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2)——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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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 土地分配及其变化(2)以河北省清 苑县 4 村为例四、地权变动的方式旧中国农村地权变动主要是通过土地的买卖、典当和分家析产来实现的。其中土地的典当本来是以土地为抵押品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本身并不造成地权的转移,但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土地买卖的先声,即由典当开始,最终形成买卖关系而完成地权的转移,故我们把它也看作地权变动的形式之一。1、 土地买卖清苑的土地买卖程序与其他地方大致相同,即一般都要通过中间人的说合,议定条件,订立契约,方能成交。中间人可以是专以说中为业的“经纪人”或“牙纪人”,也可以是买卖双方都信任的普通“经中人”。卖田契约俗称“死契”,意思是不能

2、反悔。契约上要清楚载明买卖双方姓名、田地亩数、位置、价格及年月日,最后由买卖双方和中间人画押。买卖交易费用,除由买主承担酒席费外,还有一定佣钱(叫中佣费或牙钱),由买卖双方分摊。分摊佣钱的方法有二:一种为“成三破二”,即买方出地价的 3,卖方出 2;另一种为买卖双方等摊:或各出地价 3(共出六分),或各出地价 2.5(共出五分)。此种佣钱,据张培刚调查,并不完全由经中人独得,而是要分一部分给村中小学充教育经费:学校和经中人或各得一半,或学校得三分,经中人得二分1 。此外,契约要经政府认证并缴纳 6的验契税,一般由买卖双方各出 3。2关于解放前清苑地区的土地买卖情况,本文研究的 4 个村庄只有固

3、上村做过此项调查,兹将结果列下:表 23 19301946 年固上村土地买卖情况年份|土地变动户数|买 进|卖 出|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平均数|27|126.04|3990.59|31.66|102.11|3763.61|36.86 1930|7|29.3|755.20|25.77|118.8|2110.04|17.76 1931|12|21.4|1435.53|67.08|198.4|14278.54|71.97 1932|23|67.7|2972.07|43.90|60.0|1993.45|33.22 1933|14|45.

4、04|1475.11|32.75|21.6|1715.00|79.40 1934|34|306.45|12859.81|41.96|89.75|5018.91|55.92 1935|44|375.03|18158.05|48.42|272.2|9149.09|33.61 1936|8|27.5|2049.43|74.52|92.1|1638.96|17.80 1937|18|121.37|2071.06|17.06|169.95|9361.74|55.08 1938|33|110.30|2927.02|26.54|102.7|2431.21|23.67 1939|41|136.63|4118.

5、78|30.15|167.45|5431.79|32.44 1940|35|132.71|2899.52|21.85|156.4|3399.74|21.74 1941|13|48.40|1581.19|32.67|20.3|755.71|37.23 1942|23|102.90|2462.01|23.93|37.0|984.84|26.62 1943|33|97.70|2152.09|22.03|82.8|2265.51|27.36 1944|45|216.15|3907.32|18.08|59.8|1406.80|23.53 1945|55|220.35|4306.32|19.54|44.5

6、|1249.19|28.07 1946|22|83.69|1709.57|20.43|42.1|790.82|18.78从表 23 看出,固上村的土地买卖还是相当频繁的。19301946 年间,村内土地变动户数最少的年份是 1930 年和 1936 年,只分别有 7 户和 8 户;最多的是 1945 年,计有 55 户;其余年份在 10 几到 40 几户之间;17 年平均为 27 户。这期间,固上村3总户数 1930 年为 305 户,1936 年为 319 户,1946 年为 383 户。据此计算,1930 年土地变动的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为 2.3,1936 年为 2.5,1945 年最高,

7、达到14.5(按总户数 380 户约略计算),其余年份则在上述区间波动。土地买卖的数量,17 年间买进总数为 2142.62 亩,卖出总数为 1735.85 亩,年平均买进数为126.04 亩,卖出数为 102.11 亩。解放前三个调查年份固上村人户占有耕地的总数平均为 7388.61 亩。据此计算,年平均买进耕地数占耕地总数的比例为 1.7,卖出数的比例为 1.4。以上的计算当然都是约略的,土地的买进、卖出不会都在本村的耕地间进行(这也是各年买进、卖出数并不相等的一个原因),但可以大致看出当时固上村土地买卖的规模。表 23 还提供了关于土地价格的有价值信息。清苑县的土地价格同任何其他地方一样

8、,因土地等次、灌溉条件(是否水浇地)、地块位置等因素而十分不同;在县内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也很不相同。即使在同一地方、同一时间,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发生在不同买主和卖主之间,也往往有价格上的差异,不过这种情况下的价格差别比较小。一般说来,在某一地方的一定时间里,相同质量和位置的地块,大致是有一个公认的价格的。根据河北省统计局廿八年来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 年1957 年)公布的 1958 年对解放前清苑县地价调查的数据,就一般情况而言,19301946 年期间调查地域内不同等次耕地的价格约略如表 24 所示:表 24 19301946 年清苑县地价变动情况(单位:元/亩)耕地等次|1

9、930 年|1936 年|1946 年 上等地|80|60|45 中等地|45|35|204下等地|35|25|8实际情况当然要复杂得多。比如同是上等地,因位置不同(离村远近),价格不会相同;有无灌溉条件价格也不同。不过,在固定的地域、固定的时间内,对地价影响最大的因素还是土地的等次。相同等次的土地,价格差异通常都维持在一定幅度之内;而不同等次的土地,其价格差别是很大的。由表 24 看出,一亩上等地的价格,1930 年约为中等地的 1.78 倍、下等地的 2.29 倍;1936 年约为中等地的 1.71 倍、下等地的 2.4 倍;1946 年约为中等地的 2.25 倍、下等地的 5.63 倍。

10、从动态来说,则无论何种等次的耕地,其价格变动趋势都是下降的:以 1930 年的价格指数为100,则 1936 年上、中、下三种地的指数分别为 75、78、71,1946 年分别为56、44、23。现在来看固上村的土地价格及其变化趋势。由于调查时并未区分土地等次,表 23根据历年买卖数量和总价格计算出来的平均地价是各等次耕地交易的平均价格。但是这种计算的结果是否符合或接近各年实际的各等次耕地的平均价格,取决于该年买卖的耕地中是否包括有各等次的耕地及其所占比例。一般说,土地交易量大、买卖户数多的年份,计算结果的可靠性比较大,反之则否。例如 1936 年,当年只有 8 户买卖耕地,买进量为 27.5

11、 亩,总价格 2049.43 元,平均每亩 74.52 元;卖出量 92.1 亩,总价格 1638.96 元,平均每亩 17.8 元。买卖价格相差如此之大,显然是由于买、卖的耕地质量不同:买进的大部分或全部是上等地,而卖出的则大部分或全部是下等地。为尽可能消除上述因素的影响,从而以比较接近实际的“各等次耕地的平均价格”在不同年份间进行比较,观察其变化趋势,我们将表 23 的耕地买卖数量及价格数据以 3 年为一组计算其平均值,最后一组为 1945 年和 1946 年的 2 年平均,结果如表 25 所示。5表 25 19301946 年间固上村耕地买卖平均价格(三年平均)年份|买 进卖 出|数量(

12、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数量(亩)|价格(元)|平均价格(元/亩)193032|118.4|5162.80|43.60|377.2|18382.03|48.73 193335|726.52|32492.97|44.72|383.55|15883.00|41.41 193638|259.17|7047.51|27.19|364.75|13431.91|36.82 193941|317.74|8599.49|27.06|344.15|9587.24|27.86 194244|416.75|8521.42|20.45|179.6|4657.15|25.93 194546|304.04|

13、6015.89|19.79|86.6|2040.01|23.56从表 25 看出,在这十几年间,固上村的平均地价是不断降低的。以 19451946 年与 19301932 年相比,买进价格大约降低了 54.6%,卖出价格大约降低了51.7%。这种变化趋势,如图 1 所示。解放前的十几年间清苑县耕地价格总体趋势走低,主要是因为这一时期社会动荡不安,农村经济衰落,并受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斗争政治因素影响。三十年代初,从1929 年开始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波及到中国,各地农村均受打击,清苑亦不例外,农业经营亏本,卖地的人增多,买地的人减少,遂导致地价降低。正如当时到清苑做过补充调查的张培刚分析的:“近几年

14、来,清苑农村和其他农村遭遇着同样的命运,内受天灾的打击与威胁,外受国际商品的竞争与压迫,农业经营既多损失,销售又遭亏本,遂致欲放弃土地的农人增多。同时富裕农家多迁居都市,留居农村者亦不愿投资于无利可图的土地上。这样,卖土地的人增多,买土地的人减少,自使地价剧降”。2 1937 年,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刚刚过去,尚未完全恢复元气,又爆6发了持续八年之久的抗日战争。抗战期间,清苑县是日伪政权和共产党八路军互相争夺、激烈斗争的敌后抗日前线,一直处在战争状态,加之天灾频仍,农业生产总体上是停滞甚至萎缩、下降的。这种状况,当然会造成有地的人纷纷抛售土地,从而地不值钱,地价下降。赋税繁重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

15、敌占区村庄,日伪政权横征暴敛,捐税苛重,其中许多是按土地多少负担的,土地愈多,负担愈重。在建立了抗日政权的根据地村庄,实行“合理负担”、 “减租减息”和“统一累进税”政策,亦对占地多的地主、富农不利,不仅抑制了他们积聚土地的愿望,而且促使他们千方百计分散土地,甚至廉价出卖。在日伪和抗日政权互相争夺的游击区村庄,形势不定,两面负担,土地也不可能值钱。抗战胜利后,清苑广大农村基本上都成为共产党领导下的解放区(只有靠近保定市的少数几个村庄处在国民党统治下),地、富失势,土地改革只是迟早之事,在这种形势下,谁又愿意多多置买土地,将来成为穷人的斗争对象呢?在中国传统农村的封建生产关系下,土地买卖一般会导

16、致地权集中的发展,地价也会随着这一过程的加速而不断升高。然而在解放前这十几年的特殊时期,由于社会动荡不安,农村经济衰落,以及共产党领导的农村革命等政治因素的影响,我们看到了一个相反的发展趋势,这就是土地愈来愈不值钱,以及与之相关的地权的分散化过程。2、 典当土地典当是出典人以土地为抵押品而获得所需资金的一种农业融资方式。到一定期限,出典人只要还上这笔资金(典价),就可以将土地从典入人那里收回,因此典当本身并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然而在实际上,出典人在很多情况下往往还不7上典价,在经过典入人的“找价”之后,最终将土地“典绝”即出卖,所以土地的出典经常是出卖的先声。清苑典地的程序与卖地基本相同,也是凭中间人说合,写立契约,最后由典出典入双方及中间人画押。典契俗称“活契”,盖因典出之地可以赎回之故。典契的内容、格式大致同卖契,但多出典期一项,为卖契所无。典期即土地赎还期限,双方事先约定,于契上载明。典期长短不一,最少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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