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平等与我国四十年来国际法的理论实践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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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权平等与我国四十年来国际法的理论 实践探讨摘要:新中国已经走过四十年的历程。四十年来,它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国际法体系,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的国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主权平等的角度对新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作一简要说明。本人认为,主权平等构成新中国国际法的核心。由于国际法是门世界性学问,有必要做一点纵向的回顾和横向的比较。这对认清中国国际法的地位及面临的问题有益。 关键词:主权平等;国际法;对外开放 Abstract: New China has gone through 40 years of history. 40 years ago, it estab

2、lished its own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law, has accumulated a wealth of experience. These experiences, for better implementation of the national policy of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the new Chinese law theory and practice

3、to make a brief description. In my opinion, the sovereign equal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constitute the core of the new China. As the door is a world-wide knowledge of international law, it is necessary to do something to recall the vertical and horizontal comparison. This i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4、 Chinas status of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 problems faced useful. Key words: sovereign equality; international law;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一、历史的遗产 现代意义的国际法起源于近代欧洲,是在当时的欧洲国际关系中由条约和国家实践逐渐演变形成的国家行为准则,起初只适用于欧洲所谓基督教文明国家之间的关系。 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和扩大,传统的欧洲国际法传到了外部世界,但同时又遇到了危机。国际关系新主体的出现,特别是十月革命后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起,使传2统

5、的欧洲国际法的效力成为疑问。按传统理论,国际法的效力来自国家同意,而传统国际法在未得到“新国家”承认前,显然不具有普遍效力。两次世界大战,破坏了传统国际法的重要内涵,主权遭到践踏,暴力代替和解,而破坏的力量恰恰主要来自欧洲的所谓文明国家。世人不禁怀疑,国际法在大国的强权和扩张的贪欲面前,是否真正具有“法”的权威? 然而,与危机并存,国际法又不断出现新的生机。战争摧毁了和平的梦想,也更激励了追求和平的渴望。国际法作为和平、安全和秩序的工具,二次大战后再度受到重视。1945 年,五十一个反法西斯国家签署了联合国宪章,建立了以维持和平与安全为首要宗旨的联合国组织。宪章特别强调了国际法的作用,要求尊重

6、条约和国际法的义务,依正义及国际法的原则,调整或解决国际争端,并专设国际法委员会,负责编篡和逐渐发展国际法的工作。 本世纪四十年代,是国际法重大变革的时代。传统的国际法在危机面前必须改进和发展,以适应新的国际关系的需要。在变革的进程中,国际社会的新成员,包括新国家和新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们的同意是传统的法律原则、规则具有普遍效力的前提;另一方面,它们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际法的未来。得到世界各国普遍赞同的联合国宪章,作为一个全球性国际政治经济组织的基本法,为检验传统的法律原则、规则的合理性提供了标准,也为国际法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历史为我们留下的遗产是,一个以宪章为框架包括传统法律

7、原则、规则的国际法体系,这个体系需要不断由各国的实践加以检验、解释和创新。 二、外交政策的召唤 31949 年,中国人民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终于建立了自己的共和国。经历了半殖民地屈辱历史、饱受外国侵略和奴役的中国人民,十分珍视来自不易的革命成果,捍卫国家独立和主权,成为新中国外交政策的重要任务。这一点在 1949 年 9 月20 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得到确认。为了维护国家独立和主权,新中国在外交上面临一系列重要问题急需解决,这些问题无不与国际法密切相关。例如,第一,新政府如何继承旧政府在国际上的各种权益?这主要是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国外、境外的财产问题,以及新政府在国际组织的代表

8、权问题。这些问题都以国际法的形式出现。第二,新政府如何对待旧政府同外国缔结的条约?这实际上也是个继承问题。不过,鉴于旧中国在国际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新中国面临的条约,都为外国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这也需要从国际法的角度,阐明对这些条约的态度。第三是承认问题。新中国同外国交往、建立外交关系,这就涉及国际法上的承认问题。承认虽然首先是政治行为,但又会带来法律后果。第四是领土主权问题。新中国成立之后,面临历史遗留的许多边界争议,有香港、澳门问题,还有海上和空中边界的确认及管辖问题。这些都需要国际法。 所以,对于新中国来说,研究国际法,表明对国际法的态度,是维护独立主权的需要,是外交政策的召唤。新中

9、国必须对二次大战后的国际法体系进行检验和评价。赞同什么,反对什么,主张什么。作为一个大国和新型社会制度的国家,新中国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国际法的发展。 三、主权平等:新中国国际法的核心 早在 1949 年 10 月 1 日,毛泽东主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成立的公告中就宣布,凡愿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等项原则的任何外国政府,本4政府均愿与之建立外交关系。这不仅是外交政策的表述,同时意味着新中国对于国际法所采取的基本态度,表明了新中国所主张的国际关系的行为准则,这就是平等、互利和主权。此后,新中国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重申并发展了这些准则,其中最为著名的是 1954 年 4 月 29 日

10、中国与印度之间的一项条约。这项题为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条约序言,首次完整地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新中国认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赞同,所以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新中国的教科书一直是这样论述的。 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当中,尊重主权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其他原则都是引伸或补充。不侵犯原则主要是针对领土主权而言,是尊重主权的一个方面。不干涉内政指不干涉主权管辖下的内部事务,是主权对内最高性的体现。和平共处乃是尊重主权的必然结果,只有相互尊重主权才能和平共处。主

11、权和平等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概念。主权意 味着独立,互不隶属,必然要求平等,而平等只能是主权者的平等。新中国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实践,基本上是围绕主权平等而展开的。 首先,国际法的性质向题。新中国的理论普遍认为,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在国家之上,没有一个更高的立法权威,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国家通过条约和习惯,参与国际法的制订和承认,并因此而受到约束。国家之上也没有一个更高的司法和执法权威,国际法的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5二次大战以后,西方国际法学界盛行个人也是国际法主体甚至是基本主体的思潮,认为国际法的基本文件如联合国宪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规定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权利,国际法

12、扩展到了个人,个人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因此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新中国反对这种主张,认为个人与国家处在不平等的地位,不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不能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主体资格问题,实际上是关系到现代国际法性质的根本问题,承认个人的主体资格,势必会动摇现代国际法主权平等的基础。 第二,承认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新中国始终坚持三个原则,即: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并以此作为承认及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在所有的中外建交文件中,都重申了这三个原则。四十年来,新中国同世界上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新中国认为,承认是

13、会导致法律效果的,其中有两个主要效果。首先,承认新政府意味着断绝与旧政府的官方往来。据此,新中国反对任何建交国与台湾发生官方关系,并把这种关系视为干涉中国的内政。中美建交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与台湾关系法,规定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一直受到中国政府的严厉谴责,成为中美关系发展的障碍。1981 年,荷兰政府向台湾出售潜艇,中国政府提出强烈抗议,建议两国外交关系降格。第二个效果,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同意新政府对旧政府在该国财产的继承。1986 年,中日之间发生了著名的关于“光华寮案”的争端,日本法院对于光华寮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中方的主要反驳论点,就是光6华寮属于新政府继承旧政府的中国国家财产,日

14、本承认新中国政府,导致原属旧政府的光华寮转移到新政府手中。 第三,继承问题。从广义上讲,新中国主张继承旧政府在国外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新中国把自己的继承看成是政府的而不是国家的继承。中国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没有变,新中国仍然是古老中国的延续,关键是谁有资格代表中国。如前所述,新中国政府始终把自己视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因此理应继承旧政府在国外的一切财产和权利。1949 年,中英之间发生了世人瞩目的两航公司资产事件。港英当局扣押了旧中国的中国、中央两航空公司在香港的资产,随后,英国法院又对这些资产进行了审理和判决。为此,中国发表声明指出,两航公司在港的资产属于新中国中央政府所有,英国的作法侵犯了

15、中国的主权以及新政府继承国家财产的权利,完全违反了国际法关于国家财产的继承原则。 新中国在权利上的继承,突出地表现在为恢复在联合国及其组织内合法席位的斗争。中国是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1949 年以后,台湾仍窃踞着中国在联合国及其系统内的席位。如何在国际组织中捍卫国家主权,是新中国面临的重大外交课题。新中国从政府继承的角度出发,提出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是恢复固有的合法权利问题,而不是重新加入的问题,也就是说,新政府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应继承旧政府的权利。新中国的这一主张,维护了主权统一完整,避免了或的恶果,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赞同和支持。1971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把台湾当局驱

16、逐出联合国,恢复了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新中国在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的合法席位也陆续得到恢复。 在对旧政府的条约继承上,新中国采取审慎的态度。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7会议共同纲领第 55 条的规定,旧中国历届政府与外国缔结的条约,都必须接受新政府的审查,然后才能决定其效力。这表明,新中国对于旧政府签订的条约,既不认为当然有效,也不认为当然无效,而是审查后再作决定。新中国是坚决反对外国通过破坏中国主权的战每或武力强迫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拒绝承认不平等条约的效力。这一立场的法律基础是:非法的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结果。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签署之前,新中国曾多次阐明了中英历史上关于香港问题的三个条约的不平等性和非法性,拒绝接受三个条约的约束。 第四,国家豁免问题,这是目前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1982 月中美之间关于“湖广铁路债券案”的争端,以及中日之间的“光华寮案”,都涉及这一问题。新中国采取绝对豁免的理论,主张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外国主要是外国法院的管辖,不得被起诉和强制执行,这一理论的基础是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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