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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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内容提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使 TRIPS 协议在这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作者认为,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作者在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的建议。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

2、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1(P265)专利权的有限性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制度、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的使用、个人非营利使用等。2(P146-16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从夭折的 ITO 到 GATT,再到 WTO;从 EEC 到 EC,再到 EU,贸易自由化无不是其主要目标。而贸易自由化原则与专利权的独占性素有不相容之处,其突出表现就是专利权的有限性中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我们必须保护专利权,但我们又不得不走向自由贸易。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对专利权穷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专利权穷竭原则于 1873 年在美国法院创制后,逐渐被各国所

3、接受,并演变成各国专利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制度。3(P125)2(P146-162)4(P79-80)我国 2000 年 8 月 25 日修订的专利法第 63 条第 1 款第 1 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这就2是所谓的“专利穷竭”制度(或称专利用尽制度),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措施。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效力超过合理的限度,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无限制专利权显然违背了专利制度的根本宗旨。4(P77)然而,专利穷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与之伴随

4、而来的有两个争议颇多的难题:第一、 “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ation)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internationalexhaustion)问题。第二,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穷竭的问题。我国专利法第 63 条第 1 款第 1 项仅仅作出了十分简明的规定,它没有明确限定所述的制造和出售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在中国,也没有对专利权人还拥有另外的权利要求或者另外的专利权的情况作出保留的规定,因此,从上述规定的字面含义出发,很难判断对上述两个问题

5、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然而,上述问题是现实中必然会遇到的,无法回避的。到目前为止,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专利权穷竭原则,为此产生了一系列判例,但国际上对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理论依据和适用范围仍有不同的观点。在国内,近年来,不断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教科书问世,但其中对此问题几乎无一例外仅寥寥数语;也有极少数学者介绍国外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及判例,但就该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者甚为罕见;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无有关判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我国的贸易及司法实践必将面对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深层问题。正因为如些,笔者对本论题进行了研究。一、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一)专利权穷

6、竭制度的概念3在部分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只要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他(或他的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则这些产品的“再销售”,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独占已告“穷竭”。这就是“专利穷竭”(Exhaustionofpatent)制度。例如:买方买下一台取得专利的载人汽车后,卖方无权禁止他用这种车去载货;买方不准备再使用这台车时,卖方无权禁止他转售给第三方。1(P269)又如,有人从商店购买了一台获得专利保护的洗衣机,他可以用这台洗衣机去经营一家洗衣店但不构成侵权。5(P499)这种对专利权实行的限制是合理的。如果没有这种限制,专利权人将无限制

7、地控制着已经出售的产品,必定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这条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很重要,不了解这条原则,如果自己作为专利产品的买方,就会在实际已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时还自愿受人控制;如果作为卖方,则不合法地去控制别人。1(P269) 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不应视为侵权。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 1961 年敞篷车顶公司诉阿若公司一案的判决做了否定性回答。这种结论应被认为是合法合理。2(P146-162)(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属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焦点问题。所谓平行进口,有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

8、了本国法律保护。6(P357)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4(P83)例如,专利权人4就同一产品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申请并获得该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一个厂家在美国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来,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在美国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来说,除了在美国的专利权穷竭之

9、外,在中国的专利权是否也穷竭了?更进一步,当专利权人仅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他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出售了该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论是否应当有所区别?这些问题都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三)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关联专利权穷竭是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对该产品的使用不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行为。售出产品的关联专利权的穷竭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该产品的各种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2)关于采用该产

10、品作为专用工具或专用设备的各种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3)关于以该产品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另一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该问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专利权穷竭问题,因为专利权穷竭所涉及的是有关被出售产品的专利权,在权利没有穷竭的情况下,侵犯的是该项专利权本身,不应当涉及专利权人所拥有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他专利权。但是,专利产品的出售会对同一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或其他专利权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一问题与专利权穷竭问题十分相似,其性质有共同之处,当属专利权穷竭问题的延伸。不研究关联专利权穷竭问题的专利权穷竭理论是不完整的,不解决关联5专利权穷竭问题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不完善的。二、专利

11、权穷竭制度的法哲学分析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理学分析,包括法哲学分析和法经济学分析,是对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理性考察。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应建立在一定的理性之上,而无论这种理性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是有效率的还是无效率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性基础之上,我们必须对这一制度运用法理学的范畴和方法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对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属于对法律制度的法哲学分析的内容,也即对法律制度的法理学分析的内容。鉴于法律的经济分析是传统法哲学领域的重大新发展,在法学研究中有重要的地位,并对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研究有重要作用,本文将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经济分析与法哲学分析并列,但这并不否认法律的经济分析对法哲学、法理

12、学的从属性。专利权穷竭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是平衡利益以实现正义。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7(P010-013)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绝对超越指向是平衡利益以实现正义。(一)平衡专利权人和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利益以分配正义 1.专利权穷竭制度与正义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十分密切,正义观念的进步能够引起法律的革新,正义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和标准,正义观念能够引导法律朝正义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法律对正义亦具有重要作用,法律分配权利以确定正义、惩罚罪恶以申张正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8(P323-326)专利权穷竭制度具体划定专利权人和相关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分配立6法者追求的正义。2.专利

13、权穷竭制度与利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深刻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9(P82)法与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法的创制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前提下,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0(P67)建立和完善专利权穷竭制度必须首先认识与此相关的专利权人的相关产品的所有者各自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协调、平衡和界定这些利益。3.体现了相关主体之间利益的协调关于建立专利制度的根据,西方国家主要有四种代表性的理论。11(P19-22)12(P11-15)第一,自然权利论,或基本权利论。第二,发展国家经济论或经济论。第三,契约论。第四,发明奖

14、励论或发明刺激论。上述后三种理论同样包含了专利制度具有协调国家和发明人利益关系的作用的思想。我国关于专利制度有一种观点是:专利制度是一种通过规定发明人、所有人与发明使用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平衡和协调三者关系的法律制度,通过三者关系的平衡与协调,以达到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调动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的积极性,推动社会科技与经济的迅速发展的目的。13(P22)该理论同样包含了专利制度具有协调专利权人和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关系作用的思想。(二)对专利权人和相关权利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利益的法律化即权利。权利是法律设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是有边界的,任何权利都有其“势力范围”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权利主体对权利

15、的行使就是权利主体享有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的自由。13(P414)7在专利权穷竭制度中,与专利权人密切相关的主体包括相关产品的购买者、专利产品的经营者、专利被许可人、授予专利权的国家等,但不限于此。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应是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平衡它们之间的利益。其一,专利权穷竭制度实现了专利权人和专利产品购买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陈美章教授指出,我国专利法中规定的专利权穷竭制度, “是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专利产品原则的部分摆脱”。14(P221)这种“摆脱”正是一种利益的平衡。对于专利权人来说,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出售专利产品或者许

16、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已经出于经济利益对该产品进行过控制,没有理由对该产品再作进一步的控制。此外,对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的处置进行控制,例如限定转售价格、使用方式有可能对竞争造成危害。对于专利产品的购买者来说,他购买了专利产品,即获得了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其在购买专利产品后行使所有权权能还要受专利权人限制,显然侵害了专利产品购买者的所有权。对于产品的购买者来说,他的目的是希望得到所有权,不论对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都是如此,而且,法律对于购买者购买到的产品的所有权应加以保护不应再受原物主的影响。比如,有人购买了 100 只母鸡,他可能用来下蛋,也可能杀死用来作烧鸡,还可以再转售牟利,卖者是不能干涉的。一个购买专利产品的人的愿望和法律授予他的权利与一个购买母鸡的人的愿望和权利没有质的差别。专利权人具有独占权,专利产品的购买者享有所有权,两者具有邻界权利、不相容权利的性质,专利制度对二者应兼顾,这就需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来保障专利8产品购买者的所有权。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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