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之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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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论房地房地产产开开发发中市中市场场主体信用缺失之主体信用缺失之 权权利利义务义务土木土木 085 金超金超 30 号号摘 要 从政府监管房地产开发的角度出发,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的不诚信行为及原因分析,探索建立完善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和信用制度,从源头上预防房地产交易中的不诚信行为。关键词 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供给主体房地产市场,是指房地产商品交换的领域和场所。房地产作为商品生产出来以后,必须通过流通领域进行市场交换,才能进入消费。从房地产再生产过程来看,房地产市场属于房地产流通领域。同时,房地产商品的交换又必须在一定的场所内进行,例如在售楼处或房地产交易中心,买卖双方签订成交协议,办理相

2、关手续。从这个意义上说,房地产市场也是房地产商品交易的场所。更进一层说,房地产市场是指房地产商品一切交换和流通关系的总和。其内涵既包括土地、房产及相关的劳务服务的交易行为,又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房地产买卖交易以及租赁、典当、抵押等各类经济活动,从经济关系分析,房地产市场是所有这些交换和流通关系的综合,体现了市场中的当事人之间错综复杂的经济利益关系。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经济运行的载体。健全的房地产市场,是房地产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必要前提;是房地产企业运行不可缺少的外部环境,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以致可以说,没有房地产市场便不可能有真正意义

3、上的房地产业。中国改革开放以前,否定房地产的商品性,取缔房地产市场,由此导致房地产业萎缩,而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市场化导向的改革,明确房地产商品性,房地产市场日渐繁荣,带来房地产业的大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增长。这个事实印证了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性。从房地产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分析,它同生产资料市场、生活资料市场、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一样,也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其它市场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房地产供给主体 即指房地产交易中的房地产让渡方,向房地产市场提供交易对象的供给者。按提供的交易对象的差异供给主体又分为两类: (1)房地产所有

4、者。这类市场主体,一般来说向市场提供的交易对象是所有权,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向市场提供经营使用权、租赁权、抵押权等。在土地国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条件下,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成为土地市场供给主体,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土地私有者成为供给主体。 (2)房地产经营使用者。这类市场主体向市场提供的交易对象是土地的使用权。在某些特 定情况下,这类市场主体向房地产市场也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权、抵押权等。 2、房地产的需求主体 房地产交易中的受让方,即指通过交易所得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租赁权、抵押权 等)的受让者。需求主体按其需求房地产的目的的不同,分为两类:(1)房地产使用者。包括各类企业、事

5、业单位和个人。他们从交易中取得房地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其租赁权等,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或个人生活的需要,使用者是房地产市场的最主要需求主体。 (2)房地产经营者。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经营和个人。经营者在房地产交易中获得房地产 所有权和经营使用权,不是为自身使用,而是为了投资开发、经营、出租出卖后从中获利。 3、房地产经营主体 在房地产市场上直接从事房地产商品化经营的经济组织。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主体开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相互联系、互为条件的二个环节:一是从市场上获得房地产作为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二是将开发、建设好的房地产提供给市场出售或出租,以获得相应的收益。从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来看,虽然经营主

6、体也是需求主体和供给主体,但由于他们的业务活动主要在经营方面,他们并不是房地产的最终使用者和最初供给者。因而他们有别于单纯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为强调其特殊的经营职能,有必要将其作为房地产市场的独立主体。 4、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经纪人) 在房地产市场交易中,在房地产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起媒介和桥梁作用的,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个人。在房地产市场上,通过房地产供需双方直接面议而成交是少数的。大量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的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并不直接进入房地产市场,而往往是通过专门从事房地产交易的中介机构来完成交易活动。因此,交易中介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特别是房地产经济比较发

7、达的国家,中介机构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活跃的房地产经营、提高房地产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房地产开发市场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信用缺失,影响了工程竣工验收、按期交付使用、顺利办理产权,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给房地产开发监管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给政府监管提出很高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要求政府致力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加强政府监管、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至关重要。1 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政府职

8、能部门在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实施行政许可,并负有后续监管的责任。由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是建立在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基础之上,因此,不再对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建筑面积进行核算,使得机会主义者有空可钻,提供虚假数据。而且,行政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现象,使得建设、施工单位有机会随意变更规划指标。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缺失,主要体现在:(1)违法建设。体现在不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前期手续不齐全,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2)前期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施工图实际的建筑面积大于

9、申报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图纸不是经过审查的图纸,造成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绿地率达不到规划要求。(3)实施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施工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有意无意地违反设计条件,如擅自变更轴线位置、加层建设,使得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4)竣工阶段。体现在有些建设单位携款逃跑、下落不明,建设项目无法按正常程序办理验收手续,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证,有些还给物业管理带来“后遗症”。2 信用缺失原因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上述现象的产生与市场监管机制不健全、人的机会主义倾向和有限理性有关。(1)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制度经

10、济学角度来看,信用缺失的本质是经济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按照威廉姆逊的定义,机会主义倾向指人们借助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目前,政府管理不到位给机会主义者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参与的市场主体多,管理部门多,由于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且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现象,使得管理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出现管理真空地带。行政管理的缺位,使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有时不会被发现,即使被查实,也只须交纳罚款,而罚金数目远远低于其所获得的经济收益,起不到强有力的威慑作用。市场主体选择不诚信,却得不到惩罚,仍能获得额外的经济效益,说明我们目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不诚信的行

11、为。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尽管房地产开发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可能完全根除,但是可以通过制度建设,依靠内部和外部两种强制力来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增加市场主体信守诺言和履行承诺的可能性。(2)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信用缺失的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信息不对称是房地产开发中市场主体失信的根源。信息不对称,使市场主体机会主义倾向得以显现,这种倾向分为事前、事后两种,事前称为逆向选择,事后称为道德风险。在前期报批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逆向选择。例如在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知道审批部门不核算建筑面积,出于机会主义的动机,虚报建筑面积;而建设单位在过去有虚报建筑面积的行为,但行政管

12、理部门对此并不知情。这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房地产开发周期长,同一单位可能会有多个项目交叉运作,存在前一个项目未竣工验收,后一个项目又进行前期报批;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数量多,有些是专门为项目开发而成立的项目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很难判断 A 公司的失信行为是否应记到 B 公司头上;三是有些建设审批权下放,市、区两级审批机构难以知悉某市场主体过去是否存在失信行为。在建设阶段,非对称信息将导致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即管理部门难以监督市场主体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管理部门管理的目标侧重于全局性,重在培育诚信市场,对具体项目的管理大多采取抽查的方式或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市场主体可能利用这个管理漏洞,随意变

13、更规划指标,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期交房、产权办理等方面留下后遗症,严重损害了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尽管市场主体存在机会主义倾向,可能产生失信行为,但市场主体选择守信还是失信,是个博弈的过程。如果其失信的短期利益所得大于长期利益损失,他会选择失信。目前对市场主体失信行为的处罚机制促使市场主体选择失信。例如超面积建设,以厦门为例,超建 1m2,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法律规章对违法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按违法建设部分土建工程造价的 60%即 180 元/ m2;土地部门要求建设单位补交超建部分的土地费用,房地产售价在 5 000 元/ m2 左右,收入与费用相抵,仍有 3 000 元/ m2 以上

14、的盈余,超建的效用太大了。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失信受损、守信受益,让人们真切地认识到诚信可以给自己带来利益,是一个永远受用的无形资产。3 解决思路为解决上述失信行为,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可通过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等形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以法律为保障、道德为支撑的有效管理体系。(1)建立系统、完善的行业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开发管理的法律规章,但这些法律规章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企业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与“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相应的法律准则和约束体系。而且,目前并没有一个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系统的信用信息得不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

15、监管机制。因此,我们必须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订行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并建立有效整合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有法可依的法律环境。(2)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审批管理。对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设计单位超面积设计的情况,可以通过加强政府审批、审查部门间的协作,共享建设审批成果来加以解决。即在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技术审查时,审图机构除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确认是否超过规划局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所核定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同时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核算的建设面积,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面积

16、控制的依据。规划部门确认施工图审查意见书的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面积一致时予以发放批文。对出现两套不同图纸而超建的现象,可以通过完善施工图审查的操作办法来加以解决。(3)加强规划放样验线的批后监管。为减少擅自变更轴线位置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加的行为,很多地方增设0.00 验线环节,要求建设单位将0.00 验线资料报送规划管理部门盖章确认后才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这样再加上测量所花的时间,整个时限较长,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而且由于0.00 验线不属行政审批事项,增设0.00 验线环节,有以加强行政管理之名、滥行行政审批的嫌疑。 (4)加强违规查处力度。有效发挥法律和市场机制对失信行为的双重惩罚机制,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护守信企业、购房业主的合法权益,为房地产开发中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建设奠定基础。对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的行为,包括设计单位不按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及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对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超建、扩建等违反规划指标要求的或不办理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单位不履行监管职能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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