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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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拓展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视 角 拓展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视角 邱立志陈效成 ( 北京市 电力公 司,北京 1 0 0 0 3 1 )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政 治 、经济、社会、法律等外部环境均发生 了深刻变 化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情况 比较复 杂 ,对 保护 工作带来 了综合性的 、全方位的影响。 北京地 区 电网环境 存量隐 患达 3 7 0 0余处 ,其 中 基建遗留隐患达 4 0 0余处,涉及到树木、房屋、堆物 等一些严重隐患,每年发生的因吊车特种机械违章施 工导致的电网事故层出不穷 ,且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统计 ,0 5 0 7年,每年增幅比例达 1

2、6 ;林电矛盾 依然突出,因树木超高造成配网停电事故达到 4 0余 起 。虽然造成事故的原 因是 多方面 的,但其 中电力设 施保护 的法律体 系不完善 ,无疑是 电力设 施保护 工作 陷入被动 的一个重要原 因。作为 电力设施保护法 律依 据的一些电力法律法规 ,囿于制定时的体制和社会条 件 ,与现今的需要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距离。依照原 有的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现实的涉电纠纷 已经不 符合现在的状况。电力法规中比较多的模糊规定,如 “ 电力部门”、 “ 电力主管部门”等,已经不适应当 前的形 势。一 方面,随着全 民法 律意识的提高和 新的 法律的制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的法律环境更加

3、严峻;但另一方面 ,作为保护社会全体成员的法律制 度的完善,也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法 律途径。因此,探讨现有法律背景下的对策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完善问题 ,拓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视 角有着不容忽视的现实意义。 1 运用物权法的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物权法的实施对 电力设施保 护工作带来 了深远 的 影响。电力设施作为电力企业重要的生产资料,也应 当受到物权法 的保护 。当电力设 施受到侵害时 ,除了 受到 电力法 的保护 外 ,企业还 可以运用物权法的有关 规定和原理,保护 自身的权利。 案例 l :某电力企业所属的一条 l l 0千伏线路穿 越一 条已经干涸多年的河 滩 ,线路运行

4、不久 ,周边 一 家建筑材料场不断的在杆塔周 围挖沙取石 ,在采沙 工 作面 距 离杆塔 仅 5米远 处饶 过 杆塔继续 在 杆塔周 边作业 ,逐步使杆塔成为一座孤岛,但由于没有对杆 塔造成明显的危害而没有引起建筑材料场和电力企业 的重视。这种状况一直保持了多年 近年来,随着电 力企 业设备 整改和清理隐患工作的展开 ,电力企业要 求建 筑材料 场对 “ 杆塔孤 岛”修砌 围堰护坡 ,防止孤 岛因雨水冲刷塌陷危及杆塔 ,以保护 电力设施的安全 运行 ,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 下,电力企业以建筑材料场的行为危及了杆塔运行安 全 ,随时有倒塔危险为由向法院起诉,依据民法通则 第 8

5、 3条的规定 ,要求对 方对沙坑进 行 回填或 修砌护 坡消除危险。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建筑材料场的采 沙行为虽然导致了电力企业的杆塔形成孤岛,危及到 杆塔的运行安全,但该行为发生于 3 年之前 ,电力企 业并未就建筑材料场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已经超过法 定的诉 讼时效 ,其主 璺篁! 塑 圈嗣 电力技术 张不予支持,故驳回电力企业的起诉。 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为 电力企业灵活运 用多种 法律手段保护电力设施提供了选择的机会。以本案为 例,在电力企业没有行政执法权的情况下,可以提请 安全监督部门、电力管理部门对建筑材料场的侵权行 为采取行政措施,也可以运用民事

6、法律的规定维护 自 身的权利。通常对此类案件都依照电力法、电力设施 保护 条例的规 定保 护 电力 设施 ,或者 依据 民法通 则 第 8 3 条的规定 ,依 照处理相邻关 系的原则来主张权 利 ,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等。但 是 ,这种权利的保护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时效的期 间起算标准是 “ 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之日起两年”。本案中,电力企业多年以前就发现了 建筑材料场的挖沙取石并逐渐危及到电力设施的行 为 ,并且 因为 日后 自然因素 的作用使孤 岛逐渐减小 , 严重危及到 了杆塔的安全 。在物权法实施以前 ,因为 危及电力设施的行为发生在 3 年以前,依据

7、电力法和 民法通 则的有关规定就 不能有效 的维护 电力企业的权 利 。其 实,根据侵权法和物权法的原理 ,电力企业作 为受害人 ,既可以行使基 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 ,也可 以行使 基于物权的请求权 。这两者的主要区另 U 在于 , 行使物权的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只要侵 害行为存在 ,就可以请 求法院对物权进行保护 。在本 案 中 ,无论建 筑材料 场危 及 电力企业物 权 ( 电力设 施 )的行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和终止的 ,只要对电力 设施的危险存在,电力企业就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提 起诉讼 ,保护电力设施的安全。 2 运用合同法的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案例 2 :某地区有 2处严重危及

8、线路运行安全的 树木隐患,均为基建遗留造成。基建施工建设单位架 设线路时 ,与树权人达成 了补偿 协议 ,支付 了 1 6 8 万元的补偿费,要求树权人对线下的树木进行修剪, 并保持对导线 8米的安全距离。按照电力法规的规 定 ,电力线路建设时只予 “ 一次性补偿” ,并应当与 树权人 “ 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补偿 后的线路维护、运行工作不再是补偿的范围。但是在 签订协议时,却写成这样的内容:乙方 ( 树权人)须 将线路下方及边线两侧五米之内线路走廊树木高度控 制在 8 米之内,协助甲方将工程顺利完成。这造成了 在施 工期 间 ,部 分树 苗还没 有长 到 8 米 ,树权 人根

9、本就不用修剪 ;施工完成两年后 ,树苗长高 ,超过 了8米,已经接近导线,构成了严重危及线路安全的 隐患 ,但是树权人却根据 “ 协助 甲方将工程顺利完 成”认为补偿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运行单位从未就砍 伐或修剪树苗给予过补偿为由,拒绝砍伐或修剪。由 于前期施工单位和后来接管线路的运行单位分别属于 不 同的法人单位 ,不是同一法律主体 ,运行单位对施 工单位所支付的修剪树苗补偿合同无权进行解释和主 张权利 ,只得对基建 施工单位 已经支付过 补偿的树 苗 再次进行补偿 ,但是树权人在线路运行后在苗圃内又 补种了大量树苗和原来的树苗已经长高,市价增值, 补偿金额上升。以该处苗圃为例,树权人现在要求

10、补 偿 8 0万元 ,与运 行单 位提 出的补偿数 额相距甚远 , 导致双方一直不能达 成协议 ,隐患不能消除 。如果运 用合同法的原理 ,在订立合 同时所举例子 中,如果合 同上写明树苗不能超过 8 米的高度,达到保障甲方线 路安全运行的标准,就不会出现 日后的争议,一旦树 苗长高了 ,超过 8 米 ,树权 人就有 义务进行修剪 ,树 权人不进行修剪,不仅构成了合同违约,也违反了电 力法的规定,责任是十分清晰的,不会形成危及电力 设施安全的隐患。目前,很多合同在内容上存在严重 缺陷,没有违约条款 ,没有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甚 至也没有履行期限和要求。这样的合同必然为隐患的 形成和 日后发生

11、纠纷埋下伏 笔。所以 ,电力设施 建设 单位在前期签订的各种补偿协议时,要考虑到合同的 权利义务转让问题,不仅要考虑到电力建设和运行一 方可能出现的合同权利的转让问题,也要考虑到树权 人 ( 或房产权人)合同义务的转让问题, ( ( 合同法 第 7 9条至 8 9条的规定在合同中做出了明确约定 ,而 不能只是 “ 铁路警察 ,各管一段”。运行单位在交接 验收时,除了严格执行验收规程的标准外,还要对施 工单位所签订 的有关 合同进行审核 ,对电力基建和运 行的衔接工作应当有制度上的保障。在当前电力法规 不尽完善的情况下,充分运用合同法的规定,对处理 基建遗留的各种危及电力设施的情况,将有很大的帮

12、 拓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视角 助。 对一些可能危及电力设施的大型基建施工行为 , 在施工方 申请用电时 ,在签订供用 电合 同时 ,添加或 补充上保护电力设施的条款 ,也是一项需要认真研 究、探讨 的保护 电力设施的途径 。 3 运用刑法保护电力设施 依据刑事法律保护电力设施的界定在于损坏或破 坏电力设施的行为构成了犯罪,需要强调的是,不仅 仅是盗窃和故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野蛮施工、违章指挥、不听电力企业劝阻和制止的可 能危及 电力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和一些 因疏忽 大意 的 过失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同样也可能构成犯罪 而受 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 在运行巡视中,经常发生当

13、巡视人员发现危急线 路的安全隐患采取制止措施时,违章施工人员不以为 然的表示出了事故赔偿电力企业的损失,这些人员并 没有认识到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3 :某装饰工程企业因承建建筑施工 ,在施 工手续不完善 ( 建委和规划部门的审批手续正在办理 中)的情况下,既没有和电力管理联系也没有采取任 何的安全防范措置,擅 自在距离杆塔 2 米的线下施 工,造成杆塔断裂 ,导线断落、停 电 2 4小时的重大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 7 0多万元。区政府为此召开 了现场会,公安部门虽然对事故立案,尽管肇事者承 认知道是在保护区内违章作业,电力企业强烈要求追 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公安以肇事者过失造成事

14、故 为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要求双方进行民事调解,在 协调过程中肇事者逃逸,致使案件一直没有得到处理。 本案中,肇事人属于违章施工损坏了电力设施 , 不属于故意破坏的范畴,但是,因为电力设施属于公 共设施,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刑法上加强了对 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对于过失行为导致的电力设备 损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 肇事行为造成了停电 2 4小时、损失 7 9 万元的后果 , 触犯了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违章施工导致的电力运行事故中,有一种情况 也可能要追究肇事人的刑事责任。这是指违章施工企 业的职工 由于不服从管理 、违 反规章 制度或者 强令 工

15、 人违章 冒险作业而发生 重大伤 亡事故或者 造成其他严 重后果的行为。这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现实工作 中,特别是在吊车碰线事故中,几乎都存在着违章操 作的问题,甚至在电力企业屡次制止的情况下 ,仍然 强行操作 ,结果造成 了重大运行事 故。刑法这个条款 的规定虽然不是完全针对 电力设 施保护 的 ,但 包括 了 造成 电力运行事故 的情况 。曾经导致北京 西部 大停 电 的 1 1 9 事 故的责 任者就是 以触犯 了重 大责任事故 罪 被判处 7 年有期徒刑。但令人遗憾的是,发生这种情 况后 ,真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很少,多是以承担民事 赔偿责任了结,没有起到刑法应有的震慑作用。 另一种情

16、况是在电力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由于多 种原因引起了电力设施管理企业与相邻各方的矛盾。 当这种 矛盾以极 端的方式表现 出来时 ,就有可能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比如电力法第七十条第 ( 三)项规 定的扰乱 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 电企业 的秩序 ,致使生产 、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 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构 成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比如,有些人聚众冲击变 电所、误碰带电设施或者控制系统造成停电或人员伤 亡事故等行为都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 除了运用实体法之外 ,也可以运用程 序法的规定保护电力设施 案例 4 :某区线路下一基建遗留的线下树木,严 重危及到电力设施的安全,但树权人以历史遗留的问 题没有解决为由拒绝砍伐或修剪树木 ,问题拖延了很 多年也有解决。2 0 0 8 年 ,面临奥运会的召开,在与 树权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电力企业通过法律程 序要求树权人消除危险,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 进行砍伐。但是 ,民事诉讼中,由于案件审理要经过 一定的审理期限,鉴于电力设施保护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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