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内电瓶车撞断游客腿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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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场内电瓶车撞断游客腿广场内电瓶车撞断游客腿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保险公司被判赔偿一市民在荆门市天鹅广场内玩儿童电瓶车时,被电瓶车撞伤右腿。该广场游园管理处在赔偿伤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 19196.91 元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遭到拒赔。近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荆门支公司向市广场游园管理处支付保险金 19196.91 元。今年 1 月 11 日,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与某财产保险公司荆门支公司签订一份“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市天鹅广场的游乐项目充气弹跳床、儿童电瓶车、儿童抬轿等进行公众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0 万元,保险期内累计赔偿限额50

2、万元,保险期限共 12 个月,即从 2008 年 1 月 11 日至 2009 年 1 月 11 日止,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交纳保险费 3000 元。2 月 21 日下午 4 时 30 分,李某在荆门市天鹅广场范某经营的儿童电瓶车游玩时,被儿童电瓶车将右腿下段撞成骨折。22 日,该广场游园管理处向保险公司报案。4 月 1 日,该广场游园管理处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 19196.91 元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该损失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拒赔。法院审理后认为,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按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应按约定承担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责任。荆门市广场游园管理处已经向李某赔偿 19196.91 元,保险公司应先市广场游园管理处支付。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工资支付市广场游园管理处保险金 19196.91 元。2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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