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费用概念比较及使用规范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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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西方费用概念比较及使用规范性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企业会计费用要素与美国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规定的费用要素概念异同的比较,分析了我国费用要素概念的演变及特点,提出了在新准则体系下存在具体准则与基本准则关于费用的概念使用不统一的问题及对其改进的建议。 我国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个组成部分,基本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实质性趋同。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费用的概念,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进行了创新,但部分具体准则在对费用概念的使用上与基本准则中费用的概念不一致,需要进一步规范。 一、中外费用要素概念比较 (一)FASB 的费用概念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

2、B)在 1985 年 12 月发表的第 6 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将会计核算对象要素划分为 10 个,即资产、负债、权益或净资产、业主投资、派给业主款、收入、费用、利得、损失、全面收益。其中,费用是指由于在一个会计期间从事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活动而流出或耗用的资产和承担的债务。 (二)IASC 的费用概念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 1989 年发布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将会计要素确定为资产、负债、产权、收入和费用等 5 个,其中费用是指会计期间内经济利益减少,其形式表现为因资产流出、资产消耗或者发生负债而引2起的权益减少,但不包括与对所有者分配有关的权益减少。

3、(三)我国的费用概念 1.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费用概念。我国 2001 年开始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第九十九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流出;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 2.新会计准则中的费用概念。财政部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 (四)费用概念比较 1.FASB 和我国均采用狭义的费用概念。FASB 使用的是狭义概念的“费用”要素,费用仅指正常经营费用或支出,依据的是配比性和应计制会计原则,强调

4、费用产生的因果关系和费用责任的合理归属。FASB 强调产生费用交易的重要性,认为能列入费用要素的是指企业持续的、主要或核心业务发生的费用。我国费用要素采用的是狭义概念,在新会计准则中,将费用限定在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支出范围内。而 IASC 则采用了广义的费用要素概念,既包括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包括非正常损失,并且,由于损失是指“经济利益之减少”、 “和其他费用在性质上没有差别”,因而也不把损失视作独立的会计要素。 2.对于发生的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我国通常记入营业外支出),FASB、IASC 和我国的处理有明显差别。 FASC 单独设立了“损失”要素,我国直接纳入单独的“

5、利润”要素,IASC 却将其作为“费用”要素的内容,国际会计准则不设“利润”要素,而我国在财务会计报表列报中列明利润要素,并受到国际认可。 3.我国的费用概念从外延上来说,等于 IASC 的费用减去直接记入当期利润的3损失。我国把企业的经济活动明显区分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符合费用概念的,作为费用;非日常活动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作为损失,严格定义了费用和损失的概念。通过区分日常活动与非日常活动发生金额大小的比较,更能反映出企业管理的水平与质量。4.新准则下的费用概念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概念相比,新准则对费用概念进行了创新,比较符合国

6、际惯例。 二、我国费用要素概念的特点 (一)费用要素外延创新 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费用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计入成本的费用(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二是计入损益的费用(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新会计准则中费用概念外延扩大了,一部分是对象化的费用,形成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在销售实现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另一部分是期间化费用,除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三大期间费用外,还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 (二)突出费用发生的结果 新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

7、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该规定强调,费用确认的条件有以下几个:一是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很可能”对应的概率区间为大于 50%但小于或等于 95%,如果经济利益预计流出的概率小于 50%,即在“可能”或“极小可能”的情况下,就不能确认费用;二是经济利益流出导致了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如果经济利益流出而没有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就不能确认费用;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如4果流出额不能可靠计量,就不能确认费用。新准则的费用概念,强调了费用发生的结果,以防止企业随意多计费用,避免企业利润被任意操纵。 三、我国费用概念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基本准则规定了每

8、个会计要素的本质特征,可以说是“准则的准则”,对具体准则起着统驭和指导作用,因此,具体准则涉及的概念、科目名称等应同基本准则相一致。但新会计准则体系可能是受习惯用法的影响,其费用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存在不统一现象,亟需规范,比如:资产减值损失、借款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等。 (一)“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使用不规范。资产发生减值,导致企业发生损失,只要满足资产减值的认定条件,就可以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资产减值损失,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依据费用与损失概念,可以判断“资产减值损失”是企业的费用,既然是费用,为了保持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使用口径的一致性,在确定科目名称时,应记为“资

9、产减值费用”科目比较合适。 (二)“借款费用”名称使用不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也就是说,对借款费用处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予以资本化,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费用化。由此可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中“借款费用”名称使用不恰当,建议将“借款费用”改为“借款支出”。(三)“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使用不规范。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是核算企业应当分期计入利息费用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以后分期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依据具体情况,记入“财务费用”、 “在建工程”等科目,由于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的5金额在各期分摊时并不一定全部费用化,因此, “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改为“未确认融资支出”科目比较合理。 从以上举例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具体准则有些概念名称不严密。既然在基本准则中对“费用”与“损失”的概念有明显界定,对“费用”涵义有明确说明,则具体准则就应当与之吻合。只有这样,使用时才不容易混淆,才能更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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