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本公司) 太平真爱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太平真爱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号:172003019)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太平真爱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经本公司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60 天至 60 周岁 第三条 保险责任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需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按已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住院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每次疾病或意外事故的住院费用补偿,最高以投保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住院费用补偿金额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九十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费用补偿若被保险人按政府的规定取得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给付取得补偿,本公司仅给付剩余的部分。
第四条 责任免除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被保险人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企图犯罪、拒捕或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或在任何情况下自杀或企图自杀;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物;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外科手术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七、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视力矫正;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 ; 九、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十一、先天性疾病或先天性畸形;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条款第九条第二款所列表格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第 1 页 共 3 页 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投保人可在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时续保本附加合同,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六十四周岁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续保;若接受续保,本公司有权在续保时调整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住院费用补偿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此类受益人的其它指定和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住院费用补偿时,应自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 6. 出院小结; 7. 住院医疗正式收据; 8.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9.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被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告丧失 第九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第九条 附加合同的解除 在本附加合同的责任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解除合同申请书; 2. 本附加合同的原件及其它保险凭证; 3.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4. 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 本公司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附加合同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 30 日内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 保险期限到期日的月数 月交 年交 满 10 个月 0 60%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0 50%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0 40%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0 30%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0 25% 不满 6 个月 0 0 三、若本公司已按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给付过保险金,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第 2 页 共 3 页 第 3 页 共 3 页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一条 释义第十一条 释义 医院 : 指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疾病 :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三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三十天后(以较迟者为准)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但不包括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前的任何疾病或症状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住院 : 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经医生根据临床诊断,必须留院治疗,办理了正式住院手续且确实留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住院费用 : 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诊疗费、化验费、材料费、护理费 其中,本公司负责的药品种类范围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医疗材料项目范围,本公司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品种;检查项目范围,本公司只负责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包括的项目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性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 :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