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准样本四(道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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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道道 碴碴 买买 卖卖 合合 同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买受方: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出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甲方承担工程施工,乙方参与甲方依法组织的物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司物(招)字第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洽谈记录、采购询价函、报告批复)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条 标的物生产厂家: 第二条第二条 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2.1 本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按照(2.2或 2.3、2.4)款的

2、规定执行。2.2 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生产的产品,具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下表(见表一) 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 。2表一: 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物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元/m3运输费元/m3其它费元/m3到站合价元/m3道碴壹级道碴(特级材质)立方米合同总金额:合同总金额:大写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天后组织供应,每天供应量不得低于立方米。2.2 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标的物数量规格价格汇总表约定数量不一致时,按实际供砟数量结算。2.3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需用量供应道碴,并在年月日完成道碴供应。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价款合同价款 3.1 本合同的结算单价按本合同 2.2

3、 款的规定执行。3.2 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标的物出厂价、税费和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运输、损耗、管理、检验、水洗、沿途通关等一切费用。33.3 该单价实行固定价,在合同履约期内不做任何形式的调整。3.4 合同签订后乙方缴纳万元人民币(0.00 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返还乙方。 (如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就删除此条)第四条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 4.1 付款方式:人民币分期付款,银行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4.2 付款期限: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应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全额完税发票和资源税管理证明 ,甲方依据发票、质量保证书和资源税管理证明等按月办理结算。甲方收到发票后 20 个

4、工作日内支付供应价款的 xx%,次月支付价款的 xx%,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支付价款的 xx%。剩余价款 5%作为质保金,在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 2 年内付清。 (按双方约定可按比例分阶段、多次支付)第五条第五条 标的物质量(技术)标准标的物质量(技术)标准5.1 乙方供应道碴的质量(技术)标准为铁路 级 道碴、特级材质,达到设计质量要求,最终通过路局工务段验收合格。5.2 乙方供应道碴的质量(技术)执行 TB/T2140-2008 和TB/T2328.119-2008 标准。所供道碴必须经过水洗,各项检4验指标达到标准,如供应道碴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

5、赔偿给甲方。 (如有新标准则执行新标准)5.3 乙方应提供铁道部运输局最新批复的铁路用道砟合格生产单位目录 、北京铁科院工程检测中心出具的铁路碎石道碴材料检测报告及取样送检(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相关资料。5.4 乙方生产道碴应按规定每生产 5000m3做一次碎石道砟试验报告及碎石道砟材质检验报告 ,并及时将检验报告提供给甲方。5.5 道碴出场装车前,乙方应对第 5.4 条的检验批次道碴的粒径级配、颗粒形状及清洁度等指标进行检验,由质检员填写新建铁路用一级道砟产品合格证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提供给甲方二份。5.6 本合同第 5.4 条、第 5.5 条约定由乙方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作为批

6、次结算的必备资料,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甲方不予办结算,不承担由此造成延误付款时间的责任。5.7 在工程检查或验收时,如第三方对乙方供应道碴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检,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5.8 乙方供应道碴的质保期从供货期至通过路局工务段验收合格 2 年后止。在质保期内,凡因道碴质量引起的更换、返工,由乙方负责免费为甲方或甲方的使用单位进行处理。乙方5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书后应在 24 小时之内作回应,48 小时内派人到现场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但并不免除合同内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和其他义务。第六条第六条 标的物交付和运输标的物交付和运输6.1 交付方式为:送货方式。6.2 交付地点为

7、:在甲方施工线路的地段内(或指定的存碴场地) 。6.3 交付时间(期间)为:按甲方通知的施工用料计划时间 。6.4 运输方式: 。6.5 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等相关费用。6.6 标的物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6.7 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第七条第七条 标的物的验收标的物的验收 7.1 数量验收:道碴车辆抵达甲方施工地点后,甲方应积极组织验收及卸车,双方人员现场车上实测量方,并填写规定格式二联单,签字确认后各持一份。 (或进行过磅计重验收,地磅须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定期检查认可)67.2 质量验收:采取车上目

8、测观察方法,对于道碴的级配、清洁度等达不到要求的,甲方不予签收,由乙方负责自行处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质量验收上双方有争议,由监理工程师现场确认是否可用,对监理工程师的认定若乙方仍存在异议,乙方负责现场取样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检验合格,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不合格,乙方承担检测费用,甲方拒绝接收该批道碴,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自行承担。7.3 乙方负责工程线上的道碴卸车工作,应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在组织卸车前,乙方现场管理人员要向参加卸车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卸车安全风险由乙方承担。7.4 乙方组织道碴卸车,应指定现场管理人员,并服从甲方安排。如因不服从指挥或消极怠工,不

9、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卸车任务,由此造成甲方的施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如甲方负责工程线上的道碴卸车工作或采用汽车运输道碴,则以上 7.3及 7.4 约定不用)7.5 道碴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或运至交货地点因质量争议没有签收之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7.6 未将道碴运至指定交货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7第八条第八条 双方义务双方义务8.1 甲方的义务8.1.1 甲方应积极筹集货款,兑现合同付款承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与供应。如因业主验工计价款未能及时到位,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8.1.2 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办理接收,并及时进行验收。8.

10、1.3 安排人员负责过磅、验收签认。接收时,安排人员引导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实行一车一单制,验收完毕后,给运料司机或乙方指定人员办理收料签认。 8.1.4 其它: 。8.2 乙方的义务8.2.1 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本合同标的物。8.2.2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8.2.3 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标的物运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及有关不可预见的费用。 8.2.4 确保足够的供料能力,满足甲方需用量。8.2.5 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8.2.6 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 5 日内按甲方要求承8担不

11、合格标的物的更换或退货义务。第九条第九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9.1 甲方的违约责任9.1.1 甲方应积极筹集货款,兑现合同付款承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与供应。如因甲方不能及时付款影响货物供应,责任由甲方承担。9.1.2 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验收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否则,影响正常货物的接收、验收,责任由甲方承担。9.2 乙方的违约责任9.2.1 未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2.2 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供应量满足甲方施工需要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供料,延误甲方工期或影响施工的,承担因此

12、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9.2.3 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期间)交付标的物的,每延期一天,承担延期交付部分价款总额万分之 三 的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 十 ;在甲方催告后 5 日内,仍不能按期供应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2.4 未按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至交付地点,视为未交付,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应9向甲方赔偿合同总额 10%违约金。第十条第十条 当违约金或质保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受到的损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11.1 甲方变更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付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15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

13、方。否则,乙方仍可按照原约定供货。11.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向甲方交付标的物时,应在情况发生之日起提前 45 天书面通知甲方,除因甲方的原因外,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1.3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12.2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 5 天内,提供

14、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12.3 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10应及时通知对方。12.4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13.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13.2 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签订地点为: 重庆市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甲 方: (公章) 乙 方: (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或授权委托人:联系人: 联系人:手 机: 手 机:电 话: 电 话/传真: 地 址: 地 址:11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 号: 帐 号: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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