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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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雄市政府社會救助高雄市政府社會救助申請中低收入老人中低收入老人 生活津貼補助生活津貼補助資格 為何?申請時須檢具哪些 資料? 1.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具下列資格: (1)年滿 65 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之市民。 (2)未接受政府其他生活補助亦未經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高雄市政府當年公布最低 生活費(11,309 元)標準 2.5 倍 (28,273 元),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 消費支出 1.5 倍(26,483 元)者。凡未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16,964 元),每月 發給新臺幣 6,000 元

2、;達最低生活費 1.5 倍(16,964 元)以上,且未超過臺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 1.5 倍(26,483 元)者,每月發給新臺幣 3,000 元。 (4)全家人口之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 250 萬元,每增加一人, 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 (5)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650 萬元。 2、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 (1)全家戶籍謄本。 (2)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暨財產證明文件(低收入戶免附)。申請低收入戶低收入戶之資 格為何? 一、申請日起回溯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4 個月之本市市民。 二、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

3、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且家庭總收入未超過全 家最低生活費(97 年每人每月不得超過 10,991 元,98 年度每人每月不得超 過 11,309 元)。 三、存款(含有價證券及投資):全家 4 口以內(含 4 口),存款本金不超過 30 萬元 ;逾 4 口者,每增加 1 口得增加 5 萬元。 四、不動產: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不超過 260 萬元。五、自有汽車乙輛,總排氣量未達 1600c.c,且車齡超過 4 年以上者;以營生為 主或特殊照顧需求者不受此限。 本市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如何 申請? 一、為適時助民紓困及便民之需,本市低收入戶之申請係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二、市民可檢

4、具下列證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里辦公處)申請: (一)申請人身份證、印章。(二)全家戶口名簿影本。 (三)不動產暨所得稅證明。(四)高中以上學生證影本。 (五)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六)醫院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三、經區公所核定後函復申請人及里辦公處。 申請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子 女收益是否應列入 計算? 一、依社會救助法(94.01.19 修正)之規定,所稱低收入戶,係指家庭總收入平 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97 年每人每月不超過 10,991 元), 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二、社會救助法所稱家庭應計算人口之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

5、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符合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資格 者,可獲補助金額 為何? 第一類:戶長及家屬每人每月 10,991 元。 第二類:每戶每月 5,元。 第三類:每年三節(春節、端午、中秋)每節每戶,元 本市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各項 補助何時發放?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孤苦兒童生活補助於每月底發放,以及就學生活補助於月底發 放,皆直接匯入申請人帳戶。 申請中低收入戶身中低收入戶身 心障礙者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資格為何?申請時 須檢具哪些資料? 1、申請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應具下列資格: (1

6、)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身心障礙手冊之市民。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者(26,483 元)。 (3)全家人口之存款(含投資)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 200 萬元,每增加一人, 增加新臺幣 25 萬元。 (4)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 650 萬元。 (5)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6)未重複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補助或津貼者。 2、申請時須檢具下列資料,至所在地區公所社會(經)課申請: (1)全家戶籍謄本。(2)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3)國稅局出具之全家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低收入戶免附)。本市單親家庭單親家庭皆可 申請政府相關補助

7、嗎? 本市單親家庭補助對象係指獨力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之中低收入單親家庭,至於所 稱中低收入單親家庭,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5 倍 之單親家庭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全戶人口存款本金 未超過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具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二)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負擔其生活者。 (三)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僅由父或母之一方實際照顧者。 (四)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未經銷案達六個月者。 (五)父母一方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8、(六)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七)被單身收養者。本市對中低收入單中低收入單 親家庭親家庭的補助措施 哪些? 一、六歲以下兒童全民健保醫療補助。 二、托育津貼補助。 三、子女生活補助及子女生活教育補助。 四、緊急生活補助。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中低收入 單親家庭子女單親家庭子女托育 津貼? 服務對象: 一、設籍本市二年以上,其未滿十二歲之子女就托(讀)於本市立案私立托嬰中 心、托兒所或幼稚園及課後托育中心,其全戶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 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全戶人 口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具下列情

9、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二)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負擔其生活者。 (三)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僅由父或母之一方實際照顧者。 (四)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未經銷案達六個月者。 (五)父母一方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六)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七)被單身收養者。 二、補助金額:每人每月補助三千元。 三、申請文件及程序: (一)戶籍謄本。 (二)國稅局出具之全戶所得、不動產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單。 四、上述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托育補助證,核准後將托育補助證影本交付 幼童就托(讀)之托

10、嬰中心、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或幼稚園,再由園所彙整每三 個月向社會局或教育局請款。 五、各轄區區公所社會(經)課服務單位及電話: 鹽埕區公所:5616237。 楠梓區公所:3517121。 前鎮區公所:8215176。 左營區公所:5831111。 新興區公所:2238146。 鼓山區公所:5618354。 三民區公所:3227644。 苓雅區公所:3322351。 小港區公所:8122260。 前金區公所:2512090。 旗津區公所:5712500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中低收入 單親家庭子女單親家庭子女生活 教育補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二年以上十八歲以下,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

11、生活費 2.5 倍且 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五倍全戶人口存款本金未超過一定金額, 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獨力照顧其生活者。 (二)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負擔其生活者。 (三)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僅由父或母之一方實際照顧者。 (四)父母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且未經銷案達六個月者。 (五)父母一方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且在執行中者。 (六)父母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七)被單身收養者。 二、補助標準: (一)生活補助:十五歲以下,按核定人數每月補助一、八元。 (二)教

12、育補助:國小每學期二五元。 國中每學期一、二元。高中(職) (含五專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二、五元。 大學(含五專四,五年級)每學期七、元。 三、申請文件: (一)戶籍謄本。 (二)國稅局出具之全戶所得、不動產及綜合所得稅籍資料清 單。 (三)申請教育補助者請檢附學生證。 四、申請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社會局第二科(電:3373374) 。 五、撥款單位:社會局第五科(電:3373378-9)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中低收入 單親家庭單親家庭緊急生活 補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2 年以上,獨力撫養 18 歲以下子女之單親家庭,具有下列 各款之一: (一)離婚、配偶死亡者,離婚者,

13、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為限。(二)非婚生子女未經生父認領。 (三)非婚生子女雖經生父認領,但以父或母之一方單獨對於子女行使監護權為限。(四)夫妻之一方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五)夫妻之一方被處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且在執行 中。 (六)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經提起請求同居之訴獲勝訴判決,或成立訴訟 上和解,他方仍具不履行且在繼續狀態中者。 (七)單身收養子女。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 2.5 倍 (26,770 元)且未達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25,625 元) ;全

14、家 存款(含投資)一口未超過 120 萬元,每增加一口增加 18 萬元;全家土地公告現 值及房屋總值未超過 650 萬元,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罹患嚴重傷、病,需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 (二)照顧罹患嚴重傷、病,需 3 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受撫養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致不能工作。 二、服務內容: 按當年度每月最低生活費視狀況核定核發 1 至 3 個月,應於急難事實發生三個月 內申請。 三、應備文件: (一) 、全戶戶籍謄本。 (二) 、國稅局出具全戶所得、不動產、綜合所得稅稅籍清單。 (三) 、郵政儲金簿封面影本。 (四) 、最近 3 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 (五) 、其他證明文

15、件(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在監執行 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等) 四、受理單位:社會局婦女及單親服務中心 2368413 如何申請中低收入 戶子女生活補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之中低收入戶所扶養的十八歲以下子女,其全戶總收入平均每人 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父母因失業、疾病、犯案服刑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無力維持子女生活者。(二)父母一方死亡或離婚,負教養責任之一方,雖有工作能力,為照顧其生活 而無法就業者。(三)父母雙亡,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確實無法負擔其生活者。 (四)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自行撫育。 二、補助金額:每人每月一、八元。 三、應備文件:(一)戶籍謄本(二)國稅局出具之全戶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四、服務單位及電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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