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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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球化视野下国家主权理论的演变与发展作者:陈柳钦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博丹,霍布斯,格劳秀斯,洛克,卢梭和黑格尔等。传统国家主权理论虽为近代国际关系格局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一直在国际法理论界占据着主导地位。 但是, 二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纷纷崛起和国际组织的大量出现,尤其是历史的车轮驶进全球化时代以后,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面临着新的挑战。全球化时代, 有关国家主权的各种新理论和新思潮相继出现,诸如:否定主权论,主权弱化论,主权过时论,主权让渡论, 主权强化论以及全球治理理论等不一而足。因此, 我们要辩证地正确理解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首先要充分认识到国家主权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

2、统一;其次,辩证地摆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再次,辩证地审视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关 键 词】主权 ;国家主权 ;主权理论 ;国家主权理论 ;全球化主权问题是政治学理论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主权这一概念被引申作为国家存在与否的最高象征,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最高抽象。“主权” (sovereignty)一词起源于拉丁文,意指最高权力。 从词源上考察, 主权原本只是表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等级关系的一个非常具体的术语,其最初仅仅意味着各种优越地位形式之一。在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把主权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方面。对内主权“是一种国家决策过程中的最终负责者或权威”,对外主权“就是一个国家不受外来控制的

3、自由”, “意味着国家的自主或独立” 1 。主权是国家具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力和对外的独立地位。从历史的眼光来看,很多被接纳的思想家见解及后来的国际法实践也同样验证了主权在现代国际关系上的作用是巨大的。从本源上说, 权力是与国家相伴生的概念,国家自出现之日起就会自觉不自觉的产生出相应的国家权力意识,统治者更会尽一切努力维护自己的最高权力,这就实际上内化了主权的核心内涵。但是,主权作为被普遍接受的国家权力则不是国家生而有之的。 在近代以前的数千年时间里,国家并没有主权的概念,调整国家间关系和国家行为的基本法则是赤裸裸的弱肉强食和吞并原则,如果说国家有某种直观的主权意识的话,也不是系统的和不受别国尊重

4、的。只是到了近代, 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兴起和欧洲民族国家的出现, 国家主权才在国家中心主义观念的促动下被提出,并逐步付诸于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实践中。领土、居民、 政权组织和主权是一个国家应具备的四项要素,而最能反映现代民族国家基本特征的就是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民族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和最根本的属性,所以民族国家也称为主权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国内外事务,管理自己的国家的最高权力,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最重要属性。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政治、文化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的主权。众所周知,完整的近代意义上的国家主权概念形成之后

5、,民族国家便一直是人类政治生活的核心。 然而不可阻挡的全球化进程正在从根本上动摇着人们心目中的传统国家形象,也对传统的民族国家主权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一、传统国家主权理论的发展脉络1、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一般认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斯多德最早诠释了主权的思想。但首 先 将 主 权 一 词 引 人 政 治 学 领 域 并 创 立 主 权 学 说 的 是 法 国 的 自 然 法 学 家 让 博 丹(Jean Bodin,1530 1596),博丹在他的主要著作国家论六卷(Six Boks concerning the Srate)(1576 年)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主权概念,第一次真正全面的阐释主权的

6、精义,创立了国家主权学说,为近代主权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国家的主权究竟是什么呢?博丹对主权所下的定义是这样的:“主权就是超越于一切公民与属民之上的不受任何限制之最高权力”。博丹认为国家必须独自享有主权,一个共同主权的存在,是一个政治社会得以构成的根本要素。他为此提出的著名命题是:“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共同财产所组成的,具有一种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1 。博丹认为:主权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制定法律;法律是根据主权原则所创造的。所以,主权者就是法律的创造者。主权通过创建法律, 以之约束全体的或个别的国家属民。主权本身及其体现者的国家则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 博丹在近代政治史上首次提出了宪法的概念。他认为宪

7、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存在体现着主权本身。博丹说:“主权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 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主权是不能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 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只有主权者是法律的来源。主权者不能使他自己或他的后继者受约束,也不在法律上对他的国民负责。主权者只要向上帝(自然法、自然秩序)负责并受制于自然法则。国家的法律只能是主权者的法令,因此对法令、 权力的任何限制必然超越法律。 ”这里博丹所说的“主权者”是实行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因此,博丹的“国际主权”实质上是指“君主主权”。在博丹看来,主权是统治公民与臣民的不受法律约束的最高的权

8、力,在时间和范围上也是无限的,它代表绝对和永久合法的权力;主权从属于神法和自然法。 博丹的主权理论实质上是一种君主权理论,只涉及了领土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体现,基本上没有涉及主权的外部体现。就主权的性质而言,博丹认为主权具有最高的、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的内在特征。 掌握主权的统治者拥有绝对权力去制定法律,且不借要更高或对等的权威或被统治者的同意。具体而言:第一。主权的绝对性是指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超乎公民、臣民和法律之上的最高权力。博丹认为, 主权的绝对性主要体现在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博丹认为, “法律就是主权者行使他的主权权力时产生的命令。”对于法律, 主权者具有绝对的权力。

9、但是对于自然法,主权者的权力是有限的,主权者必须服从自然法。具体而言。在某些权力上,如立法权、任免官吏权、赦免权和最高裁判权等,主权者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当涉及财产和契约方面的权力时,主权者必须按照自然法的规定行事。第二, 主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力,它指主权者绝对地和完全地掌握和统治整个国家和人民的权力。第三, 主权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权力,制订法律、宣战或媾和以及最后审判的权力都不受任何限制、不附加任何条件。第四,永久性和不可转让性,是指主权在时间和任期上不受限制,可以永久享有。因为主权是依靠自身的权利而存在的。所以它也是不可转移的。第五,主权的统一性和不可分割性说明了主权的独立完整统一、

10、不可分割。 博丹的绝对主权观点为后来的主权概念的外部应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为当时欧洲大陆上涌现的许多民族国家所接受,并以之作为建国的理论依据。博丹的主权学说适应了当时欧洲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博丹国家主权理论对国际关系造成 实 质 性 影 响 的 是 西 欧 主 要 国 家 于1648年 签 署 的 维 斯 特 伐 利 亚 和 约 (Peace of Westphalia)。该和约不仅正式承认了荷兰和瑞士的独立,而且还承认了神圣罗马帝国境内近 300 个诸侯国的主权地位,实际上, 这就把拥有主权的小诸侯国和残留的神圣罗马帝国摆在了平

11、等的位置之上,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近代国家间关系,从而在历史上第一次确立了民族国家的法律地位。从而打破了罗马教会的世界主权论,在实践上肯定了国家主权的身份,初步赋予了国家主权具有抵抗外来侵略的独立自主的权力,以及对内具有的最高权威。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把博丹的国家主权理论变成了现实。维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确立了具有固定领土、 中央行政组织、 合法使用垄断武力的主权国家体系。她标志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使国家成为独立的国际关系行为主体,开辟了人类社会的新纪元,标志着一个以主权国家为主体的国际社会的形成。在过去,政治理论家往往把国家最高权力与其他权力混而论之,很多学者把立法、行政和

12、军事等方面的最后决断者视为最高权力的拥有者,但只有博丹在这些权力之上得出一个抽象概念主权。 主权理念摒弃了神权、领主和部落的权力范围,宣示了国家权力的存在和形式,构成了国家权力正当化和合法化的依据,它在由中世纪神权色彩浓厚的封建秩序向世俗的近代民族国家秩序的转化过程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用。博丹根据历史理性的方法系统地阐释了国家的起源以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在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第一次提出和使用主权概念来标示国家的性质,从而开创了影响深远的主权理论,为近现代西方国家主权学说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所说: “主权观及其现实的发展非常重

13、要,因为它使两种初看起来相对独立的发展,即绝对主义君主权威以及现代民族国家的诞生得以关联起来。” 1 2、霍布斯的国家主权理论。l7 世纪, 英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15881697)用“尘世上帝说”否定“君权神授说”,提出了较为激进的主权观念。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的灵魂,统治者的主权是从国家的建立中得来的,主权者具有超越一切,包括宗教在内的权利。这就是契约(君主 )主权论的开始。霍布斯是英国理性主义传统的奠基人,是近代第一个在自然法基础上系统发展了国家契约学说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的利维坦 (Leviathan,1651)是一部体系完备、内容翔实、论证严

14、密的学术著作,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产生过广泛和深远的影响,该书被誉为可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相媲美。霍布斯在代表作 利维坦 反映了绝对的国家主权理论。霍布斯认为人类初始处于一种互相残杀的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是“狼与狼的关系”。为了结束这种战争状态,人们之间订立契约,建立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权力机构,一个使大家慑服的共同权力,这就是“国家”,即“利维坦” 。这个“利维坦”是集体人格的化身,是集体意志的体现:“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当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作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 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

15、断。 ” 这种利维坦所代表的是一种公共权力。公共权力不同于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的掠夺性 (Predatoly)的权力。 “利维坦” 是圣经 中一种力大无穷的巨兽名字的音译,暗示强大的国家。霍布斯绝对主权观念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强大的、具有无限权威的国家,国家的核心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安全,保障人们处于和平有序的秩序中。霍布斯认为, 主权者的主权是从国家的建立中得来的,主权是国家的灵魂,把凡与公共的和平、安全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归属于主权,认为主权具有至高无上、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性质。“只要主权本身没有直接宣告放弃、而受让人又没有不再将主权者之名赋予转让权利的人的话,这种让渡便是无效的” 1。他认为,

16、按照社会契约建立国家以后,只有主权者具有主权,其余的人都是他的臣民。 所有人必须完全服从主权的命令,因为这样才能得到真正的和平和安全。主权是所有个体经由契约授权形成的。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因为法律的制定专属于主权者,所以其他一切原则和规范,必须获得主权者的承认和接受后,才具有法律效力。霍布斯是一位君主主权论者, 也是绝对主权论者。他相信具有绝对统治权力的主权者是结束自然状态的唯一选择, 他主张把国家统治权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无限的权力,主要包括立法权、司法权、宣战媾和权、任免权、奖惩权等(这些是主权的构成要素,同时也是识别主权者存在与否的标志,这些权力是不可转让和不可分割的,都是主权者所具有的权力),而臣民不得反对君主的意志和行为,应该绝对服从君主的意志。可见,霍布斯反对分权,他认为,如果主权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必然引起内乱, 致使国家灭亡, “这种分割是 国分则国将不国的分割” 。霍布斯虽然倡导绝对主权论,但是他强调只有在所有个人的安全都受到保障的前提下,绝对的国家权力和法律权威才能被合理化。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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