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公民养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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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基本权利谱系中的公民养老权关键词: 公民养老权 宪法权利 权利谱系 内容提要: 将公民养老权置于基本权利谱系之中,作为宪法权利,具有一种宣示与确认的意义。从基本权利谱系中认识公民养老权,尤其是从与公民养老权关系紧密的生存权、平等权、劳动权等权利视角审视公民养老权,能够有效地明晰确认与保障公民养老权的意义。 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有权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以及家庭的赡养和扶助。 生存权与公民养老权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基本需要,是人类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维持、延续其生命及其安全和最低生活需要

2、的权利。生存权是各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它是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存在和行使的基础。 “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 ”徐显明认为,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 1886 年写成的全部劳动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此时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2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标准,这种由个

3、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本文认为,公民养老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生存权对于老年人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老年人当中,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是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经济上的弱者。养老保障制度其实质是对老年人基本生存的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对公民生存权的社会保障。1991 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将生存权列于中国人权体系之首。新中国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有关于退休职工生活保障权和老年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4、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劳动法、 婚姻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由此,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公民养老权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确认和法律的保障。平等权与公民养老权平等在人类思想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等与自由、博爱的理念一道被当作几个世纪以来经过无数革命早已形成的一切事物的完整总结,甚至“平等这个词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宗教”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而被推崇为理想的生活方式。平等是人权的思想精髓,同时平等也在制度中表现为平等权

5、。平等原则起源于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该宣言宣称,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3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此后的宪法将这一原则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法律的立场来看,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但并非是指绝对平等,而是法律禁止根据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我国 1982 年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养老权

6、与平等权有密切的关系。平等权为公民养老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公民养老权则丰富了平等权的内容。所谓公民养老权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年老时在享受养老社会保障方面应当是平等的,不论是城镇的老年人还是农村的老年人;不论是男性老年人还是女性老年人。社会保障权与公民养老权“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公正理念下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即和谐社会赖以存在的个人生活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防止社会成员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其生活水平的降低,以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通常认为, “社会保障”一词,最初

7、是在 1935 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联邦社会保障法中使用,至少是在法律背景下使用。它反映了国家支持目标的一个概况:从4有条件的保险局限于参保工人到“为所有贫困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社会保护制度。 ”此后,英美两国 1941 年签署的大西洋宪章、1942 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国际劳工组织 1944 年的费城宣言,以及联合国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 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先后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动国际性社会保障政策,1952 年第 35 届国际劳工大会专门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从此, “社会保障”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8、 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形式出现在各国立法中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在公民由于年老体弱、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享受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保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强调国家的责任,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赋予政府一种广泛的社会责任,也为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创造了条件。公民养老权既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逻辑起点。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换言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制度是公民养老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养

9、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 ”并规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劳动权与公民养老权5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推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原动力。劳动权的内涵有广狭之分。 “广义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宣示的权利,狭义的

10、劳动权仅指宪法规定的有关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劳动权的确立是晚近的事情。 ”“一般说来,当劳动者具备劳动能力时社会主要是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使之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当公民的劳动能力受损时,国家和社会通过物质帮助,使其得到物质上的支援。 ”劳动权是社会权利的核心之一,是公民得以保障其生存的条件和行使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早在 1793 年,法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和劳动权就有明确规定。该宪法序言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 ”从而确认了

11、劳动成果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并确认劳动自由、平等与有偿。1793 年法国宪法也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劳动权确认为宪法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劳动是国家和社会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本方式。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这些物质保障的同时,也应当为国家和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都是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也都属于宪法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一项社会权。从二者关系来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因而,当劳动者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时,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保障。6注释: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年,第 16 页。徐显明:“生存权论”, 法理学论丛(第 1 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年,第560 页。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年,第 21 页。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 45、278、260 页。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 15 页。郑贤君,韩冬冬:“论宪法上的劳动权”, 金陵法律评论,2009 年春季卷,第 51页。董宝华等:“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第 15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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