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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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三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练习题及答案三案例 7:1997 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 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 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8 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

2、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 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案例 8:.中国公民沈某(男)与中国公民梁某(女)1939 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沈某 1949 年去台湾,1988 年加入加拿大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梁某 1975 年赴加与沈某共同生活。1984 年以后,沈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 年,梁某与沈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沈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梁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沈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加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

3、1991 年 3 月,沈某又来道中国,于 8 月 17 日与原同居妇女到绍兴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1991 年 12 月 14 日,梁某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沈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沈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问: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说明理由。2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1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沈某在加拿大法院离婚并获准,沈某与梁某的婚姻关系在加拿大解除。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

4、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沈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加拿大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梁某提出的离婚诉讼。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7 条“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案例 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 10 万美元,并将这 10 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 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答: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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