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都来保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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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康海康都来保都来保两全保险条款两全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

2、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4.2 宽限期

3、 5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保单借款 5.3 保险费自动垫缴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解除合同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8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合同内容变更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4 地址变更 9.5 司法鉴定 9.6 争议处理 10 释义释义 10.1 投保年龄 10.2 周岁 10.3 法定身份证明 10.4 保单周年日

4、 10.5 保单年度 10.6 意外伤害 10.7 全残 10.8 乘客 10.9 搭乘 10.10 公共交通工具 10.11 毒品 10.12 酒后驾驶 10.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 驶 10.14 无有效行驶证 10.15 现金价值 10.16 潜水 10.17 攀岩运动 10.18 探险活动 10.19 特技 10.20 利息 10.21 借款利率 海康海康都来保都来保两全保险条款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都来保两全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

5、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本合同

6、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

7、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本合同的投保份数乘以两万元人民币。 本合同的投保份数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份数 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份数为投保份数。 2.2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六年、八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七种,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零时止。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 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疾病疾病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

8、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 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2 疾病全残保险金疾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全残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 全残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较高者给付“疾病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 合一项以上的全残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

9、保险金 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身故,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较高 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4 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全残, 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全残全残, 本合同

10、效力终止,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 和全残全残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较高 者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全残情形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5 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乘客身份搭乘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3 条的“意外 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身故保险 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6 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1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乘客身份搭乘搭乘陆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4 条的“意外全残保险金”外,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陆地交通意外全残保险 金”予被保险人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全残情形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2.3.7 海上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乘客身份搭乘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工具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3 条的“意外

12、身故保险金”外, 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 2.3.8 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乘客身份搭乘搭乘水上公共交通公共交通工具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事 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全残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4 条的“意外 全残保险金”外, 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海上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予被 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的全残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9 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乘客身份搭乘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

13、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3 条的“意 外身故保险金”外, 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空中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3.10 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乘客客身份搭乘搭乘民用或商业飞机航班时,因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意外伤害 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全残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除给付第 2.3.4 条的“意 外全残保险金”外, 我们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50%给付“空中交通意外全残保 险金”予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

14、项以上的全残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 限)。 2.3.11 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单满期日的零时仍生存,则我们按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的 110%给 付“满期保险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2.4.1 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保险金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免除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疾病全残全残,我们不承 担给付第 2.3.1 条和第 2.3.2 条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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