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9]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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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 道 部 建 设 管 理 司铁 道 部 安 全 监 察 司建建2009273 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集装箱、投资公司,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现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2007 64 号)同 时废止。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铁道

2、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工程质量问题。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第五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外,对施工(工程局及以下企业)、监理企业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投标做出限制,对设计单位在施工

3、图考核中给予降低等级或停止投标的处理。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第六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在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 6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4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 4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2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三)较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 2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1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四)一般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 1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20 天及以上投标资格。(五)工程质量问

4、题,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罚。对于偷工减料、内业资料弄虚作假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质量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加重处理。第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 6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4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二)重大事故,根据情节,取消施工企业 4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2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被吊销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一律不准参加铁路建设项目投标。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罚。(一)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死亡 79 人的,取消施工企业 10 次投标

5、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6 次投标资格。2.死亡 56 人的,取消施工企业 7 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4 次投标资格。3.死亡 34 人的,取消施工企业 4 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2 次投标资格。(二)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停止投标次数比照本条第一款第 3 项进行处罚。第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一般事故的,进行如下处罚。(一)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死亡 2 人的,取消施工企业 2 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1 次投标资格。2.死亡 1 人的,取消施工企业 1 次投标资格。(二)未造成人员死亡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比照本条第一款第 2 项进行处罚。第十条 由

6、于工程建设引起铁路交通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如下处罚:(一)特别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 6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4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 4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2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二)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4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2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 2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1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三)较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2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1 个月及以上投标

7、资格。负有重要责任的,取消施工企业 1 个月及以上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20 天及以上投标资格。(四)一般事故1. A、 B 类 事故,取消施工企 业 12 次投标资格,取消监理企业 1 次投标资格。2. C 类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二次,自第二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企业 1 次投标资格。3. D 类事故,一个季度内发生三次,自第三起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施工企业 1 次投标资格。第十一条 五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特别重大事故的、一年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重大事故的、六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二起较大事故的或三个月内(自第一起事故

8、发生之日起)连续发生一般事故(不含 C、D 类)的,第二起事故及以后事故的停止投标时间或次数加倍。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不按规定上报的,或影响项目总工期的,按照事故等级对应停止投标时间或次数的 1.5 倍处罚;对隐瞒不报的,发现后按事故等级加倍处理。第十三条 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在进行招投标处罚时可加重处理。第十四条 在停止投标期间再次发生事故的,停止投标时间和次数按本办法累计后顺延。第十五条 向铁道部递交年度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质量承诺书的,发生事故后应按其承诺进行处罚,承诺书中没有相应处罚内容的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办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建建 200764 号)同时废止。主题词: 基本建设 安全 质量 通知抄送:中铁工程、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中水集团,安能建设总公司,中煤三建集团,葛洲坝集团,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各监理公司,地方铁路协会,铁道工程协会,部鉴定、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计划、财务、安监司,运输、监察局。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2009 年 9 月 2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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