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考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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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法律的分类(一)法的渊源法律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 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法包括下列形式的法律规范:1、宪法。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别程序制定和修正。2、法律。分为:(1)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4、地方法规。包括:(1)一般地方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在各自的辖区范围内有效。(2)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

2、县的人大作为自治机 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在各自的自治区域范围内有效。(3)特别行政区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按照宪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各自的特别行政区范围内有效。(4)经济特区制定的法。6、行政规章。包括:(1)部门行政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地方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首府市、特区市、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军事法规和规章。由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法规,中央 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大军区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叫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和规章在 武装力量系统内有效。

3、(二)法的划分标准和分类:(1)制定和实施主体:国内法与国际法(2)规定的内容、法律地位和制定的程序:根本法与普通法(3)适用范围:一般法与特别法(4)规定的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5)制定和表达的方式:成文法与习惯法。此外民法法系国家中公法与私法之分;普通法法系国家中衡平法和普通法之分;复合 制(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之分。(三)法系的概念:具有某种共同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的国际的法律。分类:1、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判例法系(四)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指在一个国家里,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同类规范性法律 文件所组成的法律部门而构成的一个

4、有机联系的整体,即部门法体系。2、部门法法律部门。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规范性法律 文件的总称。划分部门法的标准: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种类,它是划分部门法的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2)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是划分部门法的第二位标准。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 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即部门法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和婚姻 家庭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军事法、环境法、刑法、诉讼程序法。关系: 法律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部门法律体系二、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

5、遍、严谨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第二章 宪法一、宪法的概念和特征1、宪法的概念:是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 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2、宪法的特征:(1)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 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 (2)在法律地位或 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 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3、宪法的指

6、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2)基本原则:(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1、我国公民的 7 项基本权利:1)政治权利和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 权利;4)社会经济权利;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7)监督 权利。2、我国公民的 5 项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 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国家 安全、荣誉和利益;4)包围祖国

7、,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特点(1)权利义务的平等性。(2)权利主体、权利范围的广泛性。(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4、公民应该如何行使权利、承担义务:(1)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2) 不允许滥用权利。 (3)要自觉履行义务。三、我国国家机构体系1、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2、国家元首机关-主席。3、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总理负责制4、国家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上下级人民法院是监督关系。5、国家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下级人民检察院是领导关系。6、国家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7、少数民

8、族区域自治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8、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第三章 行政法律制度一、行政法的概述(一)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 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二)行政行为1、非行政行为:(1)组织内部行政隶属关系;(2)民事行为;(3)政治行为。2、行政行为的类别:(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 裁量行政行为;(3)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4)主动行政行为与被动行政行 为(依申请的) 。3、行政行为的内容:主体合法;符合权限范围;内容、程序和形式合法。4、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9、5、纠纷解决:(1)申请复议再诉讼(2)直接诉讼。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应急性原则。四、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种类2、行政处罚的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3、实施机关:1)国务院;2)各级政府;3)经依法委托的其他组织。 但限制人身自 由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四章 婚姻法一、婚姻法概述(一)婚姻法的概念。(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别保护 5、计划生育。二、结婚(一)法定要件。1、必备条件: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

10、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 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3)一夫一妻制。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 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程序条件。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进行结婚登记。三、家庭关系(一)夫妻关系1人身关系。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 干涉。 (4)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财产关系。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

11、处理权。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 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3)夫 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四、离婚(一)离婚的方式、条件与程序1、离婚的方式:1)登记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 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婚。2、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1)一方要

12、求离婚的;(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 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4)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3、离婚程序中的两个特别保护:(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 在此限。(三)离婚的法律后果。1对父母子女关系的影响:(1)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 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2对财产和债务

13、的影响:(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 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离婚时,原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刑法一、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二、犯罪的

14、概念与特征(一)犯罪的概念。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的行为。(二)犯罪的特征二、犯罪构成要件概念。刑法规定的构成具体犯罪必不可少的主客观要件。我国刑法遵循主客观相统一 的归罪原则。(一)犯罪的客体要件1犯罪客体的概念。被犯罪侵犯的、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2犯罪客体的种类。直接客体同类客体一般客体。3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前者是指社会关系,决定犯罪性质和犯罪分类,后者 是指具体的事物或人。(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1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不作为犯罪的条件:2危害结果。是结果犯的要件,行为犯无需此要件。3因果关系。犯罪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或原因之一。4犯罪的时间、地点

15、、手段、对象。是少数罪的构成要件。(三)犯罪的主体要件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如下图:某些故意所犯重罪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 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涉及精神病人、盲人和既聋又哑人、醉酒者三种 人。1)精神病人: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B、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醉酒的人犯罪,

16、应当负刑事责任。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造成损害但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意外事件。2、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只是量刑的酌 定情节。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人不负刑事责任。2条件:(1)正当性,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2)必要性,即存在不法侵害,要使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有必要采取防卫行为。(3)适时性,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4)针对性,即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5)适当性,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例外: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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