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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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南州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自住住房的;4、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补交土地收益金的;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场所: 州内各住房公积金办事服务窗口、受委托银行指定窗口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经单位盖章的黔南州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不同类型的提取,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

2、用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和购房首付款凭证;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房协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过户后三个月内办理);3、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载明的批准日期 2 年内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4、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载明的批准日期 2 年内办理)、原房屋权属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城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房屋权属证明、 建设规划许可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工程估价书或工程预算;6、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贷款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近期还

3、款明细账、偿还银行贷款的存折或银行卡;偿还州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存折或银行卡;7、委托扣划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存折或银行卡、需增加配偶或共有人参加委托代扣的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共有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证明;8、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认定的保障性住房的,提供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材料;租赁商品住房或独立结构私有住房用于自住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工作所在地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的当期无产权登记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单身职工租房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9、退休的,提供本人退休证明或退休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4、障部门出具的审批表;10、 出境定居的, 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11、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或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12、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供资料: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非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工作关系的,提供居民户口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本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 年(含 1 年)以上未建立新的劳动关系的,提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13、职工工作调离本州,且新的工作单位一年(含 1 年)后还未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的,提供调入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职工未建立公积金账户的证明、调动文件或相关资料;14、补交土地收益金的,提供房改部门出具的土地收益结算单;15、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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