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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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姓 名 : 王龙 学 号: 041120068 学 校: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平顶山分校 指导教师: 姚显森 起止时间: 2006 年 3 月至 2006 年 6 月目目 录录摘要.3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3(一)萌芽发展的先秦时期 .3(二)渐趋成熟的秦、汉、隋、唐时期 .5(三)发展变化的宋、元、明、清时期 .7(四)古代司法制度的解体 .12二、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13(一)皇权至上,高度集权 .13(二)司法与行政混同,司法从属于行政 .14(三)统治阶层享有特权,实行公开的不平等 .14(四)民

2、刑不分,重刑轻民 .15(五)刑讯逼供,罪从供定 .15(六)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16(七)严明法官责任 ,重视官吏赏罚 .17(八)强化御史制度,注重司法监督 .18(九)侧重基层调解,追求无讼 .18结语 .19摘摘 要要司法是阶级社会的一种现象,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用以实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手段。司法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工作制度的总称。司法制度由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等制度构成。司法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制度,是人类历史发展的产物,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的。不同社

3、会,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司法制度,在性质、内容和形式等方面也都有所不同。司法制度具有相对稳定性,更具有变异性,其变异也是以经济基础为主的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结果。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家司法机关组织制度和审判、诉讼制度。在夏商到明清四千年的时间里,司法制度随着朝代的更替,不断地充实与发展,逐渐完善,一脉相承,独具特色,影响深远,对中华民族的兴盛发展,为中华民族文明的灿烂辉煌做出了自己独特的贡献。这样的一个发展脉络,可以说这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在人类的文化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虽然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起源较早,并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

4、中国乃至世界法制的发展曾起过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这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却陈陈相因,保守、孤立并有极强的排他性,基本上沿着循环的轨道,缓缓踱步。十七世纪中期以后,西方已经取得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的法制取代了封建法制。中国却长期停留在封建社会,中国的封建法律也在顽固地固守着自己的阵地,抵御着西方法律文化的入侵。直到十九世纪中叶的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才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逐渐走向解体。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发展来看,虽然其发展的过程杂沓纷呈,但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这其中既有共同的规律相联结,又有特殊的规律相区别。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发展过程中,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形成了一系列不同于

5、世界其他国家司法制度的特点,这些特点是在中国古代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宗法制度发达、专制主义不断发展强化的背景下逐步形成的。站在今人的角度,对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形成、发展及特点进行审视、评析,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法制思想的形成及影响,也有助于我们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些司法经验,或许能给我们今天的司法改革提供一些启示。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论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演变及特点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中国的古代文明史起源较早,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一脉相承,从未中断。中 国古代的法制文明也和古老的中华文明一样,历史悠久、沿革清晰、极富民族特色,自成体系,对周边民族产生过重大的影响,被公认为“中

6、华法系” 。和所有事物的发展规律一样,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萌芽、形成、发展,最后走向解体的过程。 (一)萌芽发展的先秦时期这一时期,是古代司法制度萌芽和初步形成的时期。根据通行的说法,最早的“法”脱胎于军事活动中产生的军法, “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 , “大刑用甲兵” 1 。据史书称,早在帝舜时代,就出现了“造 “治狱”的著名人物皋。 2传说皋陶曾担任“士”和“大理” 3的职务,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位最高法官。根据这些零星的史料记载,可以看 出,当时已经出现了较为正式的司法审判活动,但限于史料,我们对当时的司法 制度知之甚少,应该说当时的司法制度还只是处于萌芽阶段。 到夏商两

7、代,随着国家机构设置的成熟,司法制度在行政、军事、司法不分 的体制上基本建立起来,并趋于完备。 夏朝不仅有法律,而且设官分职,司法制度开始产生。夏朝实行由军法官兼 理一般狱讼的制度,司法官吏叫作“士” ,或称为“理” ,中央司法长官称为“大理” 。夏朝还设置了拘禁囚犯的监狱,叫做“圜(音“圆”)土” 4 ,即土牢。 商代中央司法长官是“司寇” ,下设正、史等司法官吏,贞人也参与司法。商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罚神判特色。商王为了假托神意,几乎无事不卜,无日不卜,定罪行刑也都要经过占卜决定。商朝还实行“亲贵合一”原则,用血缘关系的外衣来掩饰奴隶主贵族与平民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统治与被统治的 根本对立

8、关系,用族权作为政治统治的压迫工具。商朝的司法程序,据史籍记载, 对于重大案件要经过“三审” ,即从史、正到司寇,由司寇报于王,王命三公参听而后制刑。 周代的司法制度比夏商进一步发展完善,基本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的司法机关体制。司寇有 大、小之别。司寇以下还有士师、司刑、司 圜、掌戮、司隶、布宪等中央司法官吏。地方上有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司 法官吏。大小官员有数十种,职衔自卿、中大夫、小大夫至上、中、下士。各诸 侯国也依照周王室设立司法官吏,只是名称各有不同,如晋称大理,秦称廷尉, 楚称司败。 周代有了民事和刑事的简单区分。总的来说,无论是设官分职、审判制度、诉讼制度,在周代都达到了一个空前

9、成熟的高度。其中的审级、程序、证据、定罪量刑、刑讯等制度,为后世所沿用。 (二)渐趋成熟的秦、汉、隋、唐时期秦、汉、隋、唐时期,随着封建中央专制集权政治体制的逐渐确立,郡县制 度、官僚制度的推行,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器,司法制度经历了一次重大变革,高度发展并趋于成熟。 这一时期,在司法机关的设置上,各朝代在专制皇权之下,适应封建统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设立了不同审级的司法机构,在审判的方式、审判程序、诉讼 程序乃至司法官员的选拔、任用等方面也都有一些新的变化和发展。秦朝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皇帝制度,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秦始皇经常亲自断案, 廷尉是最高的司法机关,是由 军官而转为法官的。秦的廷尉很重要,是

10、朝廷“九卿”之一。下设正、左右监等 属吏。地方由行政长官行使司法的职权,秦共设四十郡,郡下辖县。郡设守,县 。设县令为一个地方的长官,掌握司法审判。县下有属官县丞,也是典 狱官。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是乡,设啬夫一职,另外还设有游徼,负责巡察禁奸,缉捕贼盗。乡以下是亭,设有亭长、校长、求盗等低级官吏,也都有一定的司法权。汉代的司法制度,以秦朝司法制度为基础,为适应新的形势又有不少新的发展。在汉代君主专制制度下,皇帝统揽国家的所有权力,掌握国家的最高司法决断权,对疑难案件可以作最后的裁决,有时甚至亲自参加审判。汉朝皇帝经常亲自办案,凡其过问的案件称为“诏狱” ,诏狱都是一些关系国家的重大刑事案件。在中

11、央司法机关的设置上,廷尉仍是朝廷最高司法机关,廷尉“掌刑辟” ,属下有正、 左右监、左右平。景帝、哀帝年间曾两度改廷尉为大理,王莽复古曾改称作士,但终又恢复廷尉原名。廷尉受理天下刑名,复审重大刑案,同时又直接审理京城大案。遇有大案要案,中央其他高级官吏也参与审理,有“杂治” 、 “就问” 、 “杂 议”三种形式,开后世会审制度的先河。由于汉代仍是实行集权体制,各种政治 权力都集中在统一的国家机关上,司法与行政不分,所以其他的一些机关也具有 一定的司法权。作为监察机关的御史大夫也有司法 职能,其属官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猾,治大狱” 。 汉代地方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设郡县两级。郡设郡守,郡

12、守下设丞,边郡又有长史。郡守率属吏治一郡司法。 县设令、长,大县为令,小县为长。下设丞、尉、斗食、佐史等属吏。县以下实行乡亭制度,乡亭协助县官管理地方事务,三老掌教化,啬夫职听讼收赋税,游徼禁贼盗。东汉末期州牧已演变为实际上的地方一级政府,有权势的州牧就是割据一方的军阀。州部制度兴起后,地方上实际成为三级审判。 受黄老之学及儒家等级特权思想影响,汉代设立了上请制度。凡宗室贵族及六百石以上的官员犯罪,一般的司法官员没有权力擅自判决,须先奏请皇帝,皇帝可以根据犯罪者的具体情况。上请制度源于礼之等级名分,是“尊尊” 、 “贵贵” 原则的体现。上请制度始于汉高祖,以后享有这种特权的人越来越普遍,适用的 罪行也从重罪到轻罪,适用面越来越广,可以看出汉代比秦代更为注意保护官僚 贵族的特权,从而更好控制官员为专制皇权服务。在审判程序上汉代创立了录囚制度。录囚是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录囚制度始于西汉,当时只是州刺史或郡太守每年定期巡视自己所管辖地区的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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