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产权转移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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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效产权转移不征契税无效产权转移不征契税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8.5.12 日发布了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 号),文中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无效产权转移征收的契税应退还是 438 号文阐述的要点。目前,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如:商品的购销;房屋、土地的买卖;经济合同的签定,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近几年来,企业和个人买卖房屋土地的经济行为越来越多,但由于某些原因如:非法交易国有房产、国有土地;原房产、土地的权属不清楚,由于金额巨大,出现的诉讼案件很多。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2、购买了城市中心一片土地,准备用于写字楼的开发,已完成交易,并且按规定缴纳了契税,完成了法定的过户程序。但某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该交易非法。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核实后,通过法律程序,依法撤消了该纳税人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产权证被判定为无效。几十万的税交给地税局啦,能否给退呢?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是不会退税的,而且退税的程序也很麻烦。 国税函 438 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经法院判决后撤消所有权证的,应给予退税的问题。我认为体现了他的合理、合法性,既然交易是非法的或无效的,所有权不存在了,当然已缴纳的挈税应该退还给企业或个人。契税的最大特点是他属于财产转移税,土地房屋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契税

3、。契税是买方纳税,国家对买方征税的目的,主要在于承认不动产转移生效并受法律保护。 对企业来讲,房屋、土地产权权属被撤消,税务机关给予退税,企业在税的问题上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纳税人的权益得到了维护。 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法律法规文件一般都具有衔接性,国税函2008438 号文是对契税条例细则的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等。 国税函2008438 号文的出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2008 奥运会到来之际国家更注重于从实际出发,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该收的收,不该收的退还给企业和个人。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依法治税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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