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突发性疾病身故伤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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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旅行人身意外人身意外伤害伤害保险保险附加附加突发突发性性疾疾病身故病身故伤残伤残保险条款保险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境内外旅行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合同。主险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 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 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以下事故, 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突发性疾病身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2、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 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急 性病身故的, 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且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二)突发性疾病伤残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 并在该疾病发生后一百八十日内造成 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中的 任一损伤, 保险人按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全残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第三条第三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

3、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1. 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 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2. 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3. 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4.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5. 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

4、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 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6.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7.7. 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被保险人自伤、自杀、犯罪或拒捕。 (二)(二)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下列情形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1. 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2.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3. 被保险人

5、选择去政府已发出被保险人选择去政府已发出明令明令危险警告的国家或地区旅行;危险警告的国家或地区旅行; 4.4. 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 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三)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三)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但但属于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属于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除外除外。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保险期间间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但最长不得超过主险合同

6、。 第五条第五条 保保险金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 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对于境外旅行, 被保险人有义务在出境前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预防接种, 办理相 关证明;回国后一个月内到各卫生行政和检疫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感染传染病,应 尽早治疗。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原件; 3. 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 被保险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

7、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以及被 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若为境外出险, 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 面证明材料; 5. 被保险人全残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 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6.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

8、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 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第八条第八条 释义释义 本合同涉及下列本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时,适用以下释义: 1.1.【突发性【突发性疾疾病】病】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指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旅行期间突然 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疾病、慢性 病、精神病、精神分裂、

9、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 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 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2.2.【既往疾病】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既往疾病】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确诊,或虽未经确诊但已经出现典型症状或 已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

10、保险已接受治疗,或合同生效后确诊的疾病根据相关诊治资料说明或在医学上判定无法在保险 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合同开始后的短期内形成的疾病或症状。病或症状。 3.3.【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AIDS。在人体血液。在人体血液 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 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第九条第九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 以本附加保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 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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