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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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是小柯论文网 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 的,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 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 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摘要 因网络自身的特点,使得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对于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 以及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与传统合同纠纷相比显得更加复杂和困难,本文提出在我国原

2、有的 法律框架下,寻找新的联结点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的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关键词 电子商务合同 管辖 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 被告住所地联合国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在有关电子商务的报告中对电子商务(EC)的定义是: 电子商务是发生在开放网络上的包含企业之间、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交易。如果将商 务圈定在交易范畴内,那么电子商务只包括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商务活动,所 有这些商务活动都是一种交易,都需要订立合同或契约,而不是单纯的信息传递。这种意 义上的电子商务称之为狭义的电子商务或在线交易(on-line transaction)。在电子商务或在 线交易中交易主体往往会以电子数据交换或电

3、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这种合同 我们称之为电子合同或电子商务合同。从实质意义上讲,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并没有不同, 都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特殊性主 要在于其记载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的方式或形式发生了变化。简单地说,也就是记载合同 内容的方式或手段被电子化了。一、电子商务合同纠纷对传统管辖权理论的挑战1.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在传统的物理世界中,某一特定法院根据与合同联结点有关的地域范围来确定其管 辖权。而在因特网中,网络空间是无边界可言的。人们在网络上可以在瞬间往返于千里之 外甚至跨越数国,而本人却无需发生空间上的变化。

4、因此人们无法将网络空间象物理空间 那样人为地分割为若干领域。那么法院对于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应当如何确定,这是必须解 决的问题。2.原告就被告原则的理论困境原告就被告原则是传统民事诉讼中应当优先予以考虑的管辖理论。但是在网络的“虚 拟世界”,被告在很多情况下都不用真实姓名、真实地址等个人资料。这就使得在纠纷发生 后,原告要确定被告住所地,从而确定被告所在地法院很难。3.合同签订地的不确定性传统的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可以协议选择 的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 法院。在传统的合同纠纷中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方法是:凡书面合同

5、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 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 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但在网络交易中, 如果双方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有合同签定地点的,则另当别论。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 并未约定合同签订地,我们知道,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所有的交易 包括电子合同的签订都是在网络上完成的,双方可能知道对方的电子邮箱,但往往不会去 了解对方在物理空间中的具体位置,众所周知,当事人只要有一个电子邮箱,无论其在何 地,都不影响其登陆邮箱收取邮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为了保证电子合同的效力,可以采 取数字签名的方式

6、,但该方式的实施也并没有具体地点的要求,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点进 行数字签名,从而使与合同无关的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合同签订地,这会使合同签订地具 有了不确定性。4.合同履行地的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地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交接的 地点。在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中,在线信息产品交易中一种主要的交易产品软件、多媒体 作品、数字化文字作品等数字产品,这些无形信息产品均可以通过网络传输、下载实现买 卖标的物的“交付”。这种信息产品的标的物数据电文被分为若干个数据包,从一 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传送到另一方当事人指定的系统,途中可能经过若干个位于不同管辖 区的中转服务器,这种网上履行合

7、同的履行地如何判断是互联网对管辖制度提出的重大挑 战。二、电子商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确定的对策解读1.合同签订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 16 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 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载承诺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 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第 34 条 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 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其约定。 电子签名法第 12 条规定:发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发送地

8、 点,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数据电文的接收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发送或 接收地点。当事人对数据电文的发送地点、接收地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我国目前 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立法主张的是将原有的法律适用于网络交易案件,针对电子商务纠 纷中难以判断合同签订地的情况,没有固守网络,而是根据方便法院审理、方便当事人进 行诉讼、方便法院执行的立法精神,将与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发件人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作 为判断合同签订地的联结点。由此有关合同签订地的判断可采用如下方法:凡合同中写明 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 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

9、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签订电子合同,替代传统合同中的签字盖章,在电 子合同中采用数字签名的方式,采用数字签名方式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能同时签名,那么 必然有签字的先后顺序,那么最后签字的一方主营业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为经常居住地) 为合同签订地。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无论是主营业地还是经常居住地往往是与合同 纠纷有密切联系的地点。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我国合同法第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10、;第 62 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 明确,按照本法第 61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 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根据这些规定,网上履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 履行地点;若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 62 条第 3 款确定:一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而另一方交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地为履行地;双方均向对方交付信息产品或信息服务的,即存在信息发送地

11、和信息接收地 两个地点时,应该确定信息接收地为管辖地。3.被告住所地的确定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其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被告因原告的 诉讼行为而疲于奔波,实现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 传唤被告,强制执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在网络合 同纠纷案件中虽然交易的双方可能都不使用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这就造成在诉讼中确定被 告身份的困难,但是困难并不表明就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8 条的规 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

12、的确定是小柯论文网 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 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 的,论电子商务合同纠纷中管辖法院的确定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 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 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 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首先要有明确的被告,只 要被告的身份确定了,那么被告的住所地的确定就迎刃而解了。也就是说

13、对被告身份的确认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更多的是技术问题。在进行互联 网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不知道对方真实的住所地,但是可以很直观地知道所交易 的网站的 IP 地址,众所周知,互联网上的每一台主机都有一个在全球范围内唯一的 IP 地 址。即使采取虚拟主机或服务器托管的方式也并不影响对 IP 地址所对应的当事人的确认。 也就是说,IP 地址网址具有相对稳定性,网址存在于网络空间中,其位置是确定的,它的 变动要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ISP)依照一定程序来进行。因此,我们可以通过网址来确定被 告的身份从而确定被告的住所地。参考文献:1张楚:电子商务法教程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P2,P4

14、2黄川:民事诉讼管辖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P1253顾云峰:网络侵权行为司法管辖权初探(上) J.电工知识产权, 2002,12:P3842其他参考文献Baker, Sheridan. The Practical Stylist. 6th ed. New York: Harper & Row, 1985.Flesch, Rudolf. The Art of Plain Talk.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 1946.Gowers, Ernest. The Complete Plain Words. London: Penguin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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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man, 1974.Li, Qingxue, and Peng Jianwu. 李庆学、彭建武, 英汉翻译理论与技巧 M. 北京: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出版社, 2009.Lian, Shuneng. 连淑能, 英汉对比研究 M. 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3.Ma, Huijuan, and Miao Ju. 马会娟、苗菊, 当代西方翻译理论选读 M. 北京: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2009.Newmark, Peter. Approaches to Translation. London: Pergmon P, 1981.Quirk, Randolph, et al. A Grammar of Contemporary English. London: Longman, 1973.Wang, Li. 王力, 中国语法理论 M. 济南: 山东教育出版社, 1984.Xu, Jianping. 许建平, 英汉互译实践与技巧 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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