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蒙停(盐酸洛哌丁胺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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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易蒙停(盐酸洛哌丁胺胶囊)【药品名称】商品名称:易蒙停通用名称:盐酸洛哌丁胺胶囊英文名称:Loperamide Hydrochlo-ride Capsules【成份】主要成分为盐酸洛哌丁胺【适应症】止泻药,用于各种病因引起的急、慢性腹泻。用于回肠造瘘术病人可减少排便体积及次数,增加大便稠硬度。【用法用量】本品适用于成人和 5 岁以上的儿童。急性腹泻:起始剂量,成人 2 粒5 岁以上儿童 1 粒,以后每次不成形便后服用 1 粒。慢性腹泻:起始剂量,成人 2 粒5 岁以上儿童 1 粒,以后可调节每日剂量以维持每日 1-2 次正常大便。一般维持剂量每日 1-6 粒。每日最大剂量:成人不超过 8 粒,

2、儿童不超过 3 粒/20 公斤体重。【不良反应】不良反应轻,可出现过敏如皮疹等,消化道症状如口干、腹胀、食欲不振、 胃肠痉挛、恶心、呕吐、便秘,以及头晕、头痛、乏力等。【禁忌】禁用于已知对本品过敏者。 本品不应作为以下疾病的主要治疗方法:主要症状为高热和脓血便的急性细菌性痢疾急性溃疡性结肠炎 沙门菌属、志贺菌属或弯曲杆菌属等侵入性病原体引起的细菌性小肠结肠炎使用广谱抗菌素引起的伪膜性肠炎 一般般情况下,由于抑制肠蠕动可能导致肠梗阻、巨结肠和中毒性巨结肠时,不应使用本品。如发生便秘、腹胀和肠梗阻,应立即停用本品。 本品用于腹泻时仅为对症治疗。在确定病因后,应进行特定治疗。【注意事项】对于急性腹泻

3、,如服用本品 48 小时后,临床症状无改善,应停用本品,建议咨询医生。艾滋病患者使用本品治疗腹泻时如出现腹胀的早期症状,应停止本品的治疗。曾有个别艾滋病患者使用盐酸洛哌丁胺治疗病毒及细菌引起的传染性结肠炎而出现中毒性巨结肠的报道。虽然尚无本品在肝功能障碍患者体内的药代动力学资料,但由于本品有较高的首过代谢特性,肝功能障碍可能导致药物相对过量,应注意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症状。由于本品的大部分可以代谢,代谢产物和原形药物经粪便排泄,因此肾病患者不需进行剂量调整。本品治疗腹泻时,可能出现乏力、头晕或困倦的症状。因此在驾驶和操作机器时,应予以注意。请置于儿童不易拿到处。【特殊人群用药】儿童注意事项:腹

4、泻患者,尤其是儿童,经常发生水和电解质丢失,补充水和电介质是最重要的治疗措施,儿童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 盐酸洛哌丁胺禁用于 2 岁以下的婴幼儿。5 岁以下的儿童不宜使用盐酸洛哌丁胺的胶囊治疗。妊娠与哺乳期注意事项:虽然本品无致畸作用和胚胎毒性,但孕妇,尤其是在妊娠的前三个月内的孕妇,仍应权衡利弊使用。 本品可少量分泌于母乳中,因此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本品。老人注意事项:老人患者用药同成人。【药物相互作用】洛哌丁胺(单剂量 4mg)与伊曲康唑(为 CYP3A4 和 P-糖蛋白抑制剂)合用可导致洛哌丁胺的血浆浓度增加 3-4 倍。在同样的实验中 CYP2C8 抑制剂吉非贝齐可导致洛哌丁胺的血浆浓

5、度增加月 2 倍。与伊曲康唑和吉非贝齐可导致洛哌丁胺血浆峰值增加 4 倍,总血浆暴露增加 13 倍。通过意识活动测验,如主观嗜睡和数字符号替代实验,认为这些增加不会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反应。洛哌丁胺(单剂量 16mg)与酮康唑(为 CYP3A4 和 P-糖蛋白抑制剂)合用可导致洛哌丁胺的血浆浓度增加 5 倍。通过瞳孔测量法测验,认为这些增加不会导致药代动力学增加。洛哌丁胺与口服去氨加压素合用可导致去氧加压素的血浆浓度增加 3 倍,可能是由于胃肠蠕动缓慢引起的。与洛哌丁胺药理作用相似的药物合用可能会增加洛哌丁胺的效应;与增加胃肠蠕动的药物合用可能会降低洛哌丁胺的效应。【药理作用】1.药理学本品为阿托

6、品受体激动剂,通过激动肠壁的 u-阿片受体和阻止乙酰胆碱和前列腺素的释放,拮抗平滑肌收缩,而减少肠蠕动和分泌,延长肠内容物的滞留时间。 本品可增加肛门括约肌的张力,因此可抑制大便失禁和便急。2.毒理学对犬进行 12 个月和大鼠进行 18 个月的洛哌丁胺长期毒理学研究显示,在剂量增至5mg/kg/天(30 倍于人体最大用量)和 40mg/kg/天(240 倍于人体最大用量)时分别出现一些体重增量减少和食物消耗量增加,此外未发现其它毒性作用。研究结果表明对犬和大鼠的无毒性反应剂量水平(NTEL)分别为 1.25mg/kg/天(8 倍于人体最大用量)和10mg/kg/天(60 倍于人体最大用量) 。

7、体内和体外的特殊毒理学研究结果显示,洛哌丁胺无遗传毒性,无致癌性。在生殖毒性研究中,对怀孕和/或哺乳的大鼠给予高剂量洛哌丁胺(40mg/kg/天-240 倍于人体最大剂量)会出现母体毒性,影响生育力和胎仔存活率降低。低剂量时洛哌丁胺并不会影响母体和胎仔的健康,也不会影响仔鼠的产中和产后的发育。 以上临床前毒理学研究中所出现的毒性作用,仅在用量超过人体用量很多倍且长期使用时才可观察到,在临床用药的剂量疗程范围内均未发现。【贮藏】密封,在干燥处保存。【有效期】60 个月【批准文号】国药准字 H10910085【说明书修订日期】2012 年 02 月 13 日【生产企业】企业名称: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西安市万寿北路 3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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