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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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抛抛掷掷物物致致人人损损害害的的责责任任王王利利明明 摘摘 要要 抛掷物致人损害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 ,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于这 种侵权行为 ,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讲都是说不通的 ,而应当 由可能致害的业主负责。这种归责原则的确定 ,实际上采取了一种对于因果关系 的推定机制。而对于责任承担 ,各个可能造成抛掷物危险的业主应承担按份责任 ,在 赔偿范围的问题上适用公平原则。对此 ,应建立完整的、综合性的抛掷物致害救 济体系 ,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 抛掷物致人损害 侵权 归责原则 责任承担 赔偿范围引言现代社会 ,住宅向高层化发展 ,且城市人口日趋密集 ,生活空间

2、 越来越狭小 ,为了维持正常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要求高层住宅的每 个居民具有必要的社会公德并注重他人的安全。否则 ,随手从自家窗 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 ,必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户的合法权益 , 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近几年来 ,各地法院受理 了不少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诸如重庆的“飞坛 ”案、辽 宁丹东的“花盆 ”案及深圳的“建筑材料 ”伤人案 ,1 这些案件中虽 然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 ,但在审理中遇到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 ,例如 ,不 能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以及对受害人如何救济的问题。频繁出现此 类案件表明 ,此种侵权已经不是一种极端个别侵权事件 ,而已经成为 一种

3、特殊类型的侵权 ,但由于传统侵权法对此类特殊侵权类型缺乏必 要的研究和论述 ,在法律上却一直缺乏一套损害赔偿的规则对其进行 规制 ,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极不一致 ,所以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 ,维护 受害人的利益 ,促进司法正义 ,确有必要在侵权法中建立一套合理的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制度。本文拟对此提几点粗浅的看法。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的特点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 ,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 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 ,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抛掷物致 人损害的现象在古老的法律中都已经有明确的记载。例如 ,在罗马法 中 ,物件致人损害 ,包括了动物致人损害、建筑物倒塌 ,物件坠落 ,

4、大树倒下 ,抛掷物致人损害 ,等。2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 中有关于 抛掷物侵权的记载,3 例如法学总论 特别提到,“关于投掷或倾注 某物,经规定得诉请给付两倍于所造成的损害 基于公平原则所估 计的金额为准判处罚金;在估计时, 审判员应考虑支付医生的诊费和其 他治疗上的费用, 此外还应考虑由于丧失工作能力而在就业上所已受 到和将受到的损失 ”4。但在那个时候 ,一般不存在现代社会的高层 楼宇与大厦, 尤其是不存在现在社会的区分所有的建筑物的情形, 即 使出现抛弃物的致人损害的情形, 不具有我们现在由于建筑物的构造2的复杂不能确定侵权行为人的困难。即使出现了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 况, 也可以按照一般侵

5、权来处理的。如果确因建筑物内的抛掷物致人 损害, 如果出现加害人不明的情形, 由房屋的所有权人承担落下物致 人损害的原则 5。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也没有对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作出 特别规定。在法国, 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1386 条规定“:建筑物 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 应负赔偿 的责任。”但这条规定并不能适用建筑物内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在法国的有关判例中,对于建筑物内的物致人损害, 根据过错推定与严 格责任来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但前提是行为人的侵权必须是确定的 6。 该法典第 1384 条规定: “任何人不仅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损害 赔偿责任,

6、 而且对应由其负责之人的行为或由其照管之物造成的损害 负赔偿责任。”该条在实践中法官扩大了对照看之物的解释, “照看”解释为因物引起损害的责任, 与对物的适用以及对物的“监视”与对 物的“控制”权力相联系, 这三者体现了对物的“照管 ”的特征 7,由 此来适用高层建筑产生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形。在实践中 ,法国法 院认为, 如果物品是从大厦的某个部位抛掷出来的, 在无法确定实际 行为人时, 由居住在该部分的所有的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8德国民 法典第 836 条838 条规定了建筑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对于建筑物致 人损害的责任。但这些规定很难适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在实践 中, 德国法院通过司

7、法判例发展出来了社会安全义务 (Vekrehrspfilchten)理论, 从而可以根据该理论适用德国民法典 第 823 条, 在有关的案例中, 就明显表明了通过社会安全义务 (Vekrehrpsfilchetn)理论扩大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倾向。根据意大 利民法典 第 2051 条,应承担保有者责任,该条规定, “任何人对其 保管之物所导致的损害, 均应承担责任 ,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意外事 故所致。”在意大利的一个判例中, 一个物体从桥上扔到一辆小汽车 上 ,找不到肇事者 ,法院根据该条的规定, 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 9。需 要指出的是, 从现在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来看, 基本上没有明 确规

8、定高层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因此 ,这的确是一个侵权法上的 新问题。我国现行立法中也不存在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 与此种侵权责任较为类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共同侵权和共同 危险行为。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 两人以上共同侵权的, 应该负连 带责任。尽管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 可能有多个行为人, 有的 法院也推定了建筑物内的业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但严格地说, 共同 侵权以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过错为要件,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有共同的危险 参与行为,行为人是非常确定的, 二者都是与高楼抛掷物责任不同的。 二是建筑物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 126 条规定, 有关建筑物、其 他设施上

9、面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致人伤害的 ,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 担责任。但抛掷物显然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因此, 尽 管现在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处理了多起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 ,但严格 地说, 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在现行法中没有依据。3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种新型的侵权。弗莱明指出 ,“今天工业的 种种经营、交通方式及其他美其名曰现代生活方式的活动 ,逼人付出 生命、肉体及资产的代价, 已经达到骇人的程度。意外引起的经济损 失不断消耗社会的人力和物资, 而且有增无已。民事侵权法在规范这 些损失的调节及其费用的最终分配的工作上占重要的地位。”10 危险 责任的发展, 正是因为各种意外事故致人损害, 需要

10、对受害人提供救 济, 对于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问题, 确实是现代社会的一种特殊的现 象, 传统的民法侵权行为模式和类型源于古代罗马法, 发展至近代完 善成型, 其社会背景是这样一幅图景:广阔的农庄、宁静的乡村、传统 的市镇、孤立的住宅、低矮的楼房。高楼抛掷行为自然无从在这样的 背景下产生 ,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独立的侵权类型纳入立法者的 视野。而在现代社会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 ,城市人口日益密集, 城市空间日益局促, 建筑物高层化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日益普遍 11,住 户成千上万, 社区街道公共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高楼抛掷行为才 成为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凸现出来。所以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是

11、 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新问题 ,对于抛掷物责任不能拘泥于原有的 侵权行为法的具体条文, 否则是很难得到准确的解释的。因此, 制定 中的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该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受害人的角度, 适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这一现代社会新涌现出来的侵权类型予以 调整。抛掷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一种新的侵权, 就在于此种侵权行 为具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 高楼中抛掷的物致人损害。我们之所以称之为高楼抛掷物 致人损害, 一方面, 是因为致人损害的抛掷物是从高楼中抛出的, 因 为是高楼中从上而下坠落的, 所以即使轻微的物件砸在人身上之后, 也容易导致他人损害。而且一旦有人抛掷物品, 受害人对此也很难防 范

12、, 查找真正的行为人非常困难。如果不是从高层建筑中抛掷的物件, 而是从看台上往球场内抛掷物品, 或者从观众席上抛掷奖牌等物件致 人损害等 ,12 不是我们所说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另一方面, 由于现代 社会的建筑物大多采取的是区分所有的状态 ,不像以前独门独院那样 非常容易判断侵权行为人 ,也不能于抛掷物在建筑物内抛出致人损害 之后直接推定某一个业主承担责任, 这就使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 较为困难。第二, 抛掷物致人损害。这就是说此种侵权是因为抛掷物致人损 害产生的 ,所谓抛掷物就是由行为人通过人力抛掷出去而致人损害的 物 ,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人力因素所引发的事件, 其中掺杂了人的行为, 如果纯粹

13、是自然原因引发的, 如大风吹落外墙广告牌或者因为狂风暴 雨致建筑物某一部位脱落, 而致某人损害 ,尽管也有可能归结于某人 的过错, 但并不掺杂某人的积极行为 ,所以它与抛掷物侵权有本质区 别。如果因为建筑物自身的缺陷造成倒塌或者建筑物上的瓦片坠下或 墙面脱落等致人损害, 在法律上应该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来承 担, 其责任是非常清楚的。但是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并非建筑物 自身的缺陷造成的, 而是建筑物以外的物从建筑物向外抛出致人损害 ,而 且这种损害难以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正是因为抛掷物侵权涉及到人的4行为 ,因此在此种行为发生之后 ,就有必要在法律上确定真正的行为 人。第三, 不能发现真

14、正的行为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 侵权法上的一个真空, 乃是因为此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以后 ,常常不 能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够找到直接的行为人, 那么此种侵权不 过是普通的侵权而已, 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就可解决。抛掷物致人损害 的最大特点还不仅仅在于抛掷物本身, 而在于这种侵权行为虽然是人 的积极作为所致 ,但在此种行为致人损害之后, 又常常难以发现真正 的行为人。一方面, 因为从高空中抛掷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又归属于 不同的区分所有人, 甚至是成千上万的业主 ,因而无法推定应当由哪 一个业主承担责任。假如建筑物仍然处于建造过程中 ,或者已经建造 完毕但是还没有售出, 此时, 在找不到

15、真正行为人的情况下 ,此时应 当由施工单位或者开发商承担责任。但是, 一旦销售给众多的业主之 后 ,就无法采用这种推定的方式。另一方面,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时 候, 他和行为人又相距遥远, 不能辨认出行为人。在很多情况下 ,此 种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以后, 除非真正的行为人主动自己承认 ,否则受 害人很难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如果能够找到直接的行为人 ,那么此种 侵权不过是普通的侵权而已, 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就可解决。例如 ,造 成损害发生的物是某人正在进行房屋装修的特殊的建筑材料 ,该物只 能为该装修公司所有, 那么可以认定该装修公司以及业主都应对此损 害承担责任。但抛弃物对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而言

16、, 可以确定出 可能的侵权行为人的范围, 但通常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因此, 抛掷物侵权发生了致人损害 ,需要确定可能的侵权人。可能的侵权人 是指在因果关系上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这些人都有可能承担责任。第四, 受害人可能遭受重大损害。这就是说,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 情况下, 因为抛掷的物品造成楼下的受害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受害 人的损害可能是重大的。几个已经发生的案例都表明了这一点。抛掷 物致人损害 ,也可能会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比如某人推车正好经 过某人的楼下, 从建筑物内飞出一物,将车上的花瓶砸碎。再比如, 某 人开车经过某一小区, 被楼上飞出的物品击中, 导致其汽车毁损。但 财物的损害发生得更为偶然, 且在损害不大的情况下, 也往往不会引 起人们的重视。但在抛掷物致人人身伤害的情况下, 则可能会给受害 人造成重大的损害 ,因为高空中飞下来的物 ,一旦击中某人 ,可能就 是致命的。在发生了抛掷物致人损害之后, 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 都是人身损害。如果没有发生任何损害, 尽管此种抛掷物品的行为会 受到道德的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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