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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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解读作业题作业题水产 101 班 2010010905 谷磊一、简答题一、简答题1 1、消费者有哪些权利?、消费者有哪些权利? 答:1、人身、财产安全权。2、知悉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 5、求偿 权。6、结社权。 7、受教育权。8、受尊重权。 9、监督权。 法律虽然赋予消费者种种权利,但是也要求消费者不得滥用权利。法律要求消费者在 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要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经营者的劳动和服务。在挑选商品 时要爱护商品,正确使用。出现问题投诉时,要事实求是,并提供有关的证据。 2 2、经营者有哪些义务?、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一)、履行法律

2、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义务。(二)、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三)、提供安全商品和安全服务的义务。(四)、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五)、标明 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六)、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七)、保证质量的义务。 (八)、担“三包”责任及其他责任的义务。(九)、得利用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十)、重消费者人格的义务。二、案例分析题二、案例分析题1.1. 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甲运输公司向银行贷款 100100 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万元,银行要求其以公司所有的房屋提供抵 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押。为防不测,银行对所

3、抵押之房屋投保财产保险一年。六个月后,运输公司 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将贷款悉数偿还。保险期第十个月,该房屋发生火灾,银行依合同向保险公司 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如果拒赔,其理由是什么? ?答:能拒赔,本案中的关键点在于银行在事发时是否对此房屋有无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在火灾前公司已将所贷款都偿还了,银行对其房屋的合同也自动解除,没有拥有权,因此可以拒赔。2.2. 刘某

4、于刘某于 20022002 年年 2 2 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月为其妻王某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并经妻子同意将受益人确定为自己。受益人确定为自己。20032003 年年 1212 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月,刘某与王某离婚。离婚后刘某仍然按期交纳这笔保险费用。纳这笔保险费用。20042004 年年 3 3 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月,王某因车祸意外身亡。王某的父亲和刘某在得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知这一消息后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刘某认为自己是保险合同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

5、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唯一的指定收益人,依法应由其受领保险金。王父则认为刘某与其女早已离婚,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刘某对王某没有保险利益,无权领取保险金,自己是王某唯一的继承人,故保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险金应由其受领。一审法院将两案并案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 1818 万元万元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保险金,驳回了王父的诉讼请求。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 22 条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 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也

6、就是说, 受益人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思指定的,体现着指定人的意志。但同时,根据保 险法第 63 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 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 意。”也就是说,指定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这也同样 应是指定人的自由意志。以此为对照,可以发现,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当刘某与王某离婚 后,王某完全有“自由意志”予以变更受益人,从而使离婚后的刘某不再成为保单的受益 人。但事实上王某并没有这样做,而仍继续保留了受益人为刘某。因此,保险公司依据法 规规定应将保险金支付给刘某。

7、3.3. 红星农场和光明罐头厂隔江相望,红星农场和光明罐头厂隔江相望,20012001 年年 1111 月月 2020 日,双方签订一份柑日,双方签订一份柑 橘购销合同,约定由红星农场向光明罐头厂交付柑橘橘购销合同,约定由红星农场向光明罐头厂交付柑橘 5050 吨,吨,1111 月月 2828 日江边交货。日江边交货。 双方还对质量、价格及其支付方式都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农场积极准备货源,双方还对质量、价格及其支付方式都做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农场积极准备货源, 并于并于 1111 月月 2828 日上午组织农民把柑橘搬运到江边(江北)日上午组织农民把柑橘搬运到江边(江北) 等待光明罐头厂从江

8、等待光明罐头厂从江 南岸派船接收柑橘。但是等到下午也未见人来。于是农场负责人对众农民说,罐南岸派船接收柑橘。但是等到下午也未见人来。于是农场负责人对众农民说,罐 头厂违约了,不按时接受,一切损失应该由罐头厂负责,于是就把柑橘放在江边,头厂违约了,不按时接受,一切损失应该由罐头厂负责,于是就把柑橘放在江边, 人员撤回。而罐头厂却在江南岸等了一天不见农场前来交货,于是也回去了。当人员撤回。而罐头厂却在江南岸等了一天不见农场前来交货,于是也回去了。当 晚下雨降温,柑橘受潮质量下降,价值降低晚下雨降温,柑橘受潮质量下降,价值降低 1 1 万元。农场于是要求罐头厂继续接万元。农场于是要求罐头厂继续接 受

9、货物,并赔偿损失,罐头厂认为自己已经按时派车去江边接货,农场行为构成受货物,并赔偿损失,罐头厂认为自己已经按时派车去江边接货,农场行为构成 违约。双方就此争议不休。违约。双方就此争议不休。 请思考:对于根据受潮的损失,究竟谁应该对此负责?请思考:对于根据受潮的损失,究竟谁应该对此负责? 答:这里存在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不明的问题,红星农场认为江边是指江北边,而罐头厂 又认为是在江南边交货。对此应该依照合同法第 61 条的规定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按 合同法第 62 条规定处理,也即在江北边履行。在本案中农场把自己的货物还未被接收 的情况下即遗弃在江北边不管至其受潮变质,显然没有尽到合同的通知、减少

10、损失等附随义 务,因此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罐头厂没有履行接收货物的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4. 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 儿子赵宏于儿子赵宏于 一九九一九九 0 0 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一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于一 九九二年因车祸丧生。女九九二年因车祸丧生。女 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 差,于一九九五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差,于一九九五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 地女青年钱某

11、,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 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一九九九年五月赵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一九九九年五月赵 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 查,有现金查,有现金 1010 万元,银行存款万元,银行存款 1010 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 家人因继家人因继 承份额发生纠纷。承份额发生纠纷。 (1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份额, 她的主张是否成立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为什么?,为什么? 答: 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

12、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 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 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伟光的合法妻 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 ,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 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2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 赵小刚 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 被继承人的子女 先于被继 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 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 辈直系血亲, 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小刚成年之前对 其继承的财产享有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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