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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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I -摘 要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趋潮流化的今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已经成为了一个中要的课题。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成为我们民族的烙印,关系到我们每一人,对它的保护与研究不仅仅是一份工作,更是我们的一种责任。但在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模式的研究中仍存在很多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本文将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开发中的问题,结合国内外成功的开发模式案例,分析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中的实际问题,寻求在现有环境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实用模式,保护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提升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层次,从而提高我国的旅游竞争力。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旅游开发;静态模式

2、;动态模式- 1 -一、前言目前,国际社会十分重视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各自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结合各国的非遗保护进展情况看来,毫无疑问,在制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方面,日本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头。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意识的保护始于明治 4 年(1871 年)。随着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几次大的修改而逐渐完善起来的。韩国、法国、意大利也相应制定的法律。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当今世界上,还没有一部制定出完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尽管日本和韩国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它们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物质文化遗产之中。非物

3、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刚进入我国,由于遗产的特殊地位和性质,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是其保护问题,这是遗产研究的永恒的主题,并永远处于核心地位。从国内期刊网第一次谈论到今天已经十余年的时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学界的广泛深入的关注,但大部分的研究仍局限于史哲、民族民俗等领域的学者对其概念、内涵及保护问题的探索。值得一提的是,在诸多有关保护的成果中几乎众口一词的是,旅游开发是目前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佳选择之一。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问题尚未得到足够深入的探讨,但随着 04 年我国正式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员国及我国的昆曲、古琴、木卡姆和蒙古长调四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在01、03、05

4、年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加之近年来遗产旅游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持续升温,05 年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开始进入到旅游和地理学者的视野。- 2 -二、概述(一)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中文在概念上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 。 “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 ,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简称世界遗产公约 ) ,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无形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

5、ritage)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1(二)非物质文化遗产1定义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其本身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22开发现状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

6、保护方面也非常重视,特别是最近几年做了很多工作。在法律方面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方面的立法,2011 年 6 月 1 日将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在机构设置方面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同时在省市县区也设置了相应的保护机构,设置了国家、省、市、县保护名录。同时在旅游开发方面从原本的表面化、形式化的简单开发,到越来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次开发,不断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审美、历史、科考等价值。目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静态国家供养和动态市场运作。从原本的单独依靠政府到积极引入市场参与,进行多元化运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市场化旅游开发是一种公

7、认的有效方式,越来越得到市场的重视。- 3 -三、国内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综述(一)亚洲模式1日本模式(1)文化立法日本是现代世界上最早注意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在 1950 年,日本政府就颁布了文化保护法 ,这是对有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查的最早法律文献。同时,日本引入了欧美国家等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登陆制定,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注册、等级划分,通过登陆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他们的历史价值,用一定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2)文化宣传尽管日本政府高度重视、国家有雄厚财力支持、拥有完善的立法与民众广泛的参与,但旅游开发仍然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策略之一。媒体、

8、学校、企业,都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或大量播放乡情和地域文化的影像节目,或组织学生休学旅行去作文化遗产的探访之旅,或采用传统文化的表达方式组织广告等。这便在日本国民中形成了一个浓厚的氛围去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成为向游客展示日本的民族文化窗口。32韩国模式(1)财政支持自韩国建国以来,韩国已经陆续公布了 100 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政府在财力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对于国家确定的国家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 100%的经费保障;对于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 50%经费保障,剩下的由所在地区筹集资金。(2)商业化运作韩国在旅游开发方面主要采用商业化运营的模式。如果你到韩国

9、就会发现,从地铁广告到外国游客的服务中心,从韩国香烟的包转盒到飞机的卫生套,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广告随处可见。对于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经常在各大宾馆为外国游客表演,各类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经常在电视上露面。不同级别的文化表演规定了不同的价格,相关的工具、服饰、器乐等被开发成旅游产品随处可见,商业化运作渗透到文化遗产开发的每个环节。- 4 -(二)欧洲模式1法国模式(1)政府主导法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常重视,法国政府首创了“文化遗产日” ,极大地推动和促进了欧洲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每年 9 月的第三个周末,法国所有博物馆向公众敞开大门,公立博物馆免门票,像卢浮宫、凯旋门

10、等著名博物馆和历史古迹也在免费开放之列。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它们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同时划定了 91 个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达4 万多处,有 80 万居民生活在其中。4(2)民间参与目前,法国共有这样的民间组织 1.8 万多个。这些协会组织的成员多是由专家、学者组成,但成员构成大多数都是文物爱好者,对于地方文物都有相当的了解。这些民间协会组织的主要职责主要有五个方面:一,向政府提出抢救与保护文化遗产的计划;二,政府将具体的项目计划交由这些协会负责。三,在大规模普查工作结束之后,各地社团组织的主要任务是从事文物的鉴定工作。四,参与立法。五,除从事具体的普查、保护工作外,宣教也

11、是他们的重要工作之一。2意大利模式(1)政府供养制意大利政府十分重视保护本国的物质文化遗产,每年对文物保护的财政投入约占当年税收的千分之八。同时通过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加大旅游的吸引力,通过旅游业拉动其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既提高了当地居民收入,也促进了国家税收的增加,形成了一种良性的循环模式。(2)旅游开发主体多元化在意大利,文化遗产中有一部分建筑至今被政府或议会使用着,对这些建筑的日常维修和保护,主要靠使用单位进行。如意大利财政部大楼,建造于 17 世纪,至今已历时二三百年,加之里面的收藏品,在意大利历史文化遗产中已占据相当的分量。有些仍然在继续使用。像意大利第一任财政部长使用过的一个橡木

12、写字台,建造于 17 世纪初,历时几百年,至今仍然完好如初,并被后任的各位部长继续使用着。同时意大利政府鼓励企业尤其是私人企业家投资保护文化遗产,并对投资文物保护和文物修复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综上所述,通过对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各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的总结、分析,发现各国的保护开发方式有很多相似之处,这些方式对我国在这方面的旅游开发有很多借鉴之处,值得我们学习。首先,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在- 5 -对非物质遗产开发方面利用市场对其进行深层次的挖掘,对产品进行深度运作,实现对其多元化全面化开发;其次,重视政府的参与作用。利用财政、税收等方式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并为

13、其指明方向。(三)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1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现状将民族民俗文化提升到遗产的角度来加以开发在中国本土刚刚兴起不久,2001到 2011 十年间,我国的昆曲、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蒙古族长调民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中国蚕桑丝织技艺、福建南音、南京云锦、安徽宣纸、贵州侗族大歌、广东粤剧、 格萨尔史诗等相继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此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的热潮。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方面提出了异地集锦式、舞台式、生态保护区式、博物馆式等方式。在实践方面,各地纷纷建立了专题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生态保护区等保护方式。这些形式多样的保护方式,对

14、于建立可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方面民众参与不足,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民众缺乏参与意识,二是民众参与能力不足。同时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都不完善。2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中存在的问题(1)法律、教育与宣传的落后我国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这是我们祖先给我们留下的极其丰富和宝贵的文化财富。然而长期以来未受到重视,保护措施不多。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缺乏法律依据。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我国今年

15、来正在积极地推进非物质文化保护立法工作,预计到今年六月份颁布。但仅靠一部孤零零的法律来保护是不够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支持;第二,缺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及认才培养体系;第三,宣传力度不足。人们没有从全球文化的背景上看待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因此至今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情况、种类、数量等认识不清。(2)文化产品开发表面化目前,我国在非物质文化开发方面有一种形而上学的表面化趋势,仅仅注重它的经济价值。这是一种庸俗化的开发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文化、历史、审美、教育、科考、经济等价值,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方面,需要深度挖掘,全方位的对其展开研究开发,并对其进行全面的价值开发。在具体的开发方

16、面需注重旅游- 6 -的参与性、互动性,产品不能只停留在观光领域,应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深度开发,开展修学旅游、考查旅游、探索旅游等。(3)资金缺乏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主要依靠政府的投入,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较好的地方一般都在西部和偏远的民族地区,而这些地区无一例外都不富有。民族文化资源丰富,却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开发,这样就很难变成现实的旅游产品。由于缺少资金导致整体接待水平偏低,配套设施不完善,影响开发力度。也是开发表面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我们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还是以国家供养为主,市场化运作能力不足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单一化、表面化,急需我们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认识,对其进行全面的价值开发。- 7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模式(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旅游开发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宝贵财富,它具有鲜明的民族色彩、浓郁的乡土气息、高度的活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质上是活态的,必须引入新的开发方式进行活态化开发,不能仅仅停留在展示、保护层面,必须结合其自身特性进行价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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