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考点(7.2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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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20162016 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法规及相关知识周学习计划周学习计划- -考点篇考点篇7 7 月月 2525- -7 7 月月 3131 日日(优路资料,严禁复制)(优路资料,严禁复制)环球优路教育教学教研中心环球优路教育教学教研中心 二零一六年二零一六年七七月二十五月二十五日日优质教育成功之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二层环球优路教育1咨询电话:400-077-660620162016 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法规及相关知识

2、周学习计划周学习计划- -考点篇考点篇7 7 月月 2525- -7 7 月月 3131 日日通知通知各位学员大家好,周计划自 6.20 号进行以来已进行了 36 天,感谢大家在这 36 天里对周计划的信任与支持。相信在这 36 天里肯定有不少学员收获颇丰。为了更合理的帮助大家学习,给大家留出自我总结和消化的时间。从下周起周计划直播答疑暂停两周(8.1 号-8.15 号),周计划资料正常发送。希望各位学员能抓住这宝贵的两周时间将前段时间我们所学习的知识点进行梳理和强化。如果大家对接下来的周计划有好的建议或者在学习中遇到什么问题欢迎在自己的学习中心里的答疑中心进行留言。1Z3080001Z308

3、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1Z3080101Z308010 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建设工程纠纷主要种类和法律解决途径1Z3080111Z308011 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建设工程纠纷的主要种类一、建设工程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具有不可处分性。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普遍的民事纠纷主要是合同纠纷、侵权纠纷。二、建设工程行政纠纷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

4、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1Z3080121Z308012 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一、和解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性质上仍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二、调解三、仲裁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

5、法的调整,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等不能仲裁。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一)自愿性优质教育成功之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二层环球优路教育2咨询电话:400-077-6606(二)专业性(三)独立性(四)保密性(五)快捷性(六)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四、诉讼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是:(一)公权性(二)程序性(三)强制性1Z3080131Z308013 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基本特点是:(1)提出行政复议的,必须是

6、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3)当事人只能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是:(1)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发生的争议;(2)行政诉讼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3)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

7、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1Z3080201Z308020 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1Z3080211Z308021 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1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 1 年的地

8、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优质教育成功之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二层环球优路教育3咨询电话:400-077-6606(2)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主要营业登记地为住所地。(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原告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

9、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3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房屋买卖纠纷、 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

10、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五、管辖权转移所谓管辖权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1Z3080221Z308022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一、当事人狭义的民事

11、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 12 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优质教育成功之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二层环球优路教育4咨询电话:400-077-6606体推荐的公民。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民诉法规定,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

12、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1Z3080231Z308023 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民事诉讼的证据和诉讼时效一、证据的种类(一)书证和物证民诉法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二)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包括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以及储存于软盘、硬盘或光盘中的电脑数据等。对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1证人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13、2当事人陈述(四)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注意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五)电子数据常见的电子证据有电子邮件、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此外,可电子编辑的移动通讯通话记录、短信也属于电子数据。二、证据的保全(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作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证据保全的申请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

14、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 48 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优质教育成功之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7 号中扬大厦二层环球优路教育5咨询电话:400-077-6606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

15、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三)证据保全的实施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三、证据的应用(一)举证时限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 15 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 10 日。当事人因客观原因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未逾期。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

16、法院应当采纳。(二)证据交换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三)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2.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的质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四)认证(1)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2)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3)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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