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槐荫洪春牙科诊所建设项目环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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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试 行)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槐荫洪春牙科诊所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 槐荫洪春牙科诊所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12017 7 年年 5 5 月月 2828 日日 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国家环境保护部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

2、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槐荫洪春牙科诊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槐荫洪春牙科诊所法人代表法人代表程木刚联系人联系人程木刚通讯地址通讯地址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 2

3、31-9 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250117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 231-9 号 立项审批部门立项审批部门 批准文号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及代码及代码门诊部(所)/Q8330 占地面积占地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53.32 绿化面积绿化面积 (平方米)(平方米) 总投资总投资 (万元)(万元)4 其中:环保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投资(万元) 0.2 环保投资占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总投资比例5% 评价经费评价经费 (万元)(万元) 预期投产日期预期投产日期2017 年 6 月 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内容及规模一、

4、项目概况一、项目概况槐荫洪春牙科诊所是一所面向社会服务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法人代表程木刚。该口腔诊所已于 2017 年 5 月 17 日取得了济南市槐荫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槐卫计医变设字201738 号) , 经营场所为租赁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街 231-9 号 (租赁合同见附件)。 项目占地面积 53.32m2,建筑面积 53.32m2,总投资 4 万元,拟设置诊疗科目为口腔科,营业范围:洗牙、拔牙、镶牙、补牙、整牙。项目建成后拟配备工作人员 2 名,年运行 300天,每天工作 8 小时,夜间不营业,预计日就诊量约为 10 人次。项目区内将设置候诊区、治疗区、技工室等,

5、不安装 X 光照射、CT、 射线等辐射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有关规定,槐荫爱康口腔诊所建设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 3 二、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 1、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必要性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关系着增强国民体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提高对危害人民健康的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和处理能力,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今后长时间内要解决的重要

6、的公共卫生问题。 槐荫爱康口腔诊所是济南市医疗卫生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主要面向周边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本项目的建设对推进济南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方便广大群众就医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该项目的建设是必要的。 2、项目建设可行性、项目建设可行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为诊所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令2011年第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中内容,既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因此本项目应为允许类产业。 (2)城市规划符合性 项目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中街 83 号 207 室,根据济南市八里桥与道德街片区

7、控制规划方案,项目区用地性质属于二类住宅用地,其用地性质不符合济南市八里桥与道德街片区规划。考虑到本项目租赁已建成闲置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能够充分利用闲置资源,且项目保持现有建筑设施不变,使用中不再新建、扩建内容;项目建成后可为区内居民提供医疗诊治服务,是社区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的前提下,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综合考虑,本项目可以暂定于此,待区域统一进行规划拆迁时,应根据规划要求进行搬迁或保留。 济南市八里桥与道德街片区控制性规划图见附图 2。 (3)与鲁环函2012263号文符合性分析 项目建设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原则(试行)(鲁环函201226

8、3 号)的符合情况详见表 1。 表 1 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 号文要求符合性分析表 4 序号 文 件 要 求 企 业 情 况 符合情 况 一、 基 本 原 则 ( (一一) )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1.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首先向发 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 议书批复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 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3.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首先向 发展改革等项目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 方可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本项目

9、属于核准制企业 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 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手续 符合 ( (三三) )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1.实施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列入规划 环境影响条例 规定的“一地三域十专项”等专项规划 范围和列入山东省需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规划 目录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行业规划环评的结论对建 设项目进行审批。 对尚未开展相关行业规划的建设项目, 应督促其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规划环评工作,在行业 规划环评未完成前,对其建设项目应按相关规定从严审 批。 该项目不在规划(目 录)范围内 2.各类园区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并将园区规划

10、 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要求作为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重要 依据。对已建成但未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各类园区,其 产业结构不明确、功能区划不清晰、环施不完善的,不 予审批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园区内 3.行业或园区规划变更应及时履行规划环评手续。已经 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 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 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履行规划环评变更手续的 不予受理和审批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 件。 本项目不在园区内 4.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化工石化、纺 织印染、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电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等行业及

11、其他涉及重金属排 放的新上项目应按规定进入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经 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开发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确定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否则不予审批。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石 化等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 5.已经建成的上述重点行业项目未进入园区的,应尽快 迁入相应环保设施完善的工业园区,否则对其改扩建项 目不予审批。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石 化等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 一、 基 本 原 则 ( (四四) )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 号)及关于构 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 号),建

12、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 境风险评价工作。 5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专题章节。 本次环评设置了环境 风险评价章节 符合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 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 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 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本次环评设置了环境 风险评价小节 符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 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 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 评价 符合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 法

13、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本项目不涉及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 ( (五五) )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 号),涉及下 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 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属于国家允许建设项 目 符合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 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评审 查工作,污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该项目不属于污染物

14、 排放量大、高耗能、 高物耗、高水耗的项 目;污染物能够达标 排放 符合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 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 律不批。 环境质量总体可满足 环境功能要求,不涉 及减排任务,不需要 总量指标 符合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 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 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 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其他涉及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

15、及重要生态功 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不在该区域之内 符合 一、 基 本 原 则 ( (六六) )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1.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 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对项目不属于污染型产 业类,是城市居民医 疗卫生服务配套设施 的重要组成,因此不符合 6 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 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 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 3 次及以

16、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6 个月内对该县 (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 审批。空气环境质量连续 3 个月排在最差的前 3 个点位 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 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 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 在禁批范围内 2.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 善目标的,河流两侧 5 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 实行流域从严审批。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 3 个月超标倍 数排在前 3 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 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 从严审批。 不属于该范围内 符合 3.3.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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