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经济法科目考点解读 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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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第二单元第二单元 商业汇票商业汇票【考点考点 4】4】汇票的承兑(汇票的承兑(P354P354) 【解释】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其中,只有远期商业汇票才涉及 承兑的问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 【解释】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 索权。2.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

2、承兑。如果付款人在 3 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 3.承兑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行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字样)以及签章。 【解释】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 定签章的效力。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则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 的汇票之日起的第 3 日为承兑日期。 4.附条件的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

3、拒绝承兑” (而非所附条件 无效) 。 【相关链接 1】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相关链接 2】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 本身的效力。5.承兑的法律效力(2005 年案例分析题、2011 年案例分析题) (1)承兑人是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 票上的金额。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3)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在持票人作出说 明后,承兑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 (4)持票人即使未按期提示付款或者依法取证,也不

4、丧失对承兑人的追索权。 【相关链接 1】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 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相关链接 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如退票理由书)的,将丧失对 “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6.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2006 年多选题)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支票

5、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银行作为付款人(并非债务人)不会 垫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 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 10 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 10 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 (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 2 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例

6、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与支票区别的表述中,正确 的有( ) 。 (2006 年) A.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支票不可背书转让 B.汇票有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之分,支票则均为见票即付 C.汇票的票据权利时效为 2 年,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则为 6 个月 D.汇票上的收款人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则不能授权补记 【答案】BC 【解析】 (1)选项 A: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 让,其他票据均可背书转让;(2)选项 D: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7、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记,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得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考点考点 5】5】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保证(P355P355) 1.票据保证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票据保证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 3 项:保证文句(表明“保证”的字样) 、保证人的 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 【解释 1】 (1)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整个票据无效;(2)承兑人、保证人在 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 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 效力。 【解释 2】票据保证是一种票据行为,

8、必须“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才能发生票据 保证的效力。如果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 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未在票 据上进行记载,而是另行约定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提供保证的,可以具有民法上 的保证的效力,但是并不发生票据保证的效力。 (2012 年案例分析题) 【相关链接】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 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 不构成票据质押。(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9、;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 被保证人。 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表 94出票日期绝对事项付款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见票即付)背书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视为汇票到期日前背书)承兑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承兑人收到提示 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 3 日为承兑日期)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保证日期相对事项(未记载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保证责任 (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可以主张的任何票据权 利,均可向保证人行使,票据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

10、2)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保证所附的条件 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3.如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形式要件”的欠缺而无效,保证人也不承担票据责任;如 果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要件”的欠缺而无效(如当事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签章伪造) , 则不影响票据保证的效力。【考点考点 6】6】汇票的付款(汇票的付款(P357P357)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信公众号:gaoduncpa1.

11、提示付款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承兑 人(付款人)提示付款【解释】商业汇票的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将丧失对“出票人、承兑人” 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解释】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因票据行为之外的原因(例如法人合并)而取得 票据权利,还应提供相关证据。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高顿财经 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12、微信公众号:gaoduncpa3.错误付款 (1)善意且无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不知道提示付款人并非票据权利人,并且因为无过失或者轻过失而不知情, 则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与一般的付款具有相同的效力,即全部票据关系消灭。真正票据权利 人的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消灭,其只能根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 票据金额的当事人主张权利。 (2)恶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错误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尽审查义务,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 失而付款的,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也就是说,票据关系 并不因此而消灭,真正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仍然存在,各个票据债务人(包括承兑人) 的票据责任仍然继续存在。付款人因为已经对提示付款人付款而发生的损失,只能另行根 据民法上的侵权责任制度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向获得票据金额的当事人请求赔偿或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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