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破解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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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破解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破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 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 “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

2、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 “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虽然中央的相关文件专门对执行工作做出指导,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2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

3、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

4、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3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二)体制不完善。一方面是行政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会滋生

5、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上级法院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行领导管理。往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这本身就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加之目前被执行人多是各种企业,而这些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与当地政府有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办的。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为了维护地方利益,政府就会出面干预,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阻挠法院的执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目前仍处

6、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控不严,制止不力,也导致执行工作的无法进行。4(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首先,当事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从申请执行人

7、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从被执行人来看,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四)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

8、要的一5个因素。“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全编仅有30 个条文) ,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 。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五)被执行人财

9、产的不确定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法院就会裁定终止执行。但很多时候,法院执行机构根本就无法查清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以执行。一是对自然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是很难的。因为自然人的财产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若是他根本就6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他可以一边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一边却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装穷。那结果当然是,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虽然有时我们可以从侧面

10、了解到他有履行能力,但若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仍然是徒劳的。二是目前在企业中存在很多的“公车私挂” 、 “私车公挂” ,或“公款私存” 、 “私款公存”等不良现象,导致一些本应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因权属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这也是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困难的一大原因。二、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方法1.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有难度大,耗费人员精力多等特点。执行一个案件所花费的精力也往往是审理一起案件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必须增强执行队伍的力量。首先要扩充执行人员,使执行人员的数量同执行案件数量达成一个合适的比例,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11、其次,要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尤其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关问题法律性的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及时解决实践中所遇见的实际问题。最后,还应该对执行装备加以改进,增加一些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来增强执行队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尽快执结案7件。2.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对于法官,要定期组织培训,交流工作经验,以此来不断加强其自身的修养,提高业务素质,在工作中尽职尽责,这样才能避免一些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执行难。3.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这是专门针对基层法院执行案件多,而执行人员少,平时抽不出时间搞业务学习,以致对一些具体问题缺乏正确的法律认

12、识和处理能力的情况所找的方法。首先是上级法院要经常深入到基层法院调查研究,了解在执行工作当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给予及时的指导,以此提高基层法院执行人员处理有关问题的能力。其次,下级法院要把执行工作中的难题及时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请示应给予及时的研究答复。最后,上级法院要及时推广各地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先进方法,来改进执行工作中的一些方式、方法,以此来提高执行效率。4.加强强制执行力度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要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应当查封、扣押的及时查封、扣押,应当拍卖、变卖的及时予以

13、拍卖、变卖。对阻挠执行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8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举报活动这是针对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所设立的方法。可以设立举报接待室、举报箱和举报电话。为了方便知情人举报,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电视、报刊或发布公告等方式,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案件向社会公布案情、被执行人姓名和执行标的,尽量扩大宣传面、让较大范围内的人知道案情,以便于知情人举报。对于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人民法院都应严格审查,以防止谎报、迟报、甚至诬告陷害等情况的发生。对于举报属实的,即使案件由于其他原因未能执行的,对举报人也应给予适当的奖励。此外,应当

14、为举报人保密,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安全,从而解决举报人的后顾之忧。6.对于一些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执行款的情况如果是企业法人,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种:是尚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采取以其固定资产为担保,暂缓执行的方法。因为在这样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固定资产,并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对于这些企业,人民法院在对其执行时,可在其提供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暂缓执行。如果企业效益好转,便可恢复执行,如果经营状况继续滑坡,则可执行担保财产。第二种:是饱受各企业9间“三角债”之苦的企业。对于此类企业,如果是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5、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300 条的规定。第 300 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种:是针对一部分仅靠自己的力量重整无望,但有一定技术力量和设备的企业。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同申请执行人联手,或者同第三人合并,重新激发企业的活力,以履行债务,也可以将厂房设备等直接出租给申请执行人使用,以租金来抵债,还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商标权、专利权直接转让给申请人执行人,用来偿还到期债务。第四种:是那些技术落后,产品陈旧,恢复无望,已经长

16、期停产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让其尽早破产。因这部分企业已然恢复无望,其固定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折旧,加上一些人为的资产流失,企业的财产只会减少,不会增加,愈早破产,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会愈少,如果一拖再拖,资产流失殆尽。那么申请执行人将会损失惨重。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应该破产的情况,应当注意做好对有关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并说明利害关系。顺利进入破产程序。107、确立新的执行理念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的案件层出不穷,确定新的执行理念是法制建设发展的必然,是当事人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坚持社会主义优先的原则,穷尽法定职责,千方百计克服一切困扰,坚定走完执行程序第一步,并增加执行工作透明度,使公正与效率在执行的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的体现。有了这样新的理念,就会使难执行在实践中找出破解难题的钥匙,进而采取有效的执行方法,顺利实现执行目的。8、争取多方支持配合要努力争取被执行人所在地党委、政府、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全方位支持,积极与被执行人的主管单位沟通、协调,并提出司法建议,对执行预案要向有关领导通报,尤其是采取强制措施前必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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