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旅游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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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吐鲁番地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总体规划)总则1.0.1 编制背景为有效保护我囝吐鲁番地区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科学、合理、适度地发挥自然与文化遗产在西部丈开发中的积极作用,促使地区旅游业健康、协调发展,特编制本规划。1.0.2 适用范围本规划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编制而成,依法审批后,作为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屉的法规性文件,相据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纳入吐鲁番地区城镇体系规划。1.0.3 编制依据(1)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毕人民共和囤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其他依据中华人民共

2、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2)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 (199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GB 502981999)中毕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994)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8)旅游规划通则 (1999)中国旅游资源普壹规范(试行稿)(3)参考文件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的建议(1962)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1969)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1990)吐鲁番地区旅游资源普查与旅游业发展规划 19942010(1995)

3、吐鲁番绿洲可持续发展研究(199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业发展战略纲要(2000)1.0.4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和原则,加强和改善吐鲁番地区的文物保护工作,积极依托其丰富多样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发展特色旅游,促进区域社会、经济、文化的协调发展。1.0.5 规划期限(1)近期 20022005 年(2)中期 20062010 年(3)无期 20112020 年1.0.6 规划范围吐鲁番地区行政管辖范围,包括吐鲁番市、鄯善县、托克逊县;辖区面积 6.97 万平方公里。2、规划原则与

4、目标2.1 规划原则2.1.1 总原则(1)以绿洲生态环境基础作为一切经济与社会活动的前提条件;以水资源为基础条件,以环境容量为控制底线;(2)以文物保护规划作为旅游发展规划的前提;(3)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相衔接。2.1.2 文物保护规划原则(1)保护为主、抢救第一(2)合理利用、加强管理(3)保护文化多样性2.1.3 旅游发展规划原则(1)有效保护(2)市场导向(3)突出特色(4)持续发展(5)产业联动发展2.2 规划目标2.2.1 总目标有效保护文化遗产,发展区域旅游,最终谋取吐鲁番地区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和谐与可持续发展。2.2.2 文物保护目标使吐鲁番

5、地区而珍贵的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2.2.3 旅游发展目标以地区丰富多样的旅游资源为基础,使旅游业发展成为吐鲁番地区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3.1 总体规划3.1.1 规划要求强调科学性、合理性和前瞻性,同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1.2 主要内容总体规划由文物保护、旅游发展、分期与估算三部分主要内容组成。3.1.3 文物保护规划主要内容(1) 不可移动文物的现状分析与综合评估结论;(2)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总体规划编制,包括确定保护的原则、目标、内容和重点、保护范围区划、保护措施与工程、保护措施分级等:(3) 对文物分布集中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详细细规划提出规范性要求。3.1.4 旅

6、游发展规划主要内容(1) 旅游发展策略与总体布局;(2) 主要旅游片区的旅游规划;(3) 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规划。3.1.5 分期与估算主要内容(1) 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分期规划和投资估算:(2) 旅游发展的分期规划和资金估算;(3) 总体规划投资总额估算。3.2 详细规划3.2.1 规划要求(1) 以总体规划为指导和依据,根据基础资料条件,对重要文物集中分布区和主要旅游区编制结构性的控制规划;(2) 对其他类型相同的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示范性;(3)提供规划管理依据,增强实施的操作性。3.2.2 文物保护规划主要内容(1) 规划内容包括两大重要文物集中分布区(以下简称:片区)和苏公塔(额敏

7、塔)等 18 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交河片区(含 l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 4 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高昌片区(含 4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 处自治区级和 3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苏公塔与二唐沟烽燧等(含 l 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 处自治区级和 1 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 规划重点勘测与分析文物及其环境现状;评估文物的现存状态、文物价值、管理与开放条件,分析现存主要问题;制定与评估结论相对应的保护措施,包括有关的工程经济指标和分期规划: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文物保护单位具体地形,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相应的控制管理要求;规定开放要求

8、,编制展陈方案;提出完善管理机构的建议和工作目标。3.2.3 旅游规划主要内容规划内容包括 5 个主要旅游区的结构性控制规划:交河故城遗址区葡萄沟旅游区火焰山旅游区库木塔格(沙山)旅游区克尔碱旅游区(2) 规划重点:详查与评估旅游资源,分析现存主要问题;策划空间结构和用地布局; 组织内外交通,设计游览路线; 规划旅游服务设施: 编制环境保护与基础设施规划; 核算环境容量,评析经济效益: 编制规划实施分期和资金估算。 4 文物保护规划4.1 保护策略4.1.1 吐鲁番地区是古代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在我国中西文化交流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丰富的文物古迹是我国乃至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4.1.2

9、 本规划的保护范围为吐鲁番地区的文化遗产,主要对象为 208 处文物保护单位(见附表)。4.1.3 保护规划的任务是通过技术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利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4.1.4 保护规划实施要求(1) 必须原址保护;保护现存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 已不存在的建筑不应重建,(2) 尽可能减少干预;按照保护要求使用保护技术:强调文物环境保护;定期实.施日常保养。(3) 强调考古发掘的保护意识;实施保护工程前必须进行必要的考古工作。(4) 预防灾害侵袭。4.1.5 规划内容(1) 划定文物保护规划分区;(2) 划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等级;(3) 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

10、带,制定管理控制要求:(4) 制定文物保护的主要措施;(5) 设计文物保护的主要工程:(6) 提出环境治理与土地利用规划要求;(7) 制定有关风蚀防治的主要生物措施;(8) 提出有关水资源的规划要求:(9) 提出涉及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划要求。4.2 规划分区4.2.1 交河片区以交河故城为核心,分布于 48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要文物保护单位:(1) 交河故城 (2) 雅尔湖石窟寺(3) 雅尔湖石器地点(4) 交河故城沟西墓地(5) 交河故城沟北墓地4.2.2 高昌片区以高昌故城为核心,分布于 320 平方公里范围内的主要文物保护单位:(1) 高昌故城 (2) 柏孜克里克石窟寺(3) 阿斯塔那古墓

11、群(4) 台藏塔遗址(5) 吐峪沟石窟寺(含吐峪沟麻扎、吐峪沟古墓群)(6) 胜金口石窟寺(含胜金口佛寺遗址群)(7) 七康湖石窟寺(含七康湖遗址)4.2.3 苏公塔、烽燧遗址 (1) 苏公塔(含:安乐古城遗址)(2) 烽燧遗址(以二唐沟烽燧遗址为例).3 保护分级 4.3.1 本规划结合文物现状评估结论,从保障重点、资金筹措、讲究效益等方面考虑,对全地区 208 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统筹规划,设立 6 档保护措施等级与优先顺序。划分依据: (1) 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布级别(2) 文物保存现状(3) 文物价值、管理、利用等综合评估4.3.2 6 档保护措施等级的适用范围与具体措施(1) I 级:

12、主要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分类划分控制区块,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竖立标志说明牌; 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 所有必需的保护措施应优先实施; 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提供实施保障。(2) 级: 主要适用于亟需保护和加强管理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列入开放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设立专职保管人员;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分类划分控制区块,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竖立标志说明牌; 建立详细的记录档案: 对所有必

13、需的保护措施应创造条件、分期予以实施; 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 (3) 级:主要适用于级以外的自治区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不具备开放条件的价值较高、保存较好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竖立标志。说明牌;建立记录档案;所有必需的保护措施在可能条件下分期实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4) IV 级:适用于留存状况一般、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设立兼职保管人员: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各相应范围的管理要求;竖立标志说明牌:建立记录档案;在可能条件下,实施必要的保护措

14、施;日常维护与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计划。(5) V 级:适用于留存状况较差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按现存遗址占地划定保护范围,竖立标志说明牌,避免人为破坏;建立记录档案。(6) VI 级:适用于原已登记的、现已基本无存的文物单位;建立记录档案;可在原地点设置说明标牌。4 保护范围4.4.1 本规划依据评估结论,参照地方政府已划定的保护范围,对全地区文物保扩单位的保护范围重新进行界定。4.4.2 保护范围(1) 根据文物本体及其周围关联环境的安全性与整体性(包括遗存可能分部范围)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2) 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者,如交河故城、高昌故城、阿斯塔那古墓群等,根据实际情况

15、,可将保护范围划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一 重点保护区是指重要文物遗存分布和遗存分布密集的地带;一 一般保护区是指保护范围内除重点保护区之外的区域。(3) 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有特殊入与况,须按法则程序报批。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建设工程。4.4.3 建设控制地带(1) 在保护范围外,将需要保护环境风貌与限制建设项目的区域划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规划要求:一 尽可能囊括与文物保护单位关联较密切的历史地理环境:一 能够形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完整、和谐的视觉空间和环境效果:一 能够控制直接影响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污染源(包括水系污染、噪音、有害气体排放等)。(2) 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可根据各种环境因素肘文物构成影响的程度(如环境风貌、视域景观等)分类划分控制区块、制定相应的管理要求,以利区分管理控制强度。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一般应不少于保护范围外 50 米,最大边界可取视线所及范围。(3) 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4.4.4 划定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具体界限时,必须有明确们标志物为依托,以便文物管理部门落实现场立键标界工作。4.5 保护措施4.5.1 本规划依据各文物保护单位的现状、环境和文物价值,在总体层面就主要问题制定保护措施。各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须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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