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区股权投资政策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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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天津地区股权投资政策汇编天津地区股权投资政策汇编目录目录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3 - 3 -津地税所200814 号.- 3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4 - 4 -津地税所20081 号.- 4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5 - 5 -津地税所200717 号.- 5 -天津市促进

2、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 6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6 -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鼓励投融资发展暂行办法.- 8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8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0 - 10 -津地税所200814 号.- 10 -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财税政策汇编.- 11 - 11 -津政办发2007089 号. - 11 -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1 -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1 - 三、促进旅

3、游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3 - 四、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4 - 五、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4 - 六、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5 - 七、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6 - 八、促进生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18 - 九、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税优惠政策.- 18 -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天津市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2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优

4、惠政策汇编- 21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23 - 23 -一、关于金融业的有关名词解释. - 23 - 2 -二、关于金融企业的优惠政策. - 24 - 三、关于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优惠政策.- 26 - 四、关于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优惠政策.- 29 - 五、关于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优惠政策.- 30 - 六、关于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的优惠政策. - 30 - 七、关于金融服务外包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优惠政策.- 33 - 八、其它政策. - 34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

5、法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 36 - 36 - 3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津地税所200814 号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我市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717 号)下发后,部分单位反映对合伙企业

6、中的法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问题不明确。经研究, 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 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法人合伙人可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可到法人合伙人投资者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的纳税方式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 年 3 月 28 日印发- 4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津地税所20081 号号各区

7、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第一、第二稽查局: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对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下发的津地税所200717 号文件已做规定。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就其取得所得的税收问题,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对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参与执行业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 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

8、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本补充通知与津地税所200717 号一并执行。二八年一月二日- 5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津地税所200717 号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2007 年 6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投资者除自然合伙人外,还允许法人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税政问题, 经研究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9、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税【2007】91号) 的规定, 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 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 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仍按财税【2000】91 号文件规定,以法人合伙人名义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按新政策执行。二 00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6 -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为鼓励支持股权投资基金(包括产业投资基金,下同)快速健康发展,把我市逐步建成我国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行、管理、交易、信息和人才培训中心,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 。二、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股权投资基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规划和行业指导,牵头组织天津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与备案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对股权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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