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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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手册企业办理工伤保险业务操作手册 目目 录录一、一、 工伤认定申请操作指南(见第工伤认定申请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二、工伤、职业病工伤等级鉴定操作指南(见第二、工伤、职业病工伤等级鉴定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三、工伤等级再次鉴定操作指南(见第三、工伤等级再次鉴定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四、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见第四、首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五、工伤复发申报操作指南(见第五、工伤复发申报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六、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见第六、工伤复发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七、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

2、见第七、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八、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见第八、外来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见第 页)页)一、工伤认定申请操作指南一、工伤认定申请操作指南办事目标:办事目标: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为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办理工伤认定申请;(一)办事依据: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6 号)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二)申办条件:1、员工发生事故伤害,且基本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例举的工伤认定条件;2、员工经医疗机构认定为职业病的;

3、3、用人单位应当自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说明: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工会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 年内自行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申请认定。(三)办理机构:企业所在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部门;(四)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接报处理:1、在接到员工受伤的信息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做好现场勘察及事故经过的书面记录,必要时做好现场旁证记录;2、探视受伤员工,了解伤情、询问当事人事发原因、医疗处理、复印医院诊断书(病历卡) ; 3、书写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4、现场勘察图、原因、经过、伤情、医疗处理、目前状况等;第二步,准备所需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由实际发生工伤的单位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下载) ;2、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属劳务派遣的,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提供员工名册及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员工受伤后,医疗机构治疗及诊断的全部资料。职业病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4、根据不同伤害的情形,另需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

5、交公安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出具的,能够证明该员工的受伤是属于履行工作职责而不是属其他原由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材料;(2)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以下资料:由用人单位出具委派该员工因工外出的证明;如属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判决书;(3)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以下资料: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该认定书必须是员工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主要责任;如因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对应的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该材料必须说明员工受伤是因事故所致;单位出具该员工受伤的时间属上下班途中的证明;(4)因公致

6、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伤残军人证及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书;说明:诊断证明书必须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5)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人签名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5、用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6、实际用工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加盖公章;7、受伤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事故发生经过报告,报告中如有现场证人的证词,该证词需由证人签字;说明:工伤认定申报,必须在发生事故之日起的 30 日内,超过申报期限的,将由公司承担医疗费。申报工伤认定时,某些材料因事故处理尚未结束而无法提供,但坚决不能以此为由而超过申报期限,必须在

7、限定的时期内申报工伤;工伤认定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作归档之用;提交工伤认定资料的劳动部门是指用工单位注册地的劳动部门。工伤鉴定后,鉴定结论书原件一定保存一份,用以理赔。同时全部工伤资料必须保存一套归档。第三步,提交、领取工伤认定:1、携带上述全部资料,送至劳动工伤认定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申请;2、陪同受伤员工前往劳动工伤认定部门,接受事故发生询问,员工须带好身份证、病历卡原件,员工如住院无法前往劳动部门接受询问的,应当向劳动部门经办人员说明情况。3、单位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资料齐全的) ,按规定劳动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60 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8、, 工伤认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个人。4、单位在领取工伤认定书的同时领取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工伤等级鉴定申请表 。单位或个人(包括直系近亲属)对劳动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级劳动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做出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职业病工伤等级鉴定操作指南二、工伤、职业病工伤等级鉴定操作指南办事目标:办事目标:单位为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的工伤人员,到工伤单位为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的工伤人员,到工伤等级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等级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等级鉴定;(一)办事依据1、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

9、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2、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 号)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二)办理机构:1、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职业病的工伤等级鉴定申请向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安远路 45 号 1 号楼底楼大厅) ;(三)申办条件:员工已经得到劳动工伤认定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包括职业病。(四)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准备所需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 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全部资料(病历卡) ;3、属职业病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认定报告的原件

10、及复印件; 第二步,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第三步,操作地,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市或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病除外) ; 第四步,提交上海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和上述所需资料,并预付工伤等级鉴定费(350 元) ;第五步,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先通知安排受伤员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检查,然后由鉴定委员会讨论作出伤残等级结论;说明:单位或工伤人员对区县劳动部门做出工伤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1、自工伤等级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工伤鉴定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鉴定费用,由个人预付,维持原鉴定结论的,鉴定费用由个人承担;改变原鉴定结论的,个人预付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三、工伤等级再次鉴定操作指南三、工伤等级再次鉴定操作指南办事目标:办事目标:对已经办理工伤等级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工伤等级再次鉴定;对已经办理工伤等级鉴定,并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进行工伤等级再次鉴定;(一)办事依据1、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12、令第 29 号)2、 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1)34 号3、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4、 上海市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修订本) 沪劳保福发(2001)2 号(二)办事机构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远路 45 号) ;(三)申办条件1、单位、个人或直系亲属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提出再次鉴定。2、再次鉴定的时限为:自签收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书之日起 15 日内。(四)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准备所需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等级鉴

13、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2、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第二步,填写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第三步,提交填妥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和上述所需资料,并预付工伤等级鉴定费(350 元) ;第四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鉴定申请后,先通知安排受伤员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伤残复查,然后由市鉴定委员会讨论作出再次鉴定结论,该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操作指南办事目标:办事目标:为伤残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为伤残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一)办事依据1、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29 号) ;2、关于实施上海

14、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4)38 号;3、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09)30 号。(二)办理机构企业所在区社保中心(三)申办条件1、员工已经进行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2、单位和员工已经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说明:如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按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工伤待遇由单位承担;员工在发生工伤之月时,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则也无法享受社保工伤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均由单位承担;(四)具体操作步骤第一步,准备所需资料1、 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 鉴定结论书复印件;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包括:(1)

15、门、急诊治疗的,须携带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明细、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2)住院治疗的,须携带入、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明细等;(3)现金就医治疗的,先到企业所在区的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办理上海市医疗保险服务窗口医疗费结算单或工伤医疗费用核定凭证 ,并且携带上述资料及相对应的全部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复印件;(4)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医院用现金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须携带职业病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费用明细;4、本人有效身份证(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5、本人在本市开立的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可自行按下列银行选择:上海银行个人

16、活期存折、中国邮政储蓄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国工商银行活期一本通、中国农业银行活期一本通存折(个人结算)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东方卡;如选择邮汇支付方式,需提供正确的邮汇地址、邮汇编码等基本信息;6、工伤等级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7、根据工伤人员的不同情况,另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支付凭证原件;(2)对于委托他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手续的,需携带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 ;(3)对于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并已获得医疗费用赔偿的,须携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复印件、 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第二步,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工申 1 表) ,承担工伤责任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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