关于“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性活动”的规定,虽然对公司在清算期间的经营能力进行了限制,但是,它没有同时对公司的清算能力加以肯定。公司法第197 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5、。”而事实上,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对违法公司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公司强制解散的一种事由,它并不直接意味着公司消亡,而公司的注销登记如同公司的设立一样,是对公司状态的一种登记办法,其直接标志着公司法人人格的彻底消灭。这一条款的规定,将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和注销公司登记的法律效果予以混同,必然导导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地位不明确状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第10条规定:“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其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终止。”根据这一规定,公司在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后即可能丧失法人资格,那么其从事与公司清算有关的活动和参加民事诉讼的资格也将随之失去,在实践中,就必然会给一些公司以逃避债务为目的,故意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导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