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29051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问题研究关键词: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物权/商品流通 内容提要: 权利穷竭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原则。通常认为, 确保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利益平衡是解释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合理性的两个重要理由。权利穷竭还可以从一般的法理学和经济学方面认识。如它是协调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冲突的制度安排; 权利穷竭既维护了对知识产品的使用, 又维护了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 对最大限度地发挥知识产品的经济效益、优化利用社会资源、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Abstr act: Exhaustation of rights is a principle borned with commodit

2、y economy. Generall speaking, to safeguard free circulation ofcommodity and balancing interests are two important reasons to explain its justification. It can also be understood from the angle ofjurisprudence and economics. Eg., it is a system arrangement to hormonize with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

3、ts and right of things; itmaintains both the expolit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ducts and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which has vital meaning in theoperation of economic efficiency for intellectual products, fine social resources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ai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law.K

4、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haustation of things, right of things; circulation of commodity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又称知识产权穷竭, 它是知识产权限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类型。知识产权穷竭制度的主要价值在于平衡和协调知识产权人与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物权人之间的利益, 促进商品的自由流通, 并最终实现知识产权法增进知识和信息传播与利用的社会目的。本文将从权利穷竭的内涵与历史沿革入手, 在探讨知识产权穷竭的合理性基础之上,分析权利穷竭在不同类型知识产权上的表现以及权利穷竭的限制等问题。2一、知识产权权

5、利穷竭的内涵及其沿革权利穷竭也称为权利用尽, 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原则。权利穷竭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适用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当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的人将知识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 其他人再次分销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 即不需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也就是“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 无论该商品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 ”1权利穷竭显然是对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所进行的一种限制。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 权利穷竭又被称为首次销售理论。权利穷竭之所以被看成是首次销售原则, 是因为该原则仅允许知识产权人有权控制商品的首次销售, 而不

6、及于此后的销售行为。在西方国家, 权利穷竭原则是通过判例法发展起来的, 2如早在 1873 年, 美国最高法院在 Adams v.Burke 案3中确立了关于权利穷竭的普通法学说。1895 年的Kleeler v. Standard Folding Bed Co. 案4进一步发展了权利穷竭学说。后来在1908 年的 Bobbs MerrillCo. v. Straus 案5中,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原告享有的法定排他权只适用于著作权作品的首次销售, 从而建立了著作权穷竭方面的首次销售原则。后来在 1909 年该原则最终被法典化, 体现于 1909 年著作权法第41 条之中。二、知识产权权利穷竭

7、的合理性通常认为, 确保商品的自由流通和利益平衡是解释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合理性的两个重要理由。当然, 权利穷竭还可以从一般的法理学和经济学方面认识。3( 一) 权利穷竭: 协调知识产权与物权之间冲突的制度安排1. 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流通中知识产权人和物权所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最有趣的一点是作为知识产权范畴中的创造物被置于人们需要控制该创造物免受他人利用的地方。与有形财产权相比, 知识产权可以视为一种观念客体的权利; 然而, 知识产权又必须附载于有形客体中。知识产权的不同权利不可避免地要集中于客体的有形方面。 “对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来说, 一个基本的原则是, 仅

8、仅是抽象的思想是不能获得专有权的。相反, 它们的专有之处仅仅涉及具体的、有形的, 或者抽象的有形体现。 ”6知识产权表现为对知识产品使用、流通的控制, 这种控制是通过对物化知识产权的有形载体来实现的。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 其客体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知识产品必须物化在有形载体上在市场中予以流通。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在实质上体现为对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物的控制。由于在市场中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如专利技术产品、商标产品、作品的复制性,通过市场购买行为而实现了物权转移, 在知识产权人能够对知识产品首次流通后的流通行为加以控制的情况下, 显然会出现有形商品的所有权与该商品附载的知识产权之间的碰撞与冲

9、突, 其实质则体现为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有形商品的自由流通的冲突。这种冲突的本质是知识产权人和附载知识产品的有形商品所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们知道, 在包含或者说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的流通过程中, 在同一个有形物上同时存在着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和产品所有人的物权两种权利。一方面, 知识产权人因为对知识产品具有专有使用、传播、流通的权利, 当知识产权附载于有4形商品而进入市场流通时, 知识产权人从最大限度地获得自身利益出发, 自然希望在将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投入市场或者许可他人投入市场后, 能够对该商品的流通继续加以控制。这样, 知识产权人能够通过对有形商品的控制而扩大垄断利益的空间。正如马克思所

10、指出的, 在任何情况下, 个人总是从自己出发的。另一方面, 有形物质商品的购买者则自然希望摆脱知识产权人对其获得所有权的商品的控制, 并通过有形物质商品的自由流通来获取最佳利益。由此可见, 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专有权的主张与有形商品的购买者对有形商品所有权的主张发生了直接的冲突。2. 权利穷竭是解决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的重要保障对上述矛盾与冲突的解决, 需要合理地平衡知识产权人和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所有人的利益。在本质上, 这种利益平衡关系的主体依然是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 因为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所有人具有普遍性, 可以被视为一般的社会公众。在这里, 利益平衡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对公众利益的

11、保障, 因为知识产权人通过对附载知识产权的商品首次合法销售的控制, 已经实现了自己的利益。因而, 问题转化为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在首次进入市场流通后, 是否仍应受到知识产权人的控制。权利穷竭制度正是因应这一问题而出现的平衡与协调知识产权人与有形商品所有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权利穷竭原则划分了智力创造性成果的所有人和智力创造性成果的有形表达的所有人, 并在附载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进入流通后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限制于生产领域。权利穷竭原则体现了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权与社会公众对物的充分利用之间寻求的平衡。它也体现了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相比更强调公众利益以5及在此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该原则的

12、合理性在于促进知识产品的自由流通。即权利穷竭原则的目的在于消除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对商品自由流通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可以设想一下在知识产品首次合法投入市场从而进入流通渠道后, 在其第二次以及以后的每一次流通都需要经过知识产权人许可的情形。不难想象, 这等于是给知识产品的流通人为地设置重重障碍, 从而会严重地阻碍知识产品的流通与传播, 妨碍自由贸易的进行。对于知识产权人来说, 通过合法方式出售包含其知识产权的商品或者许可他人出售该商品, 知识产权人已经出于经济利益对该产品进行了控制, 没有理由认为需要对该产品进行进一步的控制。也就是说, 对于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而言,在经过知识产权人或者其许可的人以销售

13、、转让、交付等合法方式转移该有形商品时, 物权发生了转移。此时知识产权人无需再进行控制包含其知识产权的商品的流转, 因为知识产权人通过附载其知识产权的商品合法地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已经通过知识产权法获得了经济利益知识产权人对于物权被转移的该特定商品无知识产权可言, 不有再对该已经属于他人的商品进行干预, 否则会使知识产权人对同一产品重复获利。权利穷竭是确保附载知识产权的商品自由流通的重要条件。进一步说, 在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合法进入流通后如果仍受到知识产权人的控制, 这不仅将损害该商品购买者所有权的实现, 而且会实质性地妨害自由竞争秩序。理由是, 在知识产权人可以不受限制地控制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

14、时, 知识产权人可能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而利用对有形商品的控制来划分市场、获得市场的垄断地位。正如因格葛崴尔所指出的一样:“在任何情况下最重要的一点是, 知识产权目的在载体的产品首次销售之后已经实现, 否则会导致市场的垄断。 ”7 1902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GuajokolKarbonat 案8是关于专利权穷竭的较早判例, 其理由即是专利权人投放6市场的专利产品应自由流通。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巧妙设计正好使得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独占权和附载知识产权的商品的购买者的所有权这两个似乎互不相容的权利, 能各得其所。也就是说, 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的直接特征是消除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而给商品自由流通

15、带来的阻碍。国外有关司法判例即有反映。如在 1980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 Fullplast Process 案件中, 法官认为权利穷竭的功能是在考虑知识产权人应受到保护的同时, 保障商品的自由流动。9知识产权的专有与行使,无论如何不能成为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 否则会对公众的利益产生严重后果, 最终也将损害知识产权人。特别是在当代, 随着知识产权的地位日益上升, 知识产权与有形商品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尽管知识产权处于不断的扩张中, 但对有形商品的自由流通却不应产生任何不利影响。近些年来, 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也致力于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与阻力, 确认权利穷竭原则就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规范。就

16、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的实质来说, 它仍然是为了均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权利穷竭原则之下, 知识产权的效力限于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的首次销售, 这既维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也便利了商品的自由流通, 实现了知识产权人与有形商品所有权人利益的均衡。在包含知识产权的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 如果该商品仍然受到知识产权人的控制, 就会与商品的自由流通原则产生冲突, 并影响到商品的有效利用。权利穷竭原则为解决知识产权人和包含或者说附载知识产权的有形商品所有权人间的利益冲突提供了一个平衡点。通过适用权利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附载知识产权的物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得以均衡。正如 2001 年 4 月 5 日欧洲法院法律顾问斯迪艾斯海克尔针7对 Zino Davidoff SA V. AG Import Lt.一案就权利穷竭问题所发表的意见一样: 通过平衡各方利益, 所有人的禁止权应受到限制, 他不能对首次销售时自己已行使过权利的产品的再销售予以反对。10( 二)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 法理上的正当性上述权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