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行业准入条件(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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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强化市场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排放重金属相关项目的要求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健全十个重点行业许可准入条件的工作部署,为加快电镀行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水平,推动节能减排,控制重金属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制订本准入条件。 纳入本准入条件管理的包括从事各种金属或非金属电镀、电铸、刷镀、化学镀、热浸镀(溶剂法)以及金属酸洗、电解抛光、氧化、磷化、钝化等企业(车间)及园区。 一、产业布局 (一) 根据资源、 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 科学规划行业发展。新(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各省、自治区

2、、直辖市产业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定。 (二)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相关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运营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逐步退出。 (三)新(扩)建项目应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并按照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企业各类污染物 (废2 气、废水、固体废物、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与处置措施均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的规定。 二、规模、工艺和装备 (一)电镀规模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电镀生产环节

3、包括清洗槽在内的槽液总量不少于 30000升; (2)电镀生产年产值在 2000 万元以上; (3)单位作业面积产值不低于 1.5 万元/平方米; (4)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企业选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经济高效的清洁生产工艺,推广使用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的成熟技术,无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生产工艺。 (三)品种单一、连续性生产企业要求自动电镀生产线、半自动电镀生产线达到 70%以上。 (四)生产区域地面防腐防渗,生产线有槽间收集遗洒镀液和清洗液装置。 (五)新(扩)建项目生产线配有多级逆流漂洗、喷淋等节水装置及槽液回收装置, 槽、 罐、

4、 管线按“可视、 可控”原则布置,并设有相应的防破损、防腐蚀等防护措施。 (六)新(扩)建项目根据加工零部件的品种、数量等优先选用高效低耗连续式处理设备,并达到电镀行业清洁生产标准3 级以上水平。 三、资源消耗 企业有重金属和水资源循环利用设施。 (一)镀铜、镀镍、镀硬铬以及镀贵金属等生产线配备工艺技术成熟的带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设施。 (二)电镀企业单位产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过 0.04 t/,水的重复利用率在 50%以上。 四、环境保护 (一)企业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通过或正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施。 (二)企业有废气净化装置,废气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5、准。 (三)企业有合格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废水符合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有关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的废水接受公众监督。 (四) 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设置规范的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收集,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交由有处置相关危险废物资质的机构处置,鼓励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机构进行资源再生或再利用。 (五)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要求。 4 五、安全、职业卫生 (一)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 、 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6、,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具备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 (二)有健全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企业有职业病防护设施,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开展职业卫生检查。企业每年组织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体检覆盖率达到 100%。 (四)新(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 六、人员素质 生产、废水处理等岗位员工经专业技能培训,获得行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合格证书。特殊岗位操作人员取得相关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证书的持证上岗。企业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七、电镀园区(电

7、镀定点基地) 电镀园区是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电镀及相关服务企业集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的工业园区。 (一)电镀园区规划建设符合本地区的产业布局,具备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入园条件、园区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服务等功能。 5 (二)园区除应符合本条件第一至六条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本区域特点构建循环产业链,实现产业间、企业间首尾相连、环环相扣、物料循环,实现水资源减量化和循环利用、能源节约和梯级利用以及材料节约和资源化利用,促进废物排放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以及危险废物的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三)入驻电镀企业不少于阶段规划的 60%。 (四)园区具备独立检测分析废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条件,安装

8、主要污染物在线检测装置。 (五)园区对企业排放废气中主要污染物实施实时监测。 (六)园区内电镀加工企业按照一般电镀企业准入条件进行申报。 八、热浸镀企业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采用溶剂法生产工艺的热浸锌企业(车间) 。 热浸镀企业除应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二条【 (二) 、 (四) 、(五) 】 、第四条【 (一) 、 (二) 、 (四) 、 (五) 】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款: (一)企业规模 (1)生产能力不低于 10000 吨/年或产值不低于 1000 万元/年。 (2)作为中间工序的企业自有车间不受规模限制。 (二)资源消耗 6 (1)锌锅采用电、天然气、冷煤气等清洁能源

9、加热。能源消耗应低于 30 公斤标煤/吨产品。 (2)现有企业生产用新鲜水消耗量应低于 0.2 吨/吨产品,新建企业应低于 0.1 吨/吨产品。 (3)现有企业锌利用率应高于 75%,新建企业锌有效利用率应高于 80%。 (4)现有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 30 公斤/吨产品,新建企业盐酸消耗量应低于 25 公斤/吨产品。 (三)企业具备废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废水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要求。 九、监督管理 (一)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的规定申请准入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准入条件,组织对申请准入认定的企业(园区)进行审核和现场查验;工业

10、和信息化部组织复审,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逐步淘汰或退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准入认定的企业及园区进行初审,并对已公告准入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三)国家以及各地专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7 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十、附则 (一)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台湾、 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电镀企业(含专业电镀厂、各企业中的电镀车间、热浸镀企业)及电镀园区。 (二)本准入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重新修订时,按修订后的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 20 年 月 日起施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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