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社会形态下“和谐社会”构建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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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同社会形态下“和谐社会”构建的异 同 摘 要:“和谐社会”是当今社会的重要主题,文章主要比较不同社会形态下“和谐社会”构建的异同,提出关键性的见解。关键词:社会形态;和谐社会;异同“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社会或者共产主义社会所具有的一种独特的社会形态,还是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都有可能实现的社会存在形式?有的学者认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才是可能的”、 “和谐社会事实上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并区分了浅层意义上的和谐的“社会和谐”与深层意义上的和谐的“和谐社会”;笔者认为, “和谐社会”是整体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健全的有机体,在任何具体的社会形态中都有可能存在, “

2、自然界中无生命的物体的相互作用既有和谐也有冲突;有生命的物体的相互作用则既有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合作,也有有意识的和无意识的斗争。因此,在自然界中决不允许单单把片面的斗争写在旗帜上”,所以在社会中也不允许单单把片面的“斗争”写在旗帜上,也就存在了“和谐”的可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和谐社会”都有其各自的和谐状态, “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有自己的黄金时代,即在其可能的限度内达到高度的和谐发展”,这种在具体社会形态下所达到的高度和谐发展的过程或状态就是“和谐社会”,它的重要意义不在于它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于哪个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上,而在于它为人类提供一个适宜的生存环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人自身、人与自然、

3、人与社会形成一个良性互动有序的发展的生态体系。1 任何有序互动的社会生态系统都是“和谐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是“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2,是建立在物质极大丰富基础之上的人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全面协调发展的社会,因而,共产主义社会当然是“和谐社会”的一种样态,但无法由此得出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 “和谐社会”才是可能的, “任何社会形态都有自己特定的性质、生命状态和某种程度的和谐,只是其性质、层次和水平各有不同而已”,所以也无法得出“和谐社会”事实上是共产主义的同义词的结论。但共产主义是比其之前其他社会更为高层次、高程度、高水平的“和谐社会”。任何具体的社会

4、都会存在由自身因素所决定的基本矛盾,根据其水平与条件,对这种基本矛盾的最合理有效的解决,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达到高度的相适应相协调的过程或状态,就是该具体社会形态下的 “和谐社会”, “对抗因素的斗争,形成辩证运动。互相中和,互相抵消”,而毋须区分浅层意义上的和谐的“社会和谐”与深层意义上的或者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的“和谐社会”(这种和谐是浅层意义上的,是某一特定具体社会形态中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暂时解决而形成的社会结构的有序、优化和安定的状态,可以将之称为“社会和谐”。只有在共产主义条件下才能实现后一种意义上的和谐,这种和谐是深层意义上的和谐,是由于社会基本矛盾各方面的冲

5、突或对抗得到最终解决而实现的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的过渡,我们称之为“和谐社会”。 ),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在于它们在各自的具体社会形态下所达到的和谐的程度、水平、层次、性质等方面不同,不能因后一社会形态下的更高的和谐就否认前一社会形态下的和谐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和谐只有放在各具体社会形态下具体历史时期进行比较才具有意义, “这些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这也就表现了“和谐社会”的“具体性特征”。什么是社会基本矛盾的暂时解决?什么是最终解决?“社会有机体的各种构成要素(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甚至包括生态3的)处于共生的、均衡的和协调的状态”就是社会基本矛盾的暂时解决?“社会基本

6、矛盾的各个方面在性质上处于相互适应的状态”就是社会基本矛盾的最终解决?具体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基本矛盾得到最合理有效的解决,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达到高度的相适应相协调的过程或状态,相对于该具体社会形态而言,它的基本矛盾就得到了最终解决,也就达到了和谐的状态;但相对于更高的社会形态甚至是共产主义下的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程度的和谐而言,这种基本矛盾的解决却又是暂时的,是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自然界在人的思想中的反应,要理解为不是僵化的,不是抽象的,不是没有运动的,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处在运动的永恒过程中,处在矛盾的发生和解决的永恒过程中”。 “社会有机体的各种构成

7、要素(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甚至包括生态的)处于共生的、均衡的和协调的状态”是该具体社会形态下的“社会基本矛盾的各个方面在性质上处于相互适应的状态”的外在表现,它们之间事实上是一致的。“和谐社会”是人类按照客观规律长期活动的结果,是具体社会形态下其生产力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既然人类能够正确的认识和运用客观的自然规律,也就能够正确的认识和运用客观的历史规律,正因为具有这种能力,才使得其所生存的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达到和谐的可能;“周围的感性世界决不是某种开天辟地以来就已存在

8、的,始终如一的东西,而是工业和社会状况的产物,是历史的产物,是世世代代活动的结果”, “和谐社会”亦是如此;劳动这一特殊活动使人从动物中分化出来,并与自然界保持密切的物质能量交换关系,也影响着自然界, “人在怎样的程度上学会改变自然界,人的智力就在怎样的程度上发展起来”,人的进步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4同时, “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适应为上层建筑奠定了经济基础,也为该具体社会形态下的“和谐社会”奠定了现实的物质基础。对于具体社会形态下的“和谐社会”而言,最为重要的是

9、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对各种资源的最优整合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获得的利益的最合理最有效的分配,从而形成一个有序协调互动的发展的生态系统。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推动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社会有且只有以人为本才具有意义,任何具体社会形态下的“和谐社会”也不会例外;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的具体的个人的全面发展,这种全面发展依赖于社会利益对具体的个人的最合理最有效的分配,这种分配方式是“能使一切社会成员尽可能全面地发展、保持和施展自己能力的那种分配方式”,它也最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若干认识问题“和谐社会”是在具体社会形态的条件和水平下,最合理最有效的

10、整合各种资源,使人自身、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达到高度协调发展的过程或状态,是“斗争”中的和谐;我国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而不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甚至是共产主义这一特殊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和谐社会,这是对“和谐社会”的历史的具体性特征的正确认识和把握,是在经济全球化、各种资源日渐匮乏等世界大背景和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下建设的和谐社会,因此,对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有以下几点认识:“和谐社会”是变化发展具体的而不是静止永恒抽象的社会,是由低级向高级5逐渐完善的社会,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亦是如此,是在“斗争”中的“和谐”

11、, “和谐”中又存在“斗争”, “和谐社会”就存在于这种既“和谐”又“斗争”的辩证发展的状态之中,不允许存在单纯的“和谐”或者单纯的“斗争”, “所有的两极对立,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这两极的分离与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结之中,反过来说,他们的联结,只存在于它们的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发展顺利进行的认识论要求。 客观规律在任何社会形态下都会存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也不会例外,而且要求对它之前所有其他社会形态下的客观规律更为正确和全面的认识, “我们一天天地学会更正确地理解自然规律,学会认识我

12、们对自然的习常过程所作的干预所引起的较近或较远的后果”,虽然这样“还是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因此,对客观规律全面而正确的认识和把握,不仅能够减少实现“和谐社会”的成本,少走弯路,而且能够加速实现“和谐社会”的进程;在把握了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性的同时,也要兼顾其偶然性因素,因为“一些纯粹偶然的事件,例如蛮族的入侵,甚至是通常的战争,都足以使一个具有发达生产力和高度需求的国家处于一切都必须从头开始的境地”,正确而全面地认识客观规律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在坚持走社会主义而非资本主义或者其他道路的前提下进行,但这不是一个

13、“政治问题”,仅仅是一个“适合”的问题;同时,它也表明了“和谐社会”的时代特性。 “中国要解决十亿人的贫困问题,中国搞现代化,只能靠社会主义,不能靠资本主义”,这是我国在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历程中总结的经验,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原则性要求,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也不能动摇;之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除了6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和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之外,还在于现阶段出现了“不和谐”的现象,具体表现在人口资源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归根结蒂为利益问题,这些问题才是当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面临的和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而不在于政治问题,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政权问题,尽管也最终表

14、现为掌权的统治者、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实现自身利益的问题,但不能因此而混淆手段与目的的问题,政治仅仅是为了保障更合理有效的整合各种资源,从而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是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更何况,无论是建设我国现代化,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它们的道路问题仅仅是适合与否的问题,而不存在姓“资”还是姓“社”或者姓“其他”的政治属性的问题,所以,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处于哪个具体的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哪个具体的社会形态下的“和谐社会”,关键都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协调解决,但最根本的还是经济基础问题,要从经济入手,去寻找社会发展中所出现的“不和谐

15、”现象的原因, “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的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须从当下的经济基础出发, “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地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只有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才能创造更丰富的社会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奠定更为厚实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政府这一特

16、定的实践主体的积极引导,根据各7地方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气候和土地条件,特别是从撒哈拉经过阿拉伯、波斯、印度和鞑靼去直至最高的亚洲高原的一片广大的沙漠地带,使利用水渠和水利工程的人工灌溉设施成了东方农业的基础。因而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进行干预”,这就说明了政府要根据需要,正确而又积极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尽管在共产主义社会里,这种管理意义上的政府将有可能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服务意义上的所有人联合起来的共同体,但是,它为现阶段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某种保障。 人是社会利益的主体,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人民甚至是全人类构建一个更为适宜人生存的生态环境,使人得到全面发展,并使人自身、社会、自然这三者之间协调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们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社会,人的因素在这一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但“不是指普通的人,而是指认识到人民自己利益并为之而奋斗的有坚定信念的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力量也就在于此,只有切实保障了这些人的根本利益,和谐社会的建设才不会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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