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论文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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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 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的通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劳动与安全管理处、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为进 1 步提高劳 www。lwkoo。cn 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 合法性和规范性,全面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队伍执行力,切实执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们根据实践经验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 发展要求,对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深圳市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www。lwkoo。cn28 年 4 月 108 日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办案规则

2、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工作,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 2 条 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适用本规则。第 3 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第 4 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度。第 5 条 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实行信息化管理制度。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使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第 2 章 管辖第 6 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

3、照深府2002200 号文件规定的劳动管理事权划分方 案确定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辖。第 7 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各大队按照如下规则确定市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的管 辖权:(1)投诉、举报案件 www。lwkoo。cn 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 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2)现场突发案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工行为发生 地不 1 致的,转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 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3)主动监察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

4、队管辖;(4)当事人为被派遣劳动者的投诉案件,由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大队管辖;(5)特区内市级以上领导批示的、直通车转办的投诉、举报案件由 4 大队管辖;特区外 市局以上领导批示的、越级集体上访的案件由 4 大队协调、移送、督导和反馈。区辖现场突发案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突发事件发生地与用 工行为发生地不 1 致的,转由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 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除现场突发案件之外的区辖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涉案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发生地所在的区 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用工行为发生地的用工组织已解散

5、、关闭的,转由用人单位经营地所 在的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第 8 条 区劳动监察大队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可以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指定管辖。第 9 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办理下列区劳动监察大队管辖的 案件:(1)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2)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3)上级部门督办的案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劳动监察大队办 理。区劳动监察大队认为本级管辖的案件案情重大的,可以提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 办理。第 3 章 分派第 10 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设立网络监

6、察部门或指定专人(以下称网监责任人) 对劳动保障监察案源进行分类,形成待办案件,登记后及时分派至承办部门或直接分派至 主办监察员办理。第 101 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源包括:(1)信访部门转办的投诉或举报材料;(2)上级部门及领导批示的、监察纪检部门通过媒体或直接交办的投诉或举报材料;(3)管辖权转移或请求协查的案件材料; (4)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信息;(5)通过日常巡查确定待查的用人单位信息;(6)通过分类监控制度、专项检查及书面审查要求确定待查的用人单位信息。第 102 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对案源进行如下分类,形成待办案件:(1)凡包括涉案劳动者或其代理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诉求事项展开

7、调查核实并 进行处理等内容的案源,为投诉案件;(2)凡包括非涉案组织或个人检举、揭发劳动违法行为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但 不涉及涉案当事人及具体诉求事项等内容的案源,为举报案件;(3)通过接收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信息获取的案源,为现场突发案件;(4)通过日常巡查、分类监控制度、专项检查及书面审查要求确定待查用人单位信息获 取的案源,为主动监察案件。第 103 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对待办案件进行登记,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待办案件登记表 , 对需反馈的案件按规定设定反馈期限,并按照管辖范围提出拟分派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对于除现场突发案件之外的案件,网监责任人应当自接收、获取案源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内

8、分类、登记并报批。对于现场突发案件,网监责任人应当在接收当日及时登记并报批。确属重大紧急的,经 请示领导,网监责任人可以登记后直接分派,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承办部门因情况紧急未经网监责任人登记、分派而径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当在事件处 理完毕后补办登记手续。第 104 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在领导批准当日将待办案件分派至承办部门或主办监察员。承办部门认为需要转派的,应当及时报网监责任人,网监责任人经核实后应当及时转派。第 105 条 网监责任人应当对已分派案件进行监控,催办预警案件,督办超期案件,必要 时发出预警(督办)通知书。第 4 章 调查处理第 106 条 网监责任人将案件分派至承办部门后,承办

9、部门应当在接件当日指定主办监察 员办理。第 1 节 立案第 107 条 对于投诉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自接到投诉案件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 调查,确认其是否符合下列立案条件: (1)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 为所造成的;(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第 108 条 主办监察员经初步调查确认投诉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确认之日立案。主办监察员在初步调查期限内未能确认投诉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初步调查 期限届满之日立案。第 109 条 对于除投诉案件之外的案件,主办监

10、察员在办理过程中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 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第 210 条 主办监察员立案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 ,提出拟立案意见报领 导审查批准。领导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第 2101 条 对于投诉案件,主办监察员经初步调查确认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按下列方 式办理:(1)对于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属于劳动保障 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案件,应当在确认之日填 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反馈表 ,提出拟反馈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2)对于被投诉用人单位不明确,或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

11、被投诉用人单位违 法行为所造成的投诉案件,应当告知投诉人自告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补正投诉材料;投 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反馈表 , 提出拟反馈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第 2 节 调查与检查第 2102 条 主办监察员办理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 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 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 2103 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 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 2104 条 对于已立案投诉案件,主办监察员应

12、当对用人单位和投诉者双方进行必要调 查,不得仅根据对 1 方的调查认定事实。用人单位和投诉者对同 1 事实存在证据差异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充分调查,必要时可进 行质证。第 2105 条 主办监察员经调查、检查,确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拟制劳动 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以下称限期改正指令书 )并按规定送达,责令用人单位在 10 日内限期改正。改正需时较长的,主办监察员应当设定合理的改正期限。改正期限届满后 3 个工作日内,主办监察员应当调查用人单位的改正情况,确认改正结 果。第 2106 条 主办监察员办理案件,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提出拟行政处 罚(处理)意见。 主办监察员

13、经调查、检查,对违法用人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当拟制劳 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以下称事先告知书 ) ,告知用人单位拟作出 行政处罚(处理) 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并按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在被调查过程中或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主办监 察员必须充分听取陈述和申辩意见 并形成书面记录材料,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主办监察 员不得因用人单位申辩而加重处罚。第 2107 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510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处以

14、 1 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主办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 处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 2108 条 主办监察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罚(处理)的,应 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 ,提出拟处罚(处理)报审意见报领导审查批准。承办部门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拟处罚(处理)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移 送审理部门。第 2109 条 主办监察员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有下列情形之 1 的,可以撤销立案:(1)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2)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3)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

15、关义 务承受人的;(4)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5)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6)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7)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8)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9)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 2 年的;(10)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撤销立案的情形。主办监察员撤销立案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撤销立案审批表 ,提出拟撤销立案报审意 见报领导审查批准。承办部门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拟撤销立案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移送审 理部门。第 310 条 对于除投诉案件之外的案件,主办监察员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检查后,未发 现

16、违法行为且未立案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巡查归档表 ,提出拟归档意见报领 导审查批准。承办部门应当自领导批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将拟归档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归档。第 3101 条 在调查进行期间,因发生下列事由之 1 导致不能行使调查权的,调查中止:(1)用人单位搬离原址且无新址线索,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2)非法用工组织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调查时效从中止调查的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计算。第 3102 条 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 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对于设定了反馈期限的投诉、举报等案件,主办监察员应当在案件规定的反馈期限内完 成调查;主办监察员在规定的反馈期限内尚未完成调查的,应当提前书面说明情况,及时 反馈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第 3 节 反馈与回复第 3103 条 对于投诉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对全部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定性性反馈;对个人诉求事项应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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