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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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 本前附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招标编号:CG(Z)2007-0150 项目名称:专用汽车 交货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交货时 间:合同签订后 90 日内 2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领取标书地址: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59 号 邮政编码: 110003 联系电话: 024-22896652 22896672 传 真: 024-22896657 联 系 人:贾慧丽 王怡萌 3 13 投标总价包括产品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的费用 4 15

2、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90 天 5 16 投标文件正本:1 份 副本:6 份 6 17 投标文件递交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二楼 投标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和平 大厦二楼(总统大厦北 200 米) 招标项目名称:专用汽车采购 项目编号:CG(Z)2007- 0150 7 18 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 2007 年 09 月 27 日 1030 时 公开开标大会时间: 北京时间 2007 年 09 月 27 日 1030 时 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二楼开标大厅 8 31 合同签订地点:见中标通知书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商。 1. 资金来源 1.1 招标人将通过政府预算资金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 项所述项目在本次招标后所签 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1.2 招标人为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 2.1 投标人不应与招标人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2.2 投标人须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制造 商在中国境内具有书面授权的代理商参加投标。 2.3“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以及产品?copy;应的附带服务的来源地。 2.4 “产品“系指“产品需求“中所列的

4、设备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5 “附带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产品?copy;应附带的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 务。 2.6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7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2.8 投标人应具有本采购项目所需相应的质量认证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2.9 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招标人根据第 34 条宣布不合格。 2.10 投标人应具有本招标项目招标人所需相应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3投标委托 3.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第 4 章投标文件 格式 4.8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 ,提供被授权人与投标人之间关系的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劳务合同等。 4. 问题提出的形式 4.1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 给招标人。 5. 投标费用 5.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函第 1 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 2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3 章 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第 4 章 投标文件格式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 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

6、方面都作出实质 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招标人,但 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 15 天使招标人收到,招标人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 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 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 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 后须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

7、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 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 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构成 9.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下列部分(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9.1.1 投标文件(统一格式)

8、 ,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分项价格表 (4)设备及部件明细表(包括工艺设备、检测设备、主要的工位器具及主要零部件等) (5)技术规格偏离表与商务条款偏离表9.1.2 资格证明文件(统一格式) ,包括:(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经按要求如期年检)(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制造企业情况一览表 (5)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6)制造商出具的书面的产品授权书(代理商提供) (7)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技术文件(文字资料、数据、说明书、检验报告、所投车型的彩页等) (9)投标人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10)投标人的环保体系认证

9、证书 (11)中国强制产品认证(CCC 认证)证书(中国强制性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必须提供) (12)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及保障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为代理必须同时提供制造 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 (13)经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上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14)近三年企业类似业绩(以销售合同为准) (15)投标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 (16)其他 10.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1 按照第 9 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0.2 投标人必须按 9.1 条规定的内容及格式

10、(见第 4 章 投标文件格式)填报全部文件。 10.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投 标文件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文件附件和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 及装订。投标文件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1)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必要的产品样本;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国别和价格) ;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详细的交货清单; (5)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包括货源及价格) ; (6)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即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 理的替代方案,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

11、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能使招标人满意;(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1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1.1 按照第 9 条规定,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 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1.2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人满意: (1)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 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书面的正式授 权。 (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经验等。 12. 投标函格式 12.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表,说明所提供的产品 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13. 投标报价 13

12、.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产品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产品递送 到项目现场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 。每个投标人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提供一个方 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3.2 投标报价表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3.2.1 投标报价表 (1)产品投标总价,为产品递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实际交货地的价格。 (2)产品的交货价,包括制造、组装该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代理税和 其他税。 13.2.2 分项价格表 13.2.3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3.3 投标人按第 13.2 条填写的产品单价、总价

13、及其他事项等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委托人签署。 13.4 投标人按照上述第 13.2 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但在任何情 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2 万元整。 14.2 集中采购机构只接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必须在北京时间 2007 年 09 月 26 日上午 1100 时前主动汇入以下指定账户,并注明“CG(Z)2007-0150 项目投标 保证金“字样。 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 银行账号:0307020140940000475 1

14、4.3 投标人在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时,必须准确填写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集中采 购机构只按汇出人的名称及账号退还投标保证金。 14.4 投标保证金汇出人、投标预登记人和投标人必须为同一法人,否则将视同未按招标文 件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4.5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财务部门领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 的有效证明。特别说明,对于超过上述规定时间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未按规定时间交 纳投标保证金。 14.6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须出示已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集中采购机构将拒 绝接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虽已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所交纳的数额不足或 未能出示已交

15、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证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4.7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 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 标保证金。 14.8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后,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4)中标后,中标供应商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5)中标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 人

16、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6)存在本须知第 31 条确定的扰乱政府采购秩序的行为的。1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5.1 自开标日起 90 日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报、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同 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资料(本须知第 9 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6.2 投标文件一式 7 份。其中正本 1 份,副本 6 份,并分别装订成册。每份投标文件须清 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中,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6.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 本“的复印件。 16.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充许只填写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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