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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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分类号】227002199202【标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交通部【颁布日期】1992/06/10【实施日期】1992/06/10【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公路建设养护【文号】交工发(1992)443 号【题注】【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路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施工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堆积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

2、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凡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含外资、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均应由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级质监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立地、州、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市级质监分站)或派出质监机构。 第六条 各级质监站为

3、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配备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级质监站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应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以保证质监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公路工程现行技术规范、规程

4、、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为主要职责,保证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一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针、政策和施工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批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五)参与部

5、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行业评审工作。 (六)组织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七)掌握全行业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施工监理的经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或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审核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报告,根据有

6、关规定审批专项监理工程师。 (三)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主持交工工程质量鉴定,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五)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六)组织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地区本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三优”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八)组织交流本地区质量监督和施工监理工作经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市级质监分站或省派出质监机构的职责,由省级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订。 第四章

7、监 督 程 序 第十四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到交工工程质量等级鉴定,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表一),到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具体工作划分由省级质监站确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及有关资料;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室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说明; (三)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体系和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 第十七条 质

8、监站在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两周内对第十五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并抄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监督总站。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按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质监站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表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经质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

9、进行下道工序。 (二)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应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定期检查,填发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按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抽验评分。 (三)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实行施工监理,质监站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自检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规范、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和工期达不到要求的施工单位,质监站有权在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中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其做出停工整顿、责令退场,直至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与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条 工程交工后,由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公路工程质量鉴定证书(

10、表四)。未经质监站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二十一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交通系统内的受监工程也可由各交通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专项安排,由质监站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银行开户,单独立帐。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

11、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表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质量监督站:工程项目业已申请开工报告。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概况和有关资料(见附件),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附件一:工程概况表附件二:(有关资料)申请单位:(公章)一九 年 月 日注:、本申请书

12、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填写,一式两份送 当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附件二的有关资料为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当地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所要求提供的资料与文件。 附件一工程概况表工程名称 建设依据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施工单位 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 监理负责人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建设规模工程技术标准工程概况表二编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工程名称监督单位一九 年 月 日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规定,工程由我站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我站将按下述监督计划由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监督负责人为。 监 督 工 作 计 划 监 督 工 作 计 划(续) 监督负责人: (站章) 年 月 日注:、本通知书由质量监督站审核建设单位上报材料后,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监督计划 并填写。送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质监站留存两份。 、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监督人员的工作划分、职责和监督方式、方法、步骤、时间 安排(或抽查)以及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等。 、表格不够时可附页。 表三公路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情况及处理意见: 监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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