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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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关税法 337 条款对 WTO 国民待遇原 则的相悖性浅析论文关键词:337 条款 ITO 国民待遇相悖性 论文摘要:在近些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受到美国关税法第 337 条(下称 537 条款)所规定的调查程序的调查,不仅使得其他国家对美的产品出口受到极大阻碍,也在世界范围内影响了自由贸易的展开。此外,该条款对于 WTO 相关协议的违背性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以 337 调查程序的特点为出发点简要分析其与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一、337 调查程序概述 美国的 337 条款最早可以追溯到 1922 年关税法的第 316 条,随后修改为 1930年

2、关税法的 1337 节,再经历了 1974 年、1979 年、1988 年和 1994 年四次修改和完善,已经逐步成熟,成为美国和著名的“301 条款”并行的最重要贸易保护工具之一。美国 337 条款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国外产品,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进入美国,只要其侵犯了美国国内产业既有的或正在取得中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即构成对337 条款的违反,基于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 ITC)有权进行调查。其具体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答辩、预审会议、证据提交、听证会、初裁、TIC 复审、总统审查等。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介绍其程序中的一些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并加以简析。 二、337 调查程序的特殊

3、性以及与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从以上概述中我们不难看出,337 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司法程序。2一方面,它的程序过程涉及行政、司法等多方的力量,另一方面它的程序性规定也与一般的诉讼和司法程序有着极大的不同。而这样的调查程序仅仅对国外生产者适用,国内相同行为的救济往往是通过诉诸法院,这就导致了 337 调查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质疑。接下来,笔者从该程序相比法院诉讼的一些显著的特点出发,逐一分析其与 WTO 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1.ITC 的管辖权过大 在 337 调查程序中,一个极大的特点就是其主管机关 ITC 的管辖权极为广泛,基本可以分为标的物管辖

4、权、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和正当程序管辖权。其中对物管辖权是全国范围性的,是一种全国管辖权。这样的规定就显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因为一般在美国国内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救济,相关当事人只能依照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对国内被告提起 337 调查。这就导致了对国内同等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归属于法院,而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相比起 ITC是远远不及的。法院仅有对本辖区的管辖权,而 ITC 的管辖权则可以是全国范围的。这显然是对国内产品生产者和国外产品生产者的一种不对等待遇。 2.337 调查程序没有陪审团制度 关于美国的诉讼程序,一个众所周知的特点就是陪审团制度。通过一些普通民众的陪审来认定案

5、件的事实,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但是 337 程序中却没有引用这一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国民待遇的一种违背。在 337 调查程序中,由于案件有很强的专业性,裁判负责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求助于一些技术专家。这样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有失公正的,因为一方面,由于这些技术专家无法像陪审团一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只能根据 ITC 提供的资料来认定;另一方面,337 调查程序对于一些证据的处理不仅要遵循一般的联邦诉讼规则,还要参照 ITC 的特别3诉讼规则,而这些特别规则中对于证据采纳和认定的规定比起一般法院诉讼程序要宽松不少,因此容易导致最终事实认定的偏差。 3.反诉 对于反诉的规定一直是 337 程序

6、备受争议的原因之一,在经过了几次修改之后,337 条款对于反诉的规定依然被很多学者认为有违背国民待遇的嫌疑。具体而言,337 条款规定,被诉方可以提出反诉,但是这样的反诉请求只能向地区法院提出,并且反诉的提出不影响 ITC 程序的继续进行。这就导致了被诉方和起诉方在相关诉讼权利方面的不对等,而这一点无疑是不会出现在对本国生产者的国内诉讼中的。此外,值得一提的是,337 程序对于此种反诉的提出还有着严格程序性规定:必须在听证会前 10 日提出,显然比国内诉讼中提起反诉的时限要求要严格的多。 4.调查时限 在以往的 337 调查实践中,被调查的国外被告无不抱怨调查程序的短促。根据 337 条款的规

7、定,调查程序一般要在 12-15 个月的时间内结束,远远短于国内诉讼相的时间。这无疑对被诉方极为不利,因为相比起诉方可以用很长时间来准备起诉,一旦程序启动被诉方就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证据的收据,答辩的准备等,几乎很难保证高质量的完成,导致的结果往往是败诉。 三、小结与启示 从上述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实 337 程序的主要特点抑或说引起其他国家不满和争议的关键就在于其与一般国内诉讼程序的不同之处。这些不同之处的根源到底是真正为了保护有关工业知识产权及其拥有者还是仅仅作为美国实施贸易保护与单方贸易制裁的一种手段我们不得而知。不过笔者认为,可以肯定的是,337 调查程序的诸多争议点还是给了 WTO 其他成员国一些启示:虽然由于诸多4特定原因在 WTO 以及 GATT 历史上对于 337 条款的起诉并不多,但是单就其的可诉性而言,与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无疑可以成为各国诉诸 WTO 争端解决寻求法律救济的一个突破口。 参考文献: 1韩立余译:美国关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薄守省,杨麟,周勇:美国 557 调查程序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 3陈璐璐:试析美国 557 条款及对中国的影响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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