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师资培育之大学申请办理地方教育辅导工作经费补助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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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27 日台中(三)字第 0950025353C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5 日台中(三)字第 0960009556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9 日台中(三)字第 0970037050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10 日台中(三)字第 0980044518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8 年 10 月 9 日台中(三)字第 0980162059C 號令修正 一一一一、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加強推動地方教育輔導,以提升師資培育及地方教育品質,並

2、落實師資培育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 師範大學: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及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二) 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指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國立臺中教育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臺南大學、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國立臺東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 (三) 除前二款外,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或師資培育中心評 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 三、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附表,師資培育之大學應依所列項目,落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四、補助原則及項目: (一一一一

3、)補助原則: 1.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其教育專業及本身特色邀集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共同會商,依學程類別規劃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格式如附件一)、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附件一之一)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二)。 2.本要點採部分補助,直轄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明列配合款,餘各校配合款為本部補助金額之三分之一,本部應依計畫內容充實度、資源符應性及與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直轄市、縣(市)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2師進修機構合作程度等進行審查。 3.審查結果

4、及補助額度如下: (1)評定為一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二。但設有地方教育輔導功能專責單位者,得全額補助申請金額。 (2)評定為二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二分之一。 (3)評定為三等者,補助計畫金額三分之一。 (4)未辦理到校實地輔導及評分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補助。 (二)補助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編列基準表及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一一一)申請作業: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會議,並於每年每年每年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一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及本部補助地方教育輔導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

5、部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文件:地方教育輔導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依據、目的、執行單位(如為近六年教育學程評鑑曾獲優等以上、師資培育中心評鑑獲一等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註明年度及學程類別)、計畫期程、輔導主題、工作項目、辦理方式、輔導人員、參加對象、人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內容及活動一覽表,支援事項及單位、預期效益、經費申請表(包括自籌款)、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話及承辦單位網址等。 (三)審查作業:由本部依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擬定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情形、經費申請表等資料,依補助原則審查,核定地方教育輔導補助經費額度。 六、經費請撥、核銷(結)及注意

6、事項: (一一一一)請撥:受補助者應依本部核定公函,於文送達十四日內,備文掣據向本部請款。 (二)核結: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檢附辦理成效彙整表(附件三)、成果報告,併同本部補助委辦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四)向本部辦理核結。 (三)注意事項: 1.經費請撥、支用、核結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2.各校規劃活動結餘款,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得納入校務基金,非屬校務基金學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未辦理事項之經費,一律繳回。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者於依本要點所定之實施項目執行完畢後,應填送辦理成效彙整表及成果報告送本部核結,其實施成效作為下年度

7、補助經費之參考。 (二)地方教育輔導活動所研發各項典範教學示例及教材教法,應依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充分保護智慧財產權,並製成論文集或輔導手冊,以光碟多媒體妥善保存,以利推廣及運用。 4附表、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項目、範圍、方式及相關配合單位如下: 實施項目 實施範圍 實施方式 相關配合辦理單位 典 範 教 學 示 例 研 發 與 課 程 教 材 教 法 推 廣 配合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 要修正及國民中小學一貫 課程改革需要,與輔導區內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合作辦理各類科課程與教 學方法及典範示例之研發 與課程教材教法(含教學評 量)推廣。 1. 邀集輔導區內領導

8、 及教學卓越學校之 校長或教師共同合 作 , 研發典範教學示 例。 2. 辦理課程相關議題 研討會 , 推廣典範教 學示例。 3. 配合辦理教學觀摩 活動。 本部中部辦公室、 臺北市與高雄市政 府 教 育 局 、 各 縣 (市)政府、各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及幼 稚園。 1.增進實習輔導教師學科 教學知能及對實習生(實 習教師)教學、級務、行 政、班級經營實務指導能 力,提供實習輔導教師進 修機會。 2.實施學校及教師進修需 求調查,依教師專業能力 及學校本位需求,規劃地 方教育輔導區教師進修 活動。 教師進修 3.就地方教育輔導區內直 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推薦適當學校規劃 辦理高級中等

9、以下學校 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理 念之實地研究與推廣,以 提升教學效能。 1. 進 行 進 修 需 求 調 查 , 規劃開班及活動 類別。 2. 辦理教師進修研習 活動。 3. 辦理研討會。 4.教材教法研討會。 5.教學研究推廣研習。 6.地方教育輔導區中 小學之巡迴輔導。 本部中部辦公室、 臺北市與高雄市政 府 教 育 局 、 各 縣 (市)政府(含福建 省金門、連江縣) 、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 5原 住 民 地 區 中 小 學 教育輔導 1.師資培育大學對各原住 民地區中小學之巡迴輔 導。 2.加強對原住民地區中小 學之師資品質、學生學習 狀況、族語教學及升學等 問題之了解並

10、協助解決 問題,以有效提升原住民 地區教育成效。 1.原住民地區中小學 之巡迴輔導。 2.進行原住民地區進 修需求調查,規劃開 班及活動類別。 3.辦理原住民地區教 師進修研習活動。 4.辦理原住民教育研 討會。 5.辦理原住民地區教 材教法研討會。 6.辦理原住民教學研 究推廣研習。 本部中部辦公室、 臺北市與高雄市政 府 教 育 局 、 各 縣 (市)政府(含福建 省金門、連江縣) 、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及幼稚園。 師 資 培 用 合作 1. 因應課程改革,提升教師 教學知能,由辦學績優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結合高 級中學學科中心及夥伴 學校,發揮師資培用策略 聯盟合作機制。 2. 以教師專

11、業基本素養、敬 業精神與態度、課程設計 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 導、研究發展及進修等, 作為檢視教學現場教師 專業能力表現之五大指 標,據以調整師資培育課 程及教師進修,建立具學 科特色之優良典範並推 廣。 由各師資培育大學與 高級中學二十三個學 科中心及夥伴學校建 立三位一體之師資培 用關係,藉由教學現場 反 映 意 見 之 實 證 經 驗,積極調整師資培育 課程(含教育實習) 、 教學及進修課程或進 修活動,培養適合現場 教學能力之教師,強化 師資培用功能,並依據 學科屬性,建立具學科 特色之優良典範並推 展之,策辦年度培用合 作典範聯盟之選拔,並 辦理師資培用專業論 壇及成果發表會。 各高

12、級中學學科中 心及各師資培育大 學之夥伴學校。 6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 區區區區(學程類別學程類別學程類別學程類別)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書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書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書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書 一、計畫依據 二、計畫目的 三、執行單位 註:民國_年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教育程程評鑑 獲特優、優等,師資培育中心評鑑一等。 四、計畫期程 五、輔導主題 六、實施項目 典範教學示例研發與課程教材教法推廣: 教師進修: 原住民地區中小學教育輔導: 師資培用合作: 其他: 七、辦理方式 八、輔導人員 九、參加對象、人數(以現職合格教師為限) 十、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

13、一覽表(附件一一) 十一、支援事項及單位 (含與鄰近師資培育之大學、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7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及教師進修機構合作,如與上開單位有召開會議,請檢附會議紀錄) 十二、預期效益(含質化和量化資料) 十三、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附件 2) 十四、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承辦單位網址 8 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附件一之之之之一一一一 _(學校學校學校學校)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辦理地方教育輔導活動規劃一覽表 編號 活動名稱 辦理方式 計畫辦理 日期 日數/場次 參加對象 參加 人數 活動地點 活動內容概述 備註

14、 填表人: 單位主管: 機關首長: 9 申請表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核定表 申請學校: 計畫名稱:年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擬向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或策略聯盟團體申請補助:無有 (自籌款含: 1.學校自行籌支金額計 :_元 2.地方主管機關補助金額計:_元 計畫經費明細 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核定計畫核定計畫核定計畫核定計畫經費經費經費經費 (申請單位請勿填寫申請單位請勿填寫申請單位請勿填寫申請單位請勿填寫) 經費項目 單價(元) 數量 總價(元) 說明 金額(元) 說明 說明經費計算 基準或經費來 源 業

15、業業業 務務務務 費費費費 小計小計小計小計 依國內出差旅 費報支要點核 實編列報支 差 旅 費 小計 以前二項總額 之 6%內編列 雜 支 小計小計小計小計 合合合合 計計計計 附件二 10申請表 教育部補助計畫項目經費 核定表 申請學校: 計畫名稱:年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 計畫期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計畫經費總額: 元,申請金額: 元,自籌款: 元 承辦 會計 機關長官 單位 單位 或負責人 教育部 教育部 承辦人 單位主管 補助方式補助方式補助方式補助方式: 部分補助 【補助比率 】 酌予補助 備註: 1、依行政院 91 年 5 月 29 日院授主忠字第 091003820 號函頒對 民間團體捐助之規定,為避免民間團體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 多機關申請捐助,造成重複情形,各機關訂定捐助規範時, 應明定以同一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提出申請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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