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参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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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参评制度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参评制度为培养优秀护理人才,适应医学模式的转变减少纠纷,提高护理质量,特制定护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与考评制度如下:1 所有在职护理人员均需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义务。2 继续教育目的是使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保持高尚的医德医风,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患者需求。3 继续教育内容适应各级护理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4 各级护理人员按照要求完成以下继续教育

2、。4.1 每年必须参加山东省卫生厅及泰安市人社局组织的公共必修课学习。4.2 初、中级护理人员每年参加医院组织的年度业务考试。4.3 护士长定期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组织好科室人员参加医院组织的全员培训、远程讲座,鼓励护理人员自学法律、美学等人文医学知识。鼓励年轻护士参加本科及研究生学历教育;支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护理人员撰写论文、综述、译文和专业著作积极承担并完成继续教育立项项目和科研课题等。5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5.1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分为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会评审,省卫生厅公布;局、人社局公布、卫生部公布;省级、市级。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全国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继续医

3、学教育委员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市卫生5.2 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组织申报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立项和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开展远程教育。鼓励和推荐有条件的业务科室申报和举办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在人力、物力、经费上给予支持。审批或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省、市级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批并督查院、科二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审核、验证全院有关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监督审核继续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5.3 要积极申报承办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规定程序申报的项目,经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方可申报。经批准立项并承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根据项目等级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国家级 2 万元至 2.5 万元,省级 1 万元至 1.5 万元,市级 3 千元至 5千元。6 考核与奖惩。6.1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必须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I, II 类学分以连续 5 年为一阶段。其任职期内学分可以累计计算,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 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 20 学分,其中 I 类学分每年不少于 10学分。I 类学分可替代 II 类学分,但 II 类学分不能替代 I 类学分。6.2 继续教育合格作为护理人员年度考核合格、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和执业再注册条件之一。任职周期内达到或超过规定的学分才

5、能取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聘任资格任职周期以外的学分不能累积计算。6.3 每年参加院内举办的各类业务学术活动的时间不低于度考评的主要条件之一科室工作质量分 3 分。20 学时作为护理人员年;规定参加的院内学术活动每次低于该科总人数的四分之一,扣 3 分。6.4 护士长负责本科室继续教育工作,做为科室年终考核和护士长任期内考核的内容之一。6.5 设立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单项奖,对在继续医学教育中业绩突出的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科室评选标准:6.5.1 当年获一项省级以上继续教育立项项目并按期举办。 6.5.2 遵守继续教育各项规章制度。6.5.3 继续教育覆盖率达 100%,合格率达 98%以上。6

6、.5.4 年度参加院内组织的业务学术活动的人数大于 60% a6.5.5 年度应参加业务考试的人员达 100%,并在合格以上。6.5.6 无医疗等级事故。6.5.7 以上 6 项应同时具备。6.6 对继续医学教育开展不力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6.7 对在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缓聘、低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不予执业再注册等处罚。6.7.1 不服从单位继续教育工作安排;6.7.2 进(研)修期间违反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造成不良影响;6.7.3 未经医院同意中途终止学习或被接收单位勒令退学;6.7.4 未获得规定的基本学分;6.7.5 在学分登记、年度任期考核中伪造或弄虚作假;6.7.6 年度业务考试不合格,补考后仍不合格者。7 经费管理。7.1 在省外举办的国家级学术会议、年会、继续教育项目,同一会议原则上允许一人参加。回院后组织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学习,积极开展新项目、新业务。7.2 在省内举办的国家级、省级学术会议、继续教育项目、学习班,参加会议人数可适当放宽.7.3 在本市内举办的各类专业学术会议,只报销会务费。7.4 各类会议报销比例按泰安市医院发(2012)13 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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