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区深基坑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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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下发关于下发萧山区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萧山区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关于下发萧山区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12-3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规定 1、凡萧山区范围内,开挖深度超过 5 米(包括坑中坑)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 5 米, 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均应按本规定实施。 2、萧山区建设局是本区深基坑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萧山区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深 基坑的日常管理工作,萧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

2、负责深基坑工程的监督管 理工作。 3、本规定所述深基坑工程,其设计方案和施工开挖方案应当经专家评审论证安全可行 后,方可实施。 4、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深基坑支护工程进行设计,相应资质 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专业监测单位进行施工的专业监测工作,禁止同体实施。 5、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明示 或暗示相关单位降低质量安全标准的,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经论证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开挖方 案实施的。应及时制止,并将情况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6、建设单位应当将经评审论证安全可行的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报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经专家评

3、审论证的施工开挖方案报安监站备案。 7、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质 量、安全必须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 二、前期工作及方案论证 1、建设单位或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 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建设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资料应及时提供给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前期的调查范围从基坑边线起,向外至少延展到基 坑开挖深度 3 倍的范围为止。 2、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邀集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 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内容及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

4、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应作进一步 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 3、对可能因受影响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 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 度。 4、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开挖方案应经专家评审论证,评审专家应有高级以上职 称,专家组成员不少于 5 名,内容包括审查深基坑施工自身的安全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同 时审查初步设计阶段制定的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中的各项技术、安全措施是否落 实到位。评审专家组应当对设计、施工开挖方案作出明确

5、的结论意见。 5、设计、施工方案经论证在技术、安全方面切实可行后方可施行。经论证需修改完善 的,修改完毕后应重新提交评审专家组组长认可。 三、勘察设计 1、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勘察单位应 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 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 2、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 勘察单位应当作好配合工作。 3、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管线情况、主体结构设

6、计 要求、施工条件及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评审意见等指定设计方案。深基坑工程设计方 案应当包括支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和管线保护、监测等内容。 4、深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并提出预防和降低对 临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5、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 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 验和监测要求。 6、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 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

7、,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 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文件。 四、工程施工 1、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 容。 2、经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确需修改时,应当经过原评审专 家组同意。其中,需修改设计方案的,应当先征得原设计单位认可。 3、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进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质 监、安监监督验收。未经验收通过的,基坑不得开挖。深基坑工程开挖必须由项目总监发 布开挖令。 4、建

8、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施工 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5、发生基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6、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 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的周围环境进行监控。严禁违章 作业和盲目施工。 7、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爆 防火、保护环境等防范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8、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

9、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五、工程监理 1、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文件, 编制深基坑施工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并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2、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发布开挖令; (2)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3)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4)检查、督促和跟踪各项观察、监测记录的履行; (5)对进场建筑材料、设备、构件的验收; (6)对深基坑工程施工全程旁站监理。 六、工程检测 1、施

10、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及有关标准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实 施施工检测工作,主要有以下检测项目: (1)所有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常规建材检测; (2)支护桩结构的桩身完整性检测; (3)水泥土桩的桩体完整性检测; (4)土层锚杆的拉拔力检测; (5)支撑结构的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结构的焊缝质量检测; (6)深井降水的含砂量检测; (7)其他必要的检测项目。 2、检测单位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缺陷的,应及 时向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七、工程监测 1、深基坑支护监测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的监测应当委 托有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

11、。 2、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 方案,提出各项报警限值,并委托方审核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作好深基坑工程施工期基 坑安全和周围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3、监测数据应当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数据和记录经审核后报建设、设计、 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 4、当监测数据达到报警限值时,应及时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同 时停止施工,迅速查明原因并制定解决方案后,方可复工。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 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5、在台风、暴雨期间及遇到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 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

12、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 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大监测频率。 八、应急预案 1、建设单位应全面负责应急处理组织领导工作,保证应急机制正常有效运转;出现险 情时,建设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同时启动应急工作预案。 2、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应急工作预案包含下列基本内容: (1)组织领导与人员职责; (2)信息报告、传递程序; (3)预警制度与应急反应; (4)应急工作技术处理方案; (5)应急资金、材料、工具等; (6)其他。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深基坑工程,应当启动应急反应机制: (1)基坑开挖以后至基坑回填以前,遇长时间较大降水天气; (2)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发生突变的; (3)基坑支护结构位移变形总量或变形速率接近预警值的; (4)邻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网监测结果出现突变,或者裂缝急剧加大的; (5)基坑支护结构失效或产生坑底土体隆起、砂层突涌等现象的; (6)深基坑支护结构长期暴露的; (7)其他紧急情况。 4、基坑开挖阶段,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备有相应的应急物质材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萧山区建设局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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