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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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关系和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判断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别: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 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 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2、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 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 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3、报

2、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 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 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 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 担,必须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 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5、法律责任不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

3、释第 9 条、第 10 条、第 11 条规定,雇员与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 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雇员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雇主能够举证证明雇工人身损害 是由不可抗力引起或由雇工故意行为造成,才可以免责。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 身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但在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 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下,定作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 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 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

4、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 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 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三、本案系何种法律关系及应如何承担责任本案中,田厚伟为加工家具找到蔡永建,并委托蔡永建又找到宋忠才,由田厚伟提供 加工生产场所和加工附属设备,并交纳水电费用。虽然加工家具的主要工具多功能电刨子 是蔡永建所提供,而且是计件工资,但仍不构成加工承揽关系,而是雇佣关系。这是因为: 1、宋忠才和蔡永建所提供的是劳务,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并 且除了加工家具之外,还受田厚伟的指派从事装车、卸车等工作,田厚伟看重的是劳动力的价值,并且大部分加工生产工具是由田厚伟提供;2、宋忠才和蔡永建是按加工家具的件 数获得劳动报酬,多劳多得,能在长时间内取得较为稳定的报酬数额,原材料价格的上涨、 家具市场的供大于求等因素与其无关,不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3、基于田厚伟对宋忠才和 蔡永建技能的信任和选任,加工家具必须由宋忠才和蔡永建亲自完成,不能交由第三人完 成。综合以上分析,原审认定蔡永建和宋忠才之间构成雇佣关系不当,蔡永建只是受田厚 伟的指派选任经田厚伟同意的雇员,蔡永健、宋忠才和田厚伟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此原判 蔡永建赔偿宋忠才损失错误,宋忠才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无故意行为,应由田厚伟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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